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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玉器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翡翠

时间:2018-10-24 23: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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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赌石第一案”将在河北开庭#

【 由“中国赌石第一案”谈起】

4月20日上午,在河北霸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赌石第一案”,起诉书中对于案件事实表述如下:张某省伙同张某林、陶某某,将一块翡翠玉石虚构产地为缅甸木那坑口,骗取马某波信任后,以8000万元成交。经检测,该玉石实际产地为危地马拉,市场价值不高于436.97万元。但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该行为系赌石,要成立诈骗罪有一个前提就是木纳坑口的石头必然切涨,不是木纳坑口的石头必然切垮,但是这种假定违反翡翠原石与场口关系常识,是不成立的。

那么该案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呢?当然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就理论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赌石,是指翡翠在开采出来时,有一层风化皮包裹着,无法知道其内的好坏,须切割后方能知道质量的翡翠。在赌石文化中有一刀切穷、一刀切富的说法。我们承认赌石是有一种程度“投机性”在里面,那么在本案中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虚构产地能否认定为诈骗呢?

本案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提供的是缅甸木那坑口产出的玉石,而实际上被告人以危地马拉产出的玉石谎称是缅甸木那坑口的玉石,这就属于一种欺骗。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中所要求的“虚构事实”,此案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这也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主要区别,而判断的依据则需要对行为人客观行为综合审查。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1)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2)行为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4)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履约的态度以及未履约的原因是什么;(6)行为人事后对财物的处置,有无挥霍、用于违法犯罪等。

本案中,除了上述提到被告人虚构玉石产地的行为,在易胜华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中还提到被告人还有假冒缅甸人身份信息、转移涉案赃款至地下钱庄迅速转移至境外等行为。

笔者检索了“中国赌石第一案”的新闻,大多站在被害人视角,认为赌石行业受到了挑战,我们在分析案情的时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情况,理性、客观分析,而不能随意带节奏,或者影响司法机关办案。

作为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让民众充分知情,并且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报道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真实、客观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恪守自身职业道德的体现。

我们静待法院判决吧,把审判权交给法院!【图片来自网络】#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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