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例于04月27日发布于裁判文书网】
一、基本案情
死者陈某与原告邓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邓某1、邓某2两子,原告陈某良、曹某连系陈某的父母。7月3日,被告x中医院为陈某行剖宫产术,剖出两男活婴,即原告邓某1、邓某2。
术后陈某于7月3日11时30分返回病房时出现神志不清、烦躁不安,面色及口唇苍白症状,被告x中医院在采取相应治疗措施的同时,于7月3日11时50分将陈某转入该院ICU。期间x中医院为陈某实施子宫腔纱条填塞止血等抢救措施。
并于7月3日15时15分为陈某行子宫全切术,术后陈某症状改善不佳,于7月4日5时20分突发心跳骤停,后于7月4日6时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在被告x中医院住院抢救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508.59元。
二、患方观点
陈某生前一直在被告x中医院做产检,且陈某入院前一切正常。7月3日上午9时19分,陈某在被告x中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后出现阴道持续出血症状,后又出现失血性休克,为此x中医院为陈某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等。
期间x中医院以血库缺血为由向他院调取血液,在这过程中出现医生开错单的情况,此后该院又多次出现差错,继而导致陈某病情危重。据病案显示,陈某于当日16时52分才开始输血,该时间距离陈某手术相差近9个小时。
三、被告x中医院辩称
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综合分析,赔偿比例应为50%,原告请求按8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计算得出损失数额为1073237.42元的观点错误,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存在一定瑕疵。
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的问题,医疗费以合议庭根据原件核准的金额为准,交通费1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丧葬费用76261元除以2等于38130.5元属于适用标准错误,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37436元。
同时,关于计算原告陈某良、曹某连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问题,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二人生育子女的情况,因本案中双方均有责任,不应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
四、鉴定意见
被告x中医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五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2550元。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死者陈某系高龄、双胎妊娠、子痫、胎盘早剥等高危产妇,其在被告x中医院生产过程中死亡,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认定,因该鉴定结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并由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所作出,为此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
考虑到前述鉴定意见书中同时述明陈某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病理性死亡原因不明,且陈某系高危产妇,产后出血发生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系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为此本院综合被告x中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陈某死亡后未行尸检和个体状况等因素考虑,酌定担责60%。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中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065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