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李某在网上售卖仿真程度很高的枪形钥匙扣,约4厘米,与成年人中指的一半大小相仿。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包括李某在内的3名主犯有期徒刑3至4年。
尽管被告李某等人辩称,涉案的枪形钥匙扣为“玩具枪支”,在网上也是被当作饰品销售的,但是经鉴定后,仍然被认定为是枪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李某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左轮手枪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
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因此,被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被告李某等人制造、买卖、邮寄非军用枪支,行为确实符合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犯罪。
2、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
也即只有当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才构成本罪。
据李某的妻子陈女士回忆表示,8月底,福建当地警方曾对此钥匙扣进行过检查,没有说这种产品作为钥匙扣不能销售。
如果陈女士的回忆情况属实,李某基于警方的判断,就不会认为枪形钥匙扣属于枪支,那么其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行为就不具有主观的故意。
3、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被告李某等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制造、买卖、邮寄的是玩具枪支工艺品,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枪支。
这其实也是一种主要的法律认识错误,虽然违法性认识错误原则上不能阻却责任的成立。因此,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就可以阻却责任。
本案中,当警方通过检查后,没有阻止李某等人的制造、销售行为时,那么李某等人自认为制造、销售“枪形钥匙扣”的行为便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也就不应成立故意犯罪。
4、有人可能会疑惑,那么小的仿真枪形钥匙扣,几乎不具有杀伤力,怎么会被认定为枪支了呢?
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指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每平方厘米1.8焦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如果隔着30厘米左右的距离,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话,对人眼部发射就会造成严重伤害。
虽说如此,但是同一能量的枪弹,对人体命中部位不同,所可能构成伤亡差别也很大,眼睛的面积相较于人体的总表面积来说十分微小。
比如和对方隔着30厘米,用手戳对方眼睛,同样会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以最薄弱的要害部位,眼部不受伤害为标准,来确定导致伤害能力判定的上述规定,确实值得商榷。
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案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法定最低刑进行判决,可以说已经对被告等人的轻判作出了最大努力。
不过,刑罚是极其严厉的惩罚,且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当说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并且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告等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且没有侵犯公共安全,或者即便行为构成犯罪,但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应当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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