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4月至7月,被告人甘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予以转卖,在靖西市某乡村公路边贩卖给当地的吸毒贩毒人员共10次,非法获利12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保障。整个庭审过程严肃紧凑,规范有序。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进一步评议,该案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丨 凌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