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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一女子与大自己11岁男子恋爱 男子两年时间为女子花费200多万元 女子因对方矮

时间:2021-04-07 1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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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一女子与大自己11岁男子恋爱 男子两年时间为女子花费200多万元 女子因对方矮

山东烟台,一身材高挑、长得非常漂亮的女子,与比自己大11岁的男子确定恋爱后。男子两年时间为女子花费了200多万元。可两年后,女子却因实在接受不了对方只有1米65高、年龄太大,决定与其分手。男子多次挽留未果后,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200多万。可女子却认为,男子是想白嫖。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中院等)

徐女士身高一米七几,长相甜美,身边有许多追求者,但徐女士眼光很高,其对这些追求者都不感冒。可自从其认识同时拥有几个公司的俞先生后,其就被对方的执着和真诚打动了。

一开始时,徐女士对只有1米65且比自己大11岁的俞先生,还是很抗拒的。但俞先生出手大方,平时表达爱意时5200元转账起步,且经常资助其旅游。

最终徐女士说服了自己,并与俞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恋爱后,俞先生表示不想让徐女士太辛苦,让其辞去原本收入不错的工作,安心做个小女人,一切生活开支由其来负责。

徐女士同意后,俞先生第一时间送了一辆价值几十万的白色宝马车给徐女士代步。平时也经常给徐女士转账,转账时最少一笔是5200元,最多的一次是11万元。徐女士说这寓意俞先生会“一心一意”待她。

两人恋爱两年时间,徐女士几乎不是在旅游,就是在旅游的路上,据俞先生说,徐女士几乎走遍了全国所有景点,而这些开支都由俞先生独自承担。

可恋爱两年后,徐女士还是觉得俞先生与自己不般配,于是果断提出分手。俞先生多次想尽办法挽留,但奈何徐女士态度非常坚决,并将俞先生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不想再与其有任何瓜葛。

俞先生见徐女士这样的态度,一气之下,就将其告上法庭,主张徐女士需将两年收到的所有赠与共计200多万元,全部返还,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先生的全部转账当中有86万元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判定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8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8元。

一审败诉后,徐女士非常生气,并表示自己前后陪了俞先生两年的时间,难道自己的贞洁和青春就不要钱了么?到头来现在变成是花了未来钱,败诉后将背上巨额债务,其表示自己很后悔、看错人了。

可俞先生却回应说,自己已经手下留情了,如果要按照实际支付的钱款来计算。徐女士至少要还给自己200多万元。俞先生表示,两人恋爱时间,并非全部都是自己主动给,而是徐女士向其索要的,且其在转账时还特意注明了钱款用途是什么。

对于俞先生的说法,徐女士表示不认可,但其并不想与对方再有口舌之争,而是收集证据提出上诉。

那么徐女士上诉后,二审法院会改判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只要俞先生是单身人士,且其名下所有财产都是其合法收入,那么其就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俞先生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钱物赠与给徐女士,但俞先生是成年人,其应当要为自己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即只要是其自愿将财物赠与给徐女士的,一般法律不支持返还。

其次,赠与行为想要主张返还,赠与行为就必须是有附加条件的或者赠与人没有单独处分权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可以主张返还的赠与,一般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或者是已婚人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情人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具体而言,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转赠1314、520等有特殊意义和为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赠与行为,一般不支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除外。

最后,任何当事人想要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都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这一点,俞先生在一审时就提交一份很重要的证据。即两人微信聊天时,俞先生经常和徐女士说:“自己想和丈母娘吃餐饭、找机会和丈母娘一起吃餐饭”。

俞先生的意思非常明确,自己就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才会长期给徐女士转账,且转账说明了写上了用途,故其主张两人未能结婚,徐女士有返还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即均认为除“5200、1314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款以及两人为维持感情关系的日常开支外,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共计86万元。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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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一女子与大自己11岁男子恋爱 男子两年时间为女子花费200多万元 女子因对方矮年龄大分手 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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