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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七篇)

时间:2021-02-15 02: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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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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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ⅰ:一般性条款

第1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第2条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第3条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第4条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年月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亿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隶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

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第6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

第7条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伙人认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创建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一样,依据相同的条件,同时按照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中的条款为依据。

条款ⅱ: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拥有权力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相关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或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1条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条款,普通合伙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有权为了达到或促进本合伙企业任一或所有的目标,采取他所认为的必需的行动(“职责”)。

a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

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

3)依据普通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费用条件,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雇用本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务顾问、保险商、分销代理商、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职员和资产管理者等,而不管这些人员或机构是否是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另外雇用的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解雇这些人员;

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5)按照比例承担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支付;

6)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

7)为意外事故和为了合伙企业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储备;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2)召开有限合伙人会议;

13)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讨、执行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工具,鉴于以下的考虑,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必要的;与股权的出售有关;或者为了促进本合伙企业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准予或不准予对上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弃权、同意的决定;

15)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

16)在与前述内容相关的所有代表本合伙企业的方面。

b借款和担保

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向任何人借款、向银行贷款或为其信贷扩张提供担保,以借款、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可以对投资对象(或其子公司)进行投资,或对为了实现收购而组建的工具进行投资,其目的包括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提供短期融资以便完成对投资对象的收购、或弥补由于有限合伙人没有出资(或是有限合伙人的借口或例外)则造成的资金缺口。但是,在最初交割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合伙企业以借款、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最多不超过10000万元或者基金中承诺金额的10%。

c负责税务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需要确定某位或某几位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税务合伙人,负责本合伙企业每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务合伙人在税务方面拥有充分的权利,承担全部责任。代表他人利益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拥有或控制权益的每个合伙人在收到税务合伙人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通知后的30天内,将相关信息或文件送达税务合伙人。

第2条战略咨询委员会

普通合伙人将组建一个战略咨询委员会,但是普通合伙人并不需要得到战略咨询委员会对于任何活动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对有关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所有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负责。依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对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放弃或减少管理费和附带权益。本合伙企业将每年向战略咨询部的成员支付合理的预算外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代表本合伙企业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其金额应不超过100万元(除非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将有另外的同意)。

第3条管理公司的使用

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和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雇佣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这一点无需获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在没有得到普通合伙人和代表1/3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之前,管理公司不能分配其权利、责任和权益。如果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通过兼合并或其他方式,或根据本协议管理公司与其一家分支机构达成的协议分配其权利、责任和权益,把管理公司重新组建或转变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实体,只要(1)这种组建、转变对有限合伙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税收或法律后果;(2)其他的实体处于管理公司的普通控制之下;和(3)其他的实体根据本协议、管理公司协议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承担管理公司的义务。

第4条与分公司的交易

本合伙企业不能同任何与普通合伙人有关的分公司进行交易。

第5条其他活动:时间投入

1)普通合伙人及其成员应将各自必要的和合适的业务时间投入本合伙企业、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基金的事务中,管理本合伙企业、平行基金和竞争基金的活动。

2)尽管本协议存在意思相反的内容,但战略咨询部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因为是战略咨询部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身份而在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竞争或冲突的活动中受到限制。

第6条机密性

1)有限合伙人保守机密的义务。每个有限合伙人同意保守机密且不向任何人透露,除了“被授权的代表”。关于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不管是在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之前或之后提供给该有限合伙人,其信息包括:(1)有关任何的投资对象的信息;(2)有关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各自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合伙人;(3)其他有关信息。但是,下面的情况该有限合伙人可作透露:(1)公众可得到的需要透露的信息;(2)若现行法律或法规要求透露的信息。在将条款ⅱ6(1)中所指的信息透露给一个有限合伙人认可的代表之前,该有限合伙人应将条款ⅱ6(1)中所阐述的义务告知被认可的代表,并获得其同意将此信息保守机密,遵守条款ⅱ6(1)中的内容,同意对该被认可的代表违反条款ⅱ6(1)中所述义务负责。

