永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城市是我们工作、生活的地方,建设精致城市,从我做起,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城市增光添彩。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即日起,我局将在城区内依法开展对不文明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吐痰、便溺;禁止在住宅小区公共场地或者屋顶乱堆、乱放杂物等。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乱倒垃圾、污水、其他污秽物;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规张贴、涂写及挂置物品等。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在县城环城路以内和禁止时间段内露天烧烤。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侵占、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禁止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侵占公共空间。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高空抛物。如有违反,依据《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月11日
原标题:《永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