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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1-30 2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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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2 号)并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申报主体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需在合作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年本)》的鼓励类产业,根据以下标准之一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不超过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 50%的奖励:

1.上年度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且一次性资助。企业获得资助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2.已连续两年(含)以上在合作区纳统,且上年度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达到下述标准的,分层次给予一次性资助。

(1)年产值 2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不含),且增长 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年产值 1 亿元(含)至 10 亿元(不含),且增长 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3)年产值 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不含),且增长 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骨干企业做强。对上年度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达到 30 亿元且增长 10%的企业,按产值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800 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 50%的奖励。申请本条款的企业应已连续两年(含)以上在合作区纳统。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章各条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三章 推动产业升级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三条 推动产业升级突破。围绕合作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安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工装备制造产业

链的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突破,经专家评审及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后认定通过的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按项目总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5 亿元的资助。

第四条 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搬迁至合作区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健全主体培育体系,推动升规培育和升规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搬迁至合作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2.对首次新增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3.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有效融资,补齐发展资金短板: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 150 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70 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

2.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第七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企业通过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

1.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 3%。

2.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 2%。

3.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 5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4.本条只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进行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条资助的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加大企业用房扶持。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用房购置和租赁支持:

1.对企业在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购置自用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 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2.对企业在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年度实际租金的 30%,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 15元,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 3 年。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用房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十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解释,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一企业申报本措施第二章、第四章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

第十一条 合作区其他政策有同类别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形式审定。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资助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资助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 年 xx 月 xx 日起试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

〔〕6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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