2)普通合伙人保守机密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在法律的最大范围,保守对有限合伙人的信息机密,此信息有关任何的投资对象、投资对象的组合或潜在的投资对象的组合,投资对象组合(1)按照法律、协议或其他要求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保守机密;(2)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有理由相信该透露对本合伙企业投资、完成任何计划投资、任何投资对象组合或任何与之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交易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第7条投资组合公司管理者的职位

普通合伙人应有权指定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他们的分公司的成员、雇员或高管并可指定战略咨询部的成员服务于投资对象的董事会。

第8条有限合伙人会议

1)普通合伙人将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它将由普通合伙人选出的至少三位有限合伙人的代表组成,“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来自普通合伙人或其分支机构。普通合伙人把其选择的“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通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辞职需要提前10天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辞职的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将迅速地填补“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空缺。

2)普通合伙人可以召开“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会议,但应至少在15天之前通知所有的成员,或者在此基础上依据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中任何两位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除了本合伙协议另外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建议仅仅是一种参考,普通合伙人并不一定据此采取行动。

3)“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依据本合伙协议,决定需要获得其同意的事务;(2)依据本合伙协议,对于由普通合伙人交给“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处理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评论,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建议,并就普通合伙人咨询的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其他事务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约束或代理本合伙企业,而且,按照本合伙协议,在任何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都不将被视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的有限合伙人将不被视为其他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本合伙企业将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支付合理的预算外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他们代表本合伙企业的活动而产生的。

4)普通合伙人为了本合伙企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有限合伙人会议”,并且至少每年召集一次,以便给有限合伙人机会讨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普通合伙人将给每个有限合伙人会议通知,该通知写明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9条临时投资

普通合伙人可将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的持有的将来准备进行组合投资的款项、本合伙企业准备支付给各个合伙人的款项进行临时投资。

第10条价值评估(估价)

为了本合伙协议,本合伙企业的证券和其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应由如下方式决定: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可销售证券的价值应以“价值决定日(包括该日)”之前的该交易所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确定;没有通过交易所而直接向顾客销售的可销售证券的价值应以“价值决定日(包括该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的最后“投标”价的平均值来确定;如果不是按照以上方法确定,该证券价值应以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愿望挑选出的该证券主要市场定价者之一决定其价值。

2)在每个会计年度末,除了可销售证券之外,所有财产应由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愿望在该会计年度末的30天之内最初估价,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将该估价和普通合伙人的基价提供给“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如果“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没有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估价将对本合伙企业和所有合伙人及他们的继承者和转让者产生约束力。如果“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反对,且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在反对意见提出的30天内仍无法在双方可接受的估价上取得一致,则“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双方接受的且全国认可的估价公司或投资银行进行估价,且该公司的估价对本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他们的继承者和转让者产生约束力。

第11条第三方的信任

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人员有权信任在此所述的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威,并且无需调查普通合伙人约束本合伙企业的权威性。

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

第1条投资限制

1)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任何一个投资对象(按照成本价格)的总投资金额不能超过总投资的15%(在投资当日);如果有限合伙人同意,投资于一个投资对象的资本可以达总投资的25%。

2)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任何一个投资对象且在中国境外组织和运营的总投资(按照成本价格)不能超过总投资的25%(在投资当日)

3)本合伙企业不能对不动产进行直接投资。

4)如果某个投资对象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反对被收购,则本合伙企业不能收购该公司。

5)本合伙企业不会对投资对象进行低于200万元的最初投资。

6)本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于主营销售石油、天然气产品的任何实体。

7)除非得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本合伙企业将不能投资获得公开交易股票的期权、购买选择权或其他衍生产品,除非这是为了一个现存投资组合的股票的套期保值或币值波动而获得的期权、选择权或其他衍生产品。

8)在投资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成员及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如果停止投入大部分工作时间,(1)投资期应到此终止,并(2)根据条款ⅳ的部分规定,代表所有有限合伙人总投资的至少80%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如果选择在该人停职的60天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关键人投票”),则本合伙企业应立即解散并结业。如果(1)已停止管理本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不是死亡或伤残,及他的法定代表均无权参加任何关键人的投票;(2)任何投资期的终止不能适用于(a)任何已提名的投资对象,在该投资对象中,在有限合伙人作出选择之前,本合伙企业已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b)本合伙企业含有补偿义务。

