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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女”是对女性尊重吗

时间:2024-03-22 16: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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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女”是对女性尊重吗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在一次会议上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

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否足够妥当?“失足”一词是否有道德审判之感?除此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说法?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公安部给卖淫女改名这件事。

扫黄行动中,性工作者大多遭遇过不受尊重的对待

单把女性性工作者拿来说事儿,这本身也是性别歧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应该说刘局长的用心是好的,毕竟明示人需要被"尊重",较之把扫黄成果游街示众,多少是一种进步。但改个称呼就表示"尊重"了?这"尊重"未免经不起推敲,并透着轻佻。

何谓"卖淫"?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行为。简单地讲,就是出卖性。这是对这一行为的客观描述,和其他任何一个出卖体力、脑力、才艺换取生活资料的行当一样,并无道德上的界定,当然,更准确的说法是"性工作者"。但以"尊重"为旗号改称"失足妇女",有了更多的道德评判,貌似温情下是更多高高在上的歧视,是为"软暴力"。再者说,性工作者有女性,也有男性,单把女性"性工作者"拿出来说事儿,本来就是一种性别歧视。

“失足妇女”之称,其实是让她们为社会风气的败坏买单,以便转移视线

何谓"失足"?两个解释,一个是走路不小心摔倒,另一个是犯了严重的错误。"失足妇女"意指犯了严重错误的女人。这是一种概念宽泛的定义,且不说卖淫少女、幼女能否称之为"妇女",仅就"严重错误"而言,任何一个女贪官对国家、社会造成的祸害都远远大于卖淫女,她们更适合"失足妇女"的字面解释。

性工作者一不偷二不抢,没有让人读不起书看不起病住起上房,没有祸国殃民,更没有资本和能力卖国,这是一群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小人物,给需要的人带来快乐,让他们为社会风气的败坏买单,往小了说是欺负弱势群体,往大了说是转移视线。

如果说性工作者是"失足",那么买春者又该如何称呼?

"君子德风小人德草",黄钟毁弃瓦釜齐鸣的状况,当下社会的种种疮疤和肿瘤,不是这些一贯被侮辱和损害的边缘群体所能负责。如果那些鄙视性工作者的"正人君子"们都能有性工作者的职业操守,难说不是苍生之福。

如果说性工作者是"失足",那么买春者又该如何称呼?对这种古老行业的从业者,无视这种行为产生的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生活背景,用"道德败坏"四个字一言以蔽之,站在道德高地予以评判,把他们视为需要正人君子对其进行道德说教和挽救的群体,隐含的歧视和羞辱呼之欲出,换硬暴力为软暴力,简单粗暴地看待这个群体,何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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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似乎从此可以分成两类人:"失足者"和"正人君子",后者有权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前者,有权对她们进行道德教育与挽救

不久前,卖淫女被当众游街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但愿今后这种不尊重人性的执法能彻底根除。

禁止游街示众、殴打、曝光身体隐私部位以及姓名、住址,这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底线

一则八卦说前拳王泰森曾经身家4亿美元,破产后做了男妓。有人嘲讽有人打酱油,我倒觉得这样的泰森比在咬霍利菲尔德耳朵的泰森更令人尊敬。色情业是荷兰、法国、日本等很多国家的无烟产业,性工作者有自己的工会,有政府的规范管理,有行业的自律,他们有应有的保障和尊重,这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的差别,而是人权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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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强调要注意保护这个群体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这四种权利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禁止游街示众、殴打、曝光身体隐私部位以及姓名、住址,这只是一个文明社会法制社会的底线,如何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仅仅是摆出个貌似悲悯的样子,根除心底的歧视,切实给他们提供有效地帮助,才是正事儿。

网易博友:

阿涛不要停留在表面上做文章

改不改名字不是重点,重要的是能否尊重,不歧视那些人群,不要停留在表面上做文章,而是要真正去保护这些受害者,让她们能有做人的尊严,还是应该建立合理的制度疏导。还是用一颗平常心来看这些人群,歧视她们是起不到任何改造效果的。

网易博友:

兔主席

怎么不给男性性工作者也改名?

