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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丈夫开车辗轧妻子致死案今日开庭

时间:2020-09-17 1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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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丈夫开车辗轧妻子致死案今日开庭

湖北武汉,一女子在地下车库被丈夫开车撞击碾压拖拽致死,匪夷所思的是事发前4天,女子刚刚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发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而女子的父亲称事发前女婿就警告过自己看好女儿,不然会出大事。

甘女士和丈夫张某在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甘女士觉得挺投缘的,于是就和张某交往了起来,的时候,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也有了自己的女儿,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矛盾频发,经常吵架。

据甘女士的父亲