9)在投资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如果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他们各自的成员或合伙人发生了诉讼事由,投资期可由代表有限合伙人总投资的至少51%份额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选择而终止。然而,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或)管理公司终止雇佣关系,且是该个人的行为导致了诉讼事由并使本合伙企业受到财务损失,则有限合伙人无权终止投资期。一旦该投资期终止,则本合伙企业根据条款ⅳ的规定解散并清算。

10)在对投资对象投资后不久,本合伙企业不能对在投资时为可销售证券进行投资,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可销售证券的总投资额(按照成本价格)不能超过此时总投资额的15%。

第2条新的投资基金的构建

除了条款ⅰ和ⅲ另有说明,如果合伙企业的资金没有(1)至少75%的投资资金已被用来投资或者储备或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开支时;或(2)在投资期的末尾,任何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方在没有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时,都不能成为具有相似功能的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竞争性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在其中任职。如果一个竞争性基金是上文“(1)”条款所指之后组建的,则直到投资期接近尾声,除非该由本合伙企业进行的被法律或合同原因禁止的投资,由于现行法律或其他的原因,会对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该竞争型基金可以使用所有在实质性方面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相同的条款、条件一起进行共同投资,且在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诚信之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将投资资金在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性基金之间进行分配。除了这里所述的其他条款,下面任何一种都不被视为竞争性基金:(1)以进行联合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平行基金或一个投资机构。(2)主要投资于可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的投资基金,或(3)在最初交割日之时或之前存在的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第3条投资机会

1)普通合伙人可随时向某些有限合伙人提供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机会;然后,普通合伙人和其分公司不能投资该联合,除非所有的合伙人按照他们在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比例接受参与投资的机会。任何该投资的条款,包括该联合投资的费用和附带权益,将由普通合伙人和联合投资者凭借其各自独立且绝对的处理权,逐一进行协商。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联合投资的优先权赋予某些有限合伙人。

2)在投资期间,如果没有“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同意,管理方不能对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对象进行私自协商的权益投资,且投资金额不能超过50万美元。

条款ⅳ:费用

第1条管理费

如果管理公司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本合伙企业将依据本节中有限合伙人计算的结果向管理公司支付一笔管理费。

1)管理费的数量:(1)在基金份额的销售期内,每年的管理费将以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自金额的2%计算。(2)在销售期的期末和本合伙企业已经募集到其100%的销售额后不久,依据条款ⅵ,每年的管理费将以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减去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净投资收益后的余额的2%计算。(3)管理费应在“最初交割日”和本合伙企业每个会计季度的首日之前每季度支付一次,其金额为每年管理费的25%。对于本合伙企业的会计季度不足期的,或对于不是在会计季度的首日进行销售的,需要预先规定管理费。

2)从属费用的抵补:在合伙协议中,如果管理公司(人)获得了来自投资对象的咨询、交易、管理或其他类似的费用(“从属费用”),那么需要对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用进行同数量的抵补。

第2条合伙企业的费用

合伙企业有责任支付合伙企业所有的费用和债务,或并非由管理方以合伙企业名义的费用(总称“合伙企业费用”),但是管理公司需要对日常的业务开支负责,包括办公管理费用和对雇员的支付。

各方认为下列费用构成“合伙企业费用”的一些类型(有些类型在此未列出):

1)组织费用;

2)与下列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保管费):对潜在的投资对象的鉴定、研究、调查,投资对象的获取、追踪、管理、出售或其他行为以及投资与再投资;

3)在证券投资时,获取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产生的费用以及从其他的顾问与专家取得建议并以合伙企业名义支付的费用;

4)在有关法律规定下,合伙企业办理注册、资格审查、免税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的税收与其他政府费用;

5)为本合伙企业从欠款人处收款而发生的预算外费用;

6)为修订和废止本协议以及为此进行准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决策费用(包括调查和准备的费用)和与之相关的判断及结算费用;

8)与尚未完成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法律费、融资费、簿计费和咨询费),(在一定程度上,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决定支付的费用除外);

9)受条款ⅱ的限制,战略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预算外费用。

条款ⅴ:承诺和出资

第1条出资

1)确认的合伙人在初始交割日前的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之前出资,形成初始交割之前需要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初始交割日,这些合伙人应当根据初始交割日之前或当天的总承诺,按比例出资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

