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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工作

时间:2020-03-13 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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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通过法律宣传解读,助推全州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主要行政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甘肃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等。

甘南州地方立法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

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有:《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二、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1月20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五、对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公民有什么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内容来源 | 甘南人大

原标题:《甘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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