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罪的区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
两点:
(1)
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犯罪行为为删除、修
改、增加数据。
(2)
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罪为任
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
1984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内丘县
人,内丘县车管分所临时工。
201X
年
11
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内丘县车管分所负责新车上牌的微
机操作员(临时工)期间,在一次操作选号机时,偶然进入邢台市车管所发放车
牌号系统,由此掌握了侵入放号系统的窍门。此后,王某在明知机动车号牌为我
国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违规进入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
所车牌号发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该系统中套取尚未发放车牌号
80
余个,
并进
行买卖,非法获利
11
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python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_工作心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