2)在初始交割日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向合伙企业出资,出自额为下列的总和:(1)合伙人应按照比例出资;(a)依照条款ⅰ,以前合伙企业进行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出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初始交割日仍由合伙企业拥有)发生的总费用;(b)在初始交割日之前已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2)条款ⅴ1(2)(1)中所述费用总额的附加费: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照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附加量到初始交割日的利息。另外,在初始交割日,有限合伙人应按比例支付他们应付的管理费。

3)以后交割日的出资。每个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以后的交割日应向合伙企业支付在该相关的交割日应缴的出资,出资额为下列的总和:(1)合伙人应按比例出资,(a)以前合伙企业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发生的总费用,(b)在初始交割日之前已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2)条款ⅴ1(3)(1)中所述的费用总额的附加量: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照优惠利率2%支付的附加量到该交割日的利息。每个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应在交割日以该有限合伙人义务为基础,从剩下的义务中出资其从初始交割日份额的管理费用的份额加上一个附加量: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照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附加量到该交割日的利息。到该交割日,这部分管理费应直接支付给管理公司。

4)付款通知书。受条款ⅴ剩余规定的限制,普通合伙人能够依照付款通知书,在必要的基础上,要求有限合伙人履行其剩余出资义务,作为对投资对象的投资、组织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合伙企业费用。每个付款通知书(“付款通知书”)详细说明:(1)出自金额的总数;(2)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金额;(3)出资的到期日(付款日);(4)出资目的的简要说明;(5)出资支付的合伙企业的银行帐号。普通合伙人应把付款通知书在付款日前至少10天送达。

5)普通合伙人的义务。管理方和他们各自的家庭成员及附属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所有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的1%。

第2条剩余出资义务

1)资本出资。根据条款ⅴ1的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以现金不断向合伙企业出资,直到缴清其剩余的出资义务,以人民币分期付款如下:(1)在承诺期间出资作为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承诺期终止之前,每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a)以前的承诺;(b)作为追加投资。每个合伙人在收到要求时,在付款日,每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按比例(以剩余出资义务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合伙人剩余出资义务为基础)支付所有合伙人出资总额中应支付的出资。(2)出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而不是管理费用和组织费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的任何时间,每个合伙人在任何付款日不断向合伙企业支付该付款日所有合伙人出资的合伙企业费用总额中其应承担的份额。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有的判断,决定每个合伙人应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份额,并分配(a)以各自投资比例为基础,合伙人应承担的仅直接与投资相关的合伙企业费用;(b)其他的合伙企业费用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对于一项投资,合伙人未必按照承诺出资比例出资)。(3)出资支付管理费用。每个有限合伙人应在付款日向合伙企业出资支付按照条款ⅳ计算出来的该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的数量。(4)出资支付组织费用。无论何时,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支付他应承担的组织费用的份额,组织费用的分配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

2)依照条款ⅴ2,一个合伙人无论如何不能被要求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超过其当时剩余的出资承诺。

第3条拒绝条款

1)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认为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某个投资对象的投资对本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将来的投资或者这些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的耽搁、巨额的开支、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重大的延期、特别的费用,或对合伙企业业已完成的被提议的投资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普通合伙人可以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对该投资对象的投资。

2)如果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对某个投资对象的投资会违反任何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或政府的规章制度,普通合伙人应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对该投资对象的投资。

3)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拒绝接纳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对某个投资对象的投资,并因该有限合伙人未出资而导致的资金不足,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可采取下述方式融资:(1)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款;(2)要求参与的有限合伙人进行附加投资;(3)增加自己的出资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认为其他公平的方式。如果普通合伙人或任何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2%计算利息,规定决不能使收取的利息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值。借款的成本应被视作合伙企业费用。作为拒绝接纳的结果,遭到拒绝接纳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减少剩余的出资的承诺。普通合伙人可以发布新的号召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其剩余的承诺范围内出资。

