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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税公务员 宁波市税务局公务员待遇

时间:2023-04-10 14: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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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税公务员 宁波市税务局公务员待遇

#上海头条##财税##年底##辟谣#最近几天,上海的微信朋友圈和各个微信群里传了这个图片,国家税务局通知:

12月26日17时30分-1月2日24时停止办税业务!1月3日恢复正常。

需要领票开票的客户,23日之前完成!!!

周六周日24、25号不上班。

本月需要开票的必须在23号前完成。

引起了很多财务人员的注意,都纷纷来询问我相关事宜,我分别询问了几个区税务局,以及市局相关人员,没有这方面的消息。应该是某代理记账公司发布的虚假消息,大家年底了,疫情又这么厉害,财务同志们不要受骗上当,分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一切已官方信息为准,不要乱猜,也不要乱传,刚刚确认,上海税务这里官方并没有发布,所以大家理智一点。

顺便说一下,我在网上搜到了宁波税务局的12月9月的停机公告,12月27日17时30分至1月2日24时宁波税务局进行系统停机切换,在此期间各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但下列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1.纳税人自行开具各类发票;

2.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

3.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4.涉税(费)咨询。 所以可能是产生了误解

长时间停机不仅对财务影响巨大,二群对汽车销售也有不小的影响(购置税),这种事情,国家肯定会提前比较早的时间进行通知,大家不要再传播了,三人成虎!!!!

【假如杭州税务局局长调任宁波税务局局长?属于平调、提拔还是降职?】

答案:标准的妥妥的提拔重用!

1.杭州税务局:杭州是浙江的省会,副省级城市,杭州税务局比普通地级市税务局的规格高一级,属于副厅级单位,局长为副厅级干部。

2.宁波税务局:宁波是副省级城市,还是计划单列市,宁波税务局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等同省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宁波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厅级,局长为正厅级干部。

所以,杭州税务局局长(副厅)<宁波税务局局长(正厅)

但是,从GDP方面,杭州GDP达到了1.53万亿,而宁波GDP为1.19万亿。杭州是浙江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电商经济、网红经济的聚集地,催生着大量的新兴经济力量,杭州最为知名的企业便是阿里巴巴,阿里坐镇杭州,将业务拓展至全球各地,也推动了我国电商、零售、金融等领域的变革。

【个人整理,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宁波市税务局局长,杭州市税务局局长,浙江省税务局局长,哪个级别高

宁波和杭州都位于浙江省,一个为计划单列市,一个为副省级省会城市。两者在行政级别上一致,都是副省级,市四套班子一把手都是副省级领导干部。但是在经济权限上,宁波高于杭州。计划单列市拥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中央垂直与派出机关的财政经济部门与省平级,而副省级省会城市仍然是副省级。由此,宁波市税务局局长为正厅级领导干部,而杭州市税务局局长则是副厅级。浙江省税务局为正厅级单位,实行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因此,税务路局长是正厅级领导干部。

综上,三者级别为:浙江省税务局局长=宁波市税务局局长>杭州市税务局局长

私车公用,只有这样做相关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08-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虎虎财税提醒:

现在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的情况也是越来越普遍。但是,私车公用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如果企业不想给自己留下涉税风险,一定要和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同时让员工提供发票。这样才可以使车辆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宁波一能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逾7亿元,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纳税人名称 宁波大榭晋盛能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FP18Q

组织机构代码MA284FP18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大榭开发区信开路111号1幢601-23室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马某某、女、“身份证” :142322********3529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走逃(失联)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02月24日至0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142份,金额30186.68万元,税额5131.74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8份,金额30285.64万元,税额5148.56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宁波头条# 宁波市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启动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自1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已增加到七项,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信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另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近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已经更新,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家可以在网上确认了。

#冬日生活打卡季#

宁波聚焦“四个小微” 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朱建峰 通讯员 董小芳 黄超群

“税务干部是否对反映问题置之不理,导致纳税人优惠应享未享?”“是否存在以税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日前,围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浙江省宁波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开展专项督查。

