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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多次在忻口镇中曹村附近容留他人吸毒 一男子获刑

时间:2019-04-04 0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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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多次在忻口镇中曹村附近容留他人吸毒 一男子获刑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近日,忻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简要案情

10月至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忠在定襄县蒋村镇东力村自己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冬一起吸食冰毒。7月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忠驾驶车辆来到忻口镇中曹村河坝附近,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冬一起吸食冰毒。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忠驾驶车辆来到忻口镇中曹村孙某冬公司附近,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冬一起吸食冰毒。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梁某忠在一年多时间内,先后三次在其家中或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曾多次吸食毒品,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毒品严重摧残人类的身体健康,轻则毁灭一个人,一个家庭,重则可能使一代人、一个民族蒙受灾难,吸毒和贩毒行为还会衍生出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暴力、凶杀、卖淫等犯罪,危害极大。我国对毒品一直是零容忍态度,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抵制毒品,维护和谐社会。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区法院公开宣判毒品类犯罪案件,就是为了彰显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与决心,让禁毒法治宣传以直观的形式予以展现。

下一步,忻府区法院将继续强化毒品类案件审理,增进禁毒宣传教育,采取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六进”宣传等方式,向社会普及毒品犯罪刑事法规及政策,提升全区人民对毒品的抵御能力,以“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的韧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忻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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