4)如果有限合伙人遭到拒绝接纳参与对某个投资对象的投资,该有限合伙人不应当支付与该投资对象有关的出资份额,也无权分享与该投资有关的分配和税收分配。

第4条有限合伙人的违约

1)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支付被要求的出资和支付按照条款ⅴ1和ⅴ2被要求的数量,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伤害,同意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相应地,每个合伙人同意除了向合伙企业进行补救外,该合伙人将丧失:(1)50%的资本账户余额;(2)不履约之前实现的投资收入的分配权;(3)参与合伙企业将来任何投资的权利;(4)表决权。这些惩罚可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而放弃。

2)普通合伙人采取的行动。针对违约的发生,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特的判断参与该违约造成的伤害相适应的行动,包括:(1)要求未违约的合伙人作额外的出资;(2)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以非合伙企业成员的身份投资;(3)增加自己的出资;(4)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款;(5)向合伙企业预付自己的资金。如果普通合伙人或其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上2%计算利息,规定决不能使收取的利息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值。借款的成本应向违约的合伙人收取。

3)附加的减少剩余出资承诺通知书。如果依照条款ⅴ4(2)中(1)所述的违约引起的资本出资,普通合伙人应向违约的合伙人递送与条款ⅴ1(2)一致的数量的金额。

4)不受限制的补偿。条款ⅴ4提到的权益和补偿不应受到其他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在本协议或法律或公平可得到任何其他权利的限制,而应附加在它们之上。

条款ⅵ:分配、资本账户

第1条分配的一般原则

除非条款ⅵ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中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档案的持有者,他们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权。

1)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1)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证券。在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中,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规定的制约。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例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2)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实物分配的选择。(3)以实物分配的构成投资或投资一部分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合伙人应与条款ⅵ一致;关于该实物分配应被视为有意行为,好像该实物分配就是现金分配,在量上等于分配实物的资产市场价值。如果实物分配的资产被认为在等价的基础上以公平的市场价值卖给第三方,在实物分配之前,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应作调整且与条款ⅵ3一致,以反映认可的利润或损失。在实物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合伙人存在歧视,而应当:(a)分配给所有的合伙人相同类型的财产;(b)如果以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同时分配,向每个合伙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c)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以更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顾问书面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实物分配会使该合伙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章或规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该合伙人进行选择:(a)对该分配做选择性的安排;(b)按照该合伙人可以接受的条件,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将该财产出售。无论(a)或(b),该分配应当被有限合伙人接受后方可进行。

2)分配的时间选择。分配应在以下的时候进行:(1)与合伙企业的法律约束一致,合伙企业应在获得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配。(2)合伙企业在收到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可交易证券后,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决定分配时间分配。

3)基于本协议的整体利益,如果投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成为出售主体,该部分投资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投资进行分离。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上,投资净收入的分配和资本出资被视为“出售部分”和“持有部分”。

4)基于本协议的整体利益,无论何时,投资于一个实体的同一种类的证券,如果以前的投资包括该证券,则后来的投资应被视为与以前投资是一个分离的投资。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上,投资于该实体的资本出资和从该实体获得的净投资收入应被分成“以前的投资”和“后来的投资”。

5)合伙企业支付的或承担的(直接或间接)应当分配给合伙人的税收被视为对该合伙人净投资收入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支付的或承担的税收减少了合伙人的净投资收入。

第2条分配的数量和优先权

1)净投资收入的分配。在条款ⅵ(10)的约束下,投资的净投资收入按照以下数量和优先顺序进行分配:

(1)以合伙人与投资有关的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基础,100%向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直到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累计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对该投资的出资加上该投资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组织费用、管理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的“分担部分”。

(2)以合伙人为投资有关资产而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基础,100%向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弥补未补偿的损失,直到合伙人向每个合伙人累计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对所有的出售资产损失部分加上由此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组织费用、管理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的分担部分。

(3)在处置完毕投资之后,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收益率达到0——25%之间,则80%向有限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率达到25——40%之间,则75%向有限合伙人、25%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率达到40%以上,则70%向有限合伙人、3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2)调整帐面价值。在分配日,普通合伙人认为投资的价值已经发生永久性减值,低于该投资有关的资本出资金额,普通合伙人应于分配日在合伙企业的档案中调减投资的价值。

