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放有新规定
5月24日,笔者从石门县财政局获悉: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石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等7种情形的不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移交纪监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石门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为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其次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对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方案》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再发放补贴:
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每亩不低于95元,最高不超过114元的标准发放,按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重点支持发展双季稻,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额度和上报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确定。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方案》要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包户工作责任制,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发放工作台账、上报数据进行比对、抽查,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石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实施,是全县首次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信息来源:九澧知事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