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怎么写(9篇)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怎么写(9篇)

时间:2019-08-19 06:54:38

相关推荐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怎么写(9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一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二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三

本公司员工与因工作中矛盾引发口角,并与x日x时在公司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违反公司第*条规定。

现对二人做以下处罚决定:

1.对二人扣发当月奖金并处以罚款**元。

2.二人要针对此次打架事件做检讨。

....

特此通告

xx公司

*年*月*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四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颖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用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现象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严重违反国家财政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第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六条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条单位对处罚决定、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或者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至复查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审计署、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五

公司各部门:

20xx年8月2日凌晨1:00左右,公司保安科组织对全厂下晚班员工所携带出厂物品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员工鲁手提包有异常,要求其开包接受检查,其手提包内有公司产品且无任何出厂门凭证,属于个人偷盗行为。

为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鲁小峰的偷盗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鲁小峰开除的处分。

二、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并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特此通报!

湖南x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六

赵xx同学之家长:

您的孩子赵(性别男),现就读我校八年级1班,本学期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在班上公开对班主任叶琳老师直呼“学校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不了我”这样的言语,完全忽略老师的的存在。经我校老师耐心教育仍然没有好的改变。现又在20xx年3月25日的物理课上,下课铃声还未停,老师也没有宣布下课,赵勇就不向任何人请示便径直走出教室。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校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制度》规定,决定对赵勇记严重警告处分。

若您对我校的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提起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xx市花xx学校

年 月 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七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

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

生产部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八

全体员工:

兹有车间部员工李秋水和许佳平在今日维修车辆过程中严重失职,违反了本司的jnhh-glzd01-20xx《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第 5.3.3.2条和5.5条的规定,故给予以下相关的失职人员如下的处罚:

1. 按第5.3.3.2条和第5.5条给予李和许x分别15元和5元的罚款;

2. 按第5.5条给予王xx10元的罚款;

3. 按第5.5条给予姚xx10元的罚款。

特此通报,望大家引以为戒,敬岗爱业,格尽职守。

江南xx有限公司 办公室

8月23日

处罚告知书申辩申请书(推荐)九

编号:

日期:

姓名:_____

所属部门:市场营销部

所犯过失: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期间,公司组织并要求员工于规定时光到场协助我司的参展商开展会展,并争取在会展过程中多学习多提高,为公司下一步会展计划积累经验。但我司的员工______无视公司纪律,在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下,善自主张缺席会展一天,这种心无纪律、主观臆断的行为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严肃起见,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公司行政部个性做出如下处罚。

处分:口头严重警告一次,并做书面检查。

罚款:罚款¥,本次罚款在月份工资中扣除。

领导批准:被处罚员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