3)扣留金额。不管本协议其他内容如何规定,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有的判断可以扣留一定的金额,扣留金额如下:(1)有限合伙人欠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当事人应收的金额。(2)为了支付完全归有限合伙人承担的罚金或税收或其他,该合伙人被要求支付或补偿合伙企业的金额(包括税收、利息、罚款等)。

4)储藏的总金额、承诺期的分配。除了条款ⅵ2(3)阐明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的判断,有权持有合伙企业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另外的金额,以保持合伙企业健康的财政和先进状况,并且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的判断认为该储备对合伙企业的或有债务是必需的、可取的。

5)合伙企业法。本协议所做的分配应符合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6)未投资总金额。如果普通合伙人没有发生初始预期到的合伙企业的费用,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可以将该费用根据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在合伙人中按比例分配。出于本协议的整体考虑,这样的分配不应被视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

7)临时投资收入的分配。根据普通合伙人自己的独有的判断,合伙企业有时可分配合伙企业临时投资取得的收入,临时投资的收入应根据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产生临时投资收入的资金中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中分配。

8)税收分配。在每个会计季度终止后的90天内,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可促使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税收,每个普通合伙人的分配在金额上等于按照的应税收入应承担的税额。

9)结转利息的调整。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有限合伙人(包括作为战略咨询委员会或管理方成员的有限合伙人)结转利息可以被取消或减少。

10)特殊分配和期间增值的帐目处理。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如果认为投资的价值在初始交割日和后来的交割日前大幅度增值,则:(1)该期间增值只在先存的合伙人(恰在相应的交割日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中进行分配;(2)由大幅度增值的投资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应这样分配,(a)在增值的期间内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只在先存的合伙人中进行分配,(b)超过该增值的期间所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在所有合伙人中进行分配.

第3条资本账户:资本账户的调整

1)资本账户。在合伙企业档案中,每个合伙人应当设立一个账户(“资本账户”,初始金额为0),该账户依照条款ⅵ3产生或调整。

2)资本账户的调整。每个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应按照如下进行调整:(1)现金出资。每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现金出资或被认为是现金出资,记入该合伙人资本账户的贷方。(2)分配。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分配和以市场价值进行的其他资产的分配或被认为是合伙企业的分配,记入该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3)收入、利润。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分派的收入、利润记入该合伙人“资本账户”的贷方。(4)费用、扣除、损失。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分派的费用、扣除、损失记入该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

3)净利润和净损失的分配。(1)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应按如下规定分配:(a)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b)利润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条款ⅵ13)中(3)分配。(2)与投资有关的净损失(包括帐面价值减值),应与以合伙人为投资于有关资产而向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一致,按规定在合伙人中分配,分配规定如下:(a)首先,在连续累计且不重复计算的基础上,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伙人资本账户为零为止。(b)其余部分,根据合伙人各自的投资比例100%向合伙人分派。(3)临时投资的净利润或净损失应根合伙人在产生净利润或净损失投资的合伙企业资产中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配。

4)净利润和净损失的确定。净利润或净损失是指净运作利润或净运作损失,即在一定时期内,遵循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并与下列一致:(1)净利润和净损失包括所有权益投资和其他斗寸有关的已实现的利润和损失;(2)在计算净利润和净损失时应扣除的合伙企业费用和管理费用;(3)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和净损失时,如果适当的话,应在5年内摊销组织费用。

第4条税收的分配

基于税收的目的,合伙企业的每一项收入、利润、损失和减除额应用尽可能与条款ⅵ规定的相应的每项收入、利润、损失和减除额的分配方式一致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5条贷款和从出资中退股

任何合伙人不允许从已支付的资本出资中借款或提前退股(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6条不能恢复的债务

除了在条款ⅶ4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规定的除外,任何合伙人不能使其“资本账户”的余额变为负数。

第7条分派的调整

如果普通合伙人合理地认为,根据条款ⅵ的要求,在其他方面的分配与法律和规章不一致,或和依据本协议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分配方式不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调整分派的方式,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对依据本协议对应税收入或损失的分配进行调整,以反映上述变化。

条款ⅶ:合伙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第1条期限

除非依照条款ⅶ2规定散伙,合伙企业将在开始后的10后内一直存在;然后,普通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认可下,将条款ⅶ中的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一个或两个一年期。

