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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能否申请退税?

时间:2019-10-28 0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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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能否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简单说,企业会计核算必须确认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于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分为两种情况:

1.因企业会计核算未确认损失而导致的未扣除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规定,会计核算未确认损失的不得税前税前扣除。

(1)追溯调整+追补扣除

企业可以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先做会计差错更正,且采用追溯调整法,直接追溯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会计报表,然后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的专项申报,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2)确认损失的年度扣除

追补扣除比较麻烦,且有时追补扣除对企业也不一定有利。

因此,对于会计核算未确认损失导致未能税前扣除的,也可以在发现时会计核算及时确认资产损失,然后在当年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2.证据材料不全导致的未扣除

依照规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损失外,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的5月31日)未能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就不得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已经确认损失的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了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就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的专项申报,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上述两种情况的追补扣除的,就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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