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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模板8篇)

时间:2018-06-30 1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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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模板8篇)

机关公文写作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在经历一次活动或者事件之后,个人对自己的体验、感悟、思考和反思的总结和归纳。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宝贵的教训和经验,对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都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改进自己。写心得体会时,有哪些常见的错误需要避免?这些心得体会范文包含了对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深刻思考和总结。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工作,教育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多年来,我担任教育行政机关的一员,从中受益良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教育行政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目标与规划(200字)。

教育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教育政策和规划。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教育的口碑、学生的需求以及社会的发展趋势等多个因素。同时,我们也要密切关注国家教育目标和政策方向,并将其转化为可行的实施计划。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具备广泛的知识和国际化的视野,以及清晰的思维和良好的规划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目标和规划能够与国家的发展方向相一致,并能够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三段:组织与协调(200字)。

教育行政机关还需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教育工作。当我们制定好教育政策和规划后,就需要确保这些政策和规划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这就需要我们与各级学校、教师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所有相关方都能够共同努力向着同一个方向前进。此外,我们还需要协调各个教育机构之间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具备灵活的工作方法。

第四段:监管与评估(200字)。

除了制定教育政策和协调教育工作外,教育行政机关还需要负责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估。我们需要确保教育机构和教师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教学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对学生学业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教育策略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具备细致的观察和分析能力,以及公正和客观的评判标准。

第五段:改进与创新(200字)。

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我们需要关注教育的创新趋势和先进经验,积极引进和推广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并改进不足之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具备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能力,以及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开放的思维方式。

结论(200字)。

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广博的知识、高效的组织能力和创新的思维方式。通过多年的工作,我深刻体会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希望未来的教育行政机关能够继续努力,推动我国的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为培养未来的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保护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长时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性和问题所在,同时也得到了一些启示和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密不可分的。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拥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和执行。然而,权力的行使必须有责任的担当,不能将权力滥用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制意识,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权力能够正确行使,调整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均衡和不充分问题,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我深刻体会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洁和高效是必要的。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保持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以廉洁为先,以公平为重,坚决防止和惩治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同时,在高效执行公共事务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职能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便利,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再次,我认识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正和公开是基本原则。在行政管理中,我们需要以公正和公开为原则,积极倾听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透明。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最后,我深入体会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是不可或缺的。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切实履行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还需时刻谨记自己的责任担当,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工作负责,坚决做到有责任心、有担当心、有奉献精神。

综上所述,国家行政机关是我国公共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对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要不断积累经验,增强能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和使命,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也将始终怀有一颗对人民群众的真挚之心,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为人民群众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公文处理基本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是衡量公文处理活动优劣的质量标准。

公文处理基本原则是:法制、实事求是、全面质量、时效、集中统一、党政分工、简化。

一、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收文处理是指对来自本机关外部的公文所实施的处置与管理活动。

收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签收、外收文登记、启封、内收文登记、分办、摘编,拟办、承办、注办,组织传阅、催办、查办,处置办毕公文。

上述具体的工作活动,依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收文办理与收文管理两大类活动。

(一)拟办。

拟办实际上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目的在于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批办。

批办是一项由法定责任者履行法定的事务处置权的决策性活动,它规定了对具体公文的处置方法、程序、具体承办责任、承办原则与要求等,对公文效用的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批办工作实行合理分工、分层负责的制度。批办的范围。

(三)承办。

由于公文只有经过承办才能产生切实的效用,因此,它是公文办理中的中心环节。承办公文的方式有多种。承办公文是公务机关各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承办工作的依据。

(四)注办。

注办的主要作用是备忘待查,为日后查考了解某一公文的承办过程、承办方式、承办结果提供依据。同时,这顶活动还有利于建立井然有序的承办工作秩序,避免重复和混乱。注办由承办人随手完成。

三、收文管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一)公文签收。

签收是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之后,分别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者通过自备的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二)公文登记。

公文登记的形式主要有簿式、卡片式、联单式三种。

(三)启封。

公文在启封时必须注意遵循特定的规则。

(四)分办。

分办的实质是为公文确定运转方向,它是一项事关公文能否准确、迅速、有效地得到实质性办理的决定性的工作。

分办的主要依据。

(五)公文摘编。

摘编指对重要公文在投入办理之前所做的加工,包括编写文摘或提要,编写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摘编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公文的办理提供便利,节省办理时间,使公文能更加快捷、有效地得到办理。