第2条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将在下列最早的日期解散,其事务同时终止:

1)普通合伙人同意解散此合伙企业;

2)由条款ⅶ1所规定的合伙关系的到期;

3)普通合伙人的破产、清算、解散或无法清偿债务;

4)普通合伙人依照条款ⅷ的撤回;

5)依照条款ⅲ1的有限合伙人的选举;

6)依照条款ⅲ1的承诺期的终止;或

7)事关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代表或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的51%的书面选举。

第3条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业务将被有序地清算。除了在下列第二个意思中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将根据本协议成为清算人结束合伙企业的事务,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将本协议规定的责任相一致。如果无一般合伙人或承诺期依照条款ⅲ1已被终止,有限合伙人经所需要的有限合伙人的批准,将同意一个或更多的清算人执行此清算。为此,清算人被授权以任何清算人决定符合合伙人最佳利益的合理方式出售、分配、交换或废弃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4条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资产分配

1)清算分配。合伙企业解散时,结束合伙人事务的清算人将根据合伙人的不同情况决定合伙企业的哪些资产将被出售、哪些资产被保留以供分配。“资本账户”在这类分配前需要依照条款ⅵ3立即进行调整,以反映若这些被分配的资产按其市场公平价值出售的损益变化。在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后,余下资产将依据条款ⅵ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任何商誉及其名称的任何使用权,将独属于普通合伙人。

2)补偿性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对某个合伙人存在违约责任,清算财产首先用于对该合伙人的补偿性分配。

3)清算信托。清算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依照条款ⅶ4将被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资产的一部分可以:(1)被分配给一家为合伙人利益建立的信托,以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筹集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及承担任何由合伙企业业务或事物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或债务;(2)为任何合伙人保留,以供该合伙人在未来合伙企业开支的储备,只要清算人决定无需保留时该数目能立即分配个合伙人,与条款ⅶ4(3)中相关的信托的任何资产可由清算人决定随时按由合伙企业分配个信托的数目分配给信托的数目分配给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无优先权。每一合伙人将自己关注合伙企业的资产以获得该合伙人证券投资总收益的回报,且在此收益回报中任何合伙人都没有对于其他合伙人的优先权。

条款ⅷ:普通合伙人权益的转移

第1条普通合伙人的转移

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没有得到80%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分配、抵押或转让其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如果没有此同意,普通合伙人可通过合并、联合、转制重组或转制成为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将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收益转移至其附属机构,只要(1)此类重组、转制或转移对有限合伙人无任何税收或法律上的不利后果,(2)此实体受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及(3)此实体书面同意承担本协议、预订协议或其他任何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如果依照条款ⅷ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配或转移他的所有受益,则普通合伙人一从合伙企业中撤离,该接受分配或转移者就取代其成为合伙企业的继任普通合伙人。尽管如此,条款ⅲ1在普通合伙人转移或撤离时仍然有效。如果普通合伙人的权益转移至其附属机构,在本协议下的普通合伙人的义务仍然有效。

第2条普通合伙人的撤离

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撤离,除非普通合伙人的外部咨询人书面认为,继续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将违反法律规定。若根据本节普通合伙人自合伙企业中撤离,合伙企业将解散且其事务将依照条款ⅶ结束。

条款ⅸ: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可转让性

第1条转让的条件

1)普通合伙人的同意。没有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所有或部分权益不得转让:(1)有限合伙人要求转移至附属机构不得无理限制,及(2)普通合伙人可独自决定是否限制有限合伙人要求转移至附属机构。

2)除了本条1)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将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收益转让至附属机构,只要此受让人不会成为替代有限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有意决定:(1)有限合伙人不会免除对合伙企业的资本贡献的责任及以下的其他责任;(2)此转让不会对合伙企业造成其他不利的影响。

第2条替代有限合伙人:转让的认可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受让者才有权成为替代有限合伙人:

1)合伙企业完成一份及时生效并送至普通合伙人的满足格式和内容要求的书面转让或授权文书;