一般人不一定会立即感觉到,但这一称谓特别针对女性,其实隐含了大量性别主义因素。男性同样是性产业的组成部分:从主导性产业的各种鸡头,到客户群体——嫖客,到一般的性工作者(男妓,大多从事男男性交易),你把他们叫什么?“失足男性”?

网易博友:

雅量氏泰勒

“失足妇女”这名字把责任全部推给了个人

看似人性化,实际上更加侮辱人,完全把社会的责任推卸给个人,给性工作者贴道德标签……实在是太自作聪明了。

网易博友:

偷偷笑笑

卖淫的不全是妇女,为什么特别针对女性

失足不止卖淫一种方式,而现在卖淫的也不全是妇女,所以失足妇女的说法值得商榷。就像以前说残疾人是disabled或handicapped,本来已经较为委婉了,现在更是冒出一个physically challenged。但同是委婉,对残疾人我们表现出的是尊重和关怀,对卖淫女呢?

“失足女”,这个蕴含了审判色彩的新称谓明示了女性性工作者这个群体的存在就是因为道德有缺陷,甚至比“卖淫女”更羞辱性工作者——“卖淫女”是一种行为描述,“失足女”却是道德审判,公开的示众变成了隐含的歧视和羞辱。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为了“尊重”,本意虽好,但效果适得其反,为何不考虑下大家提到的“性工作者”这一中性称谓呢?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在一次会议上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

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否足够妥当?“失足”一词是否有道德审判之感?除此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说法?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公安部给卖淫女改名这件事。

扫黄行动中,性工作者大多遭遇过不受尊重的对待

单把女性性工作者拿来说事儿,这本身也是性别歧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应该说刘局长的用心是好的,毕竟明示人需要被"尊重",较之把扫黄成果游街示众,多少是一种进步。但改个称呼就表示"尊重"了?这"尊重"未免经不起推敲,并透着轻佻。

何谓"卖淫"?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行为。简单地讲,就是出卖性。这是对这一行为的客观描述,和其他任何一个出卖体力、脑力、才艺换取生活资料的行当一样,并无道德上的界定,当然,更准确的说法是"性工作者"。但以"尊重"为旗号改称"失足妇女",有了更多的道德评判,貌似温情下是更多高高在上的歧视,是为"软暴力"。再者说,性工作者有女性,也有男性,单把女性"性工作者"拿出来说事儿,本来就是一种性别歧视。

“失足妇女”之称,其实是让她们为社会风气的败坏买单,以便转移视线

何谓"失足"?两个解释,一个是走路不小心摔倒,另一个是犯了严重的错误。"失足妇女"意指犯了严重错误的女人。这是一种概念宽泛的定义,且不说卖淫少女、幼女能否称之为"妇女",仅就"严重错误"而言,任何一个女贪官对国家、社会造成的祸害都远远大于卖淫女,她们更适合"失足妇女"的字面解释。

性工作者一不偷二不抢,没有让人读不起书看不起病住起上房,没有祸国殃民,更没有资本和能力卖国,这是一群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小人物,给需要的人带来快乐,让他们为社会风气的败坏买单,往小了说是欺负弱势群体,往大了说是转移视线。

如果说性工作者是"失足",那么买春者又该如何称呼?

"君子德风小人德草",黄钟毁弃瓦釜齐鸣的状况,当下社会的种种疮疤和肿瘤,不是这些一贯被侮辱和损害的边缘群体所能负责。如果那些鄙视性工作者的"正人君子"们都能有性工作者的职业操守,难说不是苍生之福。

如果说性工作者是"失足",那么买春者又该如何称呼?对这种古老行业的从业者,无视这种行为产生的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生活背景,用"道德败坏"四个字一言以蔽之,站在道德高地予以评判,把他们视为需要正人君子对其进行道德说教和挽救的群体,隐含的歧视和羞辱呼之欲出,换硬暴力为软暴力,简单粗暴地看待这个群体,何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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