税收工作关系国计民生,税务干部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其作风情况不仅关乎基层民生、政策落实,还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宁波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组长许祖原介绍,全市税务系统聚焦服务小微企业、管住小微权力、惩治小微腐败、用好小微课堂等“四个小微”,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打造亲清税企关系。

“现在我们的防护服储备还算充足,这都多亏了你们的帮助。”看见海曙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和局党委纪检组成员来走访,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定甫笑着迎了上来。去年年初,防护服紧缺的消息让该公司决定生产防护服,全力供应抗疫一线。但是,特殊时期,原材料不足、人员短缺、资金紧张使得产能受限。一筹莫展之际,海曙区税务局不仅帮其协调解决了员工短缺等难题,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帮其减免税费77.74万元。

宁波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对减税降费工作的监督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在监督过程中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细化日常监督,去年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开展3批次督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170余个,批评教育35人次。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组织税费任务,不收“过头税费”,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全市新增减税降费超300亿元。

该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针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等小微权力运行过程,紧盯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督促完善廉政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完善各类制度机制8项。针对税务系统管党治党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发生在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小微腐败问题,去年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50件,转立案7件,党纪政务处分7人次。

该市税务系统还注重用好纪律教育“小微课堂”,通过座谈、钉钉、微信等渠道,对内以案说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对外第一时间将政策推送至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去年以来,借助“小微课堂”,全市税务系统共组织开展警示教育15期,覆盖4800余人。

温州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温州#

10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温州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9家公司涉及广告、建材、贸易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47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温州莱某广告有限公司,在01月至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0份,票面额累计6052.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远远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龙检二部刑不诉〔〕678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作为温州市A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从他人处购买温州、宁波等四家出具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达199060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99号)

2.3.简要案情:徐某甲任A处主任期间,让温州市A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136张,票面金额共计478118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400多万元及以上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陈某甲、陈某乙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温瑞刑初字第127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共计4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1.案例二:何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温瑞刑初字第155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590多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能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326刑初69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共计6536026.5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温州头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宁波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逾16亿元!

纳税人名称 宁波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62925738C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永定河路88号2幢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黄某某、男、“身份证” :429005********0015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走逃(失联)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391份,金额78968.08万元,税额10265.85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81份,金额66423.01万元,税额8634.99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上、下游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司欠付供应商款项,对方在未开票的情况下就注销了,剩余款项如何支付?

解析:债权人已经注销,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款的能力,那么债务人欠付他的债务,一般而言,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当纳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理性人都这么认为,你想啊,你欠别人钱,还没给的时候,他就走了,想给也无法给了。

但实际上,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债权人注销,债权人的利益相关人(股东、挂靠人,多为自然人),往往还会找上门来,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付,这就遇到了难题,面临着风险。

其一,法律风险,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注销了,老张找到甲公司,让甲公司将100万付给老张,问题是,如何证明老张是乙公司的权利承继人?如果过两天再来个老李讨债,如何把控?即便老张是股东,你把钱付给乙公司和把钱付给老张也是两码事吧?

其二,税收风险,如果乙公司在注销前已经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对甲公司而言,不存在任何税收问题,因为增值税的抵扣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均不以付款为前提;现实中,往往是未开票即注销,这样的话,税收风险就很大。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仔细琢磨一下28号公告的逻辑:甲公司先付了款,乙公司未开票,然后乙公司注销了,可以凭有关资料税前扣除,只损失增值税不损失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未开票,然后乙公司注销了。

近日看到宁波税务局的一个回复,问题就是这样,未开票即注销,还要付款,宁波税务局先是感到很惊讶,企业已经注销了,还要支付款项吗?然后又说了一个方案,如果需要支付,收款人为何人,如果是个人,建议以收取款项的个人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予以解决。

各位,您对这个答复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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