2)有限合伙人和受让人完成并收到此类文书,完成普通合伙人认为对替代有效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和受让者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足够承担此替代引起的合伙企业或其代表的所有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普通合伙人同意此次替代。不被普通合伙人接受为替代有限合伙人的受让者没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同样的受让者仍承担其所有义务。

条款ⅹ: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有限合伙协议中还包括有其他的事项,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服务机构、会计准则、争议解决等。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九条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住所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十三条资本增值分配方法

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为内部收益率。

普通合伙人按下述方案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

1、内部收益率在15%以下的部分,普通合伙人不提取管理费;

2、内部收益率在15%至2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15%的管理费;

3、内部收益率在20%至25%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0%的管理费;

4、内部收益率在25%至3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5%的管理费;

5、内部收益率在30%以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30%的管理费;

提取管理费后的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予以除名或更换。

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八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只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

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入伙满三年;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二

先生们:

大家好!

感谢联合国邮局为纪念此次联大残疾与发展问题高级别会议而发行彰显残疾人尊严和价值的纪念邮票。邮票自诞生以来便肩负着邮资和文化传播的双重作用。联合国邮票描绘了联合国大家庭的宗旨和成就,既是微型艺术品,也是传递和平、友爱的使者。

这套主题为“消除障碍,敞开大门”的纪念邮票,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舞蹈作品《千手观音》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联合国邮局对于中国残疾人事业和特殊艺术的赞赏。

《千手观音》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21位聋人演员表演。诞生于1987年的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承载着残疾人的梦想,以特殊方式塑造艺术,创作了大型表演艺术作品《我的梦》及其中的舞蹈《千手观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每年在10多个国家演出150多场,至今已巡演81个国家,带给观众艺术的享受、心灵的启迪和情感的交融。

她将爱传递给人间,开展大量公益义演和文化交流活动,并用商演收入设立“我的梦”和谐基金,5年来捐助国内外慈善事业930万元人民币、83万美元。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用爱和尊严打动观众,被誉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以自身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成就,向人们传递了“一切生命都有尊严,一切生命都有价值”的理念。

今天,联合国邮局发行彰显残疾人艺术成就的纪念邮票,体现了 “平等·参与·共享”的价值观,以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的崇高理念,对保障残疾人权利、促进全球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8500万残疾人,向联合国和联合国邮局致以崇高的敬意。中国残联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联合国工作,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而不懈努力。

谢谢!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三

1.合同书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

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

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

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

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

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签约日期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四

美元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分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年__月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款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金额:___(大写:____)

1.3借款期限: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_

第三条提款

3.1提款期为___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息。

借款年率为: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档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5.2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借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贷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息按修改

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___%的利息。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约定事项

7.1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

证、付款。

7.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7.3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贷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贷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贷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五

借入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 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__年;

3、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5、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四、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六、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师楼存证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六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定义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先决条件

第5条提款

第6条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利息存款账户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承担费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保险

第12条税款

第13条费用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第15条约定事项

第16条违约事件

第17条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账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账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账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账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2.1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先决条件

4.1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提款

5.1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账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美元“保管账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账户”。

6.4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利息存款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账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账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保险

11.1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费用

13.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账户。

第15条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违约事件

16.1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提款通知书

致:_________银行(贷款人)

敬启者:

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取“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_____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_________(银行账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1)“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2)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2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_______美元加_______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_________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_________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3缴资保证书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_________(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1)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2)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3)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4)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_________代表:_________(签字)

附件4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_________(借款人)和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1)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2)“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3)“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4)“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1)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担保;

(2)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a)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b)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c)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

(2)借款人应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关的保险公司和“履约担保书”的出具人分别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它们的确认书。

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5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_________地或_________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代理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你们可以从本日起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_____谨上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6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_________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和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担保金额,以美元支付“借款额度(3)部分”担保金额;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_________,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_________通知_________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_________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_________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本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担保人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美元基金合伙协议书汇总七

借款方:_____;

贷款方:中国银行___分行。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万美元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万美元,买方信贷___万美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现汇___年__月。买方信贷____年_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外汇借款。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贷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按_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按__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由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账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加收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对逾期未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_%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外汇借款合同范文合同范本。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__备案。

甲方:____乙方:中国银行______行

负责人:___负责人: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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