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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享有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时间:2019-08-19 1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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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享有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千华网讯(廉亚君 首席记者刘作明)25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本月起我市正式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对参合农民看病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 暂不设封顶线。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对于我市参合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实事。今后,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时的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避免出现农村居民“一 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局面,近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居民的幸福指数。

据悉,医改实施几年来,各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百姓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势在必行。今年开始,我省启动了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据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运行以来,常见病、多发病、小病保障已基本解决了农民就医负担重问题。为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 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我市决定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年初,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召开我市大病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会后,人社和卫生部门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文件和细则。《鞍山市新农 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于5月27日正式出台,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补偿政策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6月起,我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市卫生局与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签订了《鞍山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协议》,对参合农民看病自付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暂不设封顶线。今年的新农 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人均2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于6月10日前拨付总额的85%,其余15%在年底前拨付。今后,每年大病保险的筹资 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按照全市新农合管理要求,定期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合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以接受社会各界的 监督。

市人社局已完成《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待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出台,并将在城镇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合同到期后,于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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