摘编的方法。

(六)传阅的组织。

正确组织公文传阅可使公文得到及时有效的运转处理,避免延误时机、空费时间和精力,从而实现并放大公文的效能。

为使组织传阅的活动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应注意遵循特定规则。

(七)公文的催办。

催办是指根据承办时限和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所实施的催促和检查活动。这项活动有利于加速公文的有效运转,防止失控,有助于避免公文的积压延误,对公文效用的迅速有效地实现具有推动作用。

催办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催办,一种是外催办。

公文查办是指核查重要公文的执行情况,督促并协助承办单位全面、具体地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的活动。

查办工作的常用方式与催办方式基本相同,并往往结合并用几种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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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作为一名职场人士,公文处理一直是我们专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公文处理的速度和质量是我们工作中必须重视和提高的能力。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特别重视公文处理,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公文处理是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知识之一,公文和会议记录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一个人的公文处理能力可以反映出他的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因此,提高公文处理能力就能够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增强我们在工作中的竞争力。

第二段:认真审阅和修改才能起到准确的作用。

一份公文的质量往往会影响整个组织的声誉和效益。因此,对于一份公文,我们必须要认真审阅和修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文件的格式、公文用语等细节的地方更加需要注意。在考虑清楚之后,我们应该通过一些标准的格式对其二次进行修改和审核,以确保它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段:公文处理中注意用语和措辞。

在写公文时,我们分析了情况,确定了主题,准备相关的资料后,便可以考虑用语和措辞了。在公文中的用语要准确规范,措辞要得当,这是一份公文良好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特别注意:

避免使用模糊措辞;

简短明了的句子要多用;

公文的格式要规范统一。

第四段:公文处理中注意细节和精益求精。

公文处理的细节工作是最需要精益求精的。除了文体格式等基本内容之外,对于公文的内容如何组织,如何表述,如何陈述,每一个细节都非常重要。细节决定成败,因此,我们需要不间断的学习和积累,对于公文的处理经验不断加深和完善。

第五段:结语。

公文处理是职场人士的重要素质之一,需要不断学习和创新。通过积淀和总结,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更好地为组织服务。尽管整个过程可能会非常的琐碎而且有些单调,但长期以来,通过从细节入手,精益求精,我们可以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中脱颖而出,成为拥有优秀公文处理能力的人才。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是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一个机关单位的工作顺畅运转和效率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段:了解公文的基本规则。

公文是一种正式、规范的文书形式,需要遵守一定的格式和书写要求。我们在处理公文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它的基本规则,如文件号、日期、主送、抄送等。同时还要注意排版、文字措辞和签名盖章等细节,以保证公文的规范化、规范性和规范性。

第三段:注意公文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公文作为一种信息传递工具,应该在准确性和全面性方面做到最好。在办理公文过程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在撰写文本的时候,我们要严格把关每一个细节,以避免出现信息错误和不全面的情况。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用语和措辞的准确性,避免出现歧义和多义性,影响公文传达的效果。

第四段:注重公文的时效性和效率性。

公文的时效性和效率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办理公文时,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尽快地办理好来文和发文等工作,以满足上级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需求。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处理公文的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第五段:总结和反思。

通过对公文办理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的总结和反思,我们认为在处理公文的时候,应该注重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和效率性,遵守公文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果,为机关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保障。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公文处理是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一份合格的公文不仅代表着机关的形象和效率,更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故而,如何高效地处理公文成为了每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实际公文处理中,我们常常遇到各种繁琐烦杂的问题,如格式与结构问题、语言表达问题、协同工作问题等。例如,在编写工作纪要时,如何把握重点,突出事项,阐明意见,并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是每位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挑战。

第三段:总结公文处理的有效方法。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有效的公文处理方法。首先,写公文要注重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表达。其次,在处理公文时,需要注意突出问题,把问题的主要要点突出,在一个清晰简明的语言中精准地阐述。第三,公文发布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一份公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格式和结构,并注重公文的可读性。最后,需要加强协同工作,不断提高团队协作的能力,避免因工作上的沟通问题导致公文处理不到位的情况。

第四段:提出公文处理的未来发展之路。

公文处理不断发展,今后也需要不断提高其效率和质量水平。为此,我们还可以加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办公自动化的实现,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自然语言处理等最新理论与技术的应用,以便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地处理公文。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学习和领会思想、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深入了解公文处理的新动向、新变化等,使我们的公文处理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

第五段:总结。

总而言之,公文处理是日常政务工作中必备的一项技能。要想真正做好公文处理这项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善于借鉴成功的经验案例,密切关注公文处理领域的最新变化,做好一份优质的公文。只有在不断实践和经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公文的作用,推动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发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公文处理工作是与公文同时产生的,是领导工作的助手,各级党委、政府及各个部门的各项工作几乎都离不开公文处理工作。下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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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指示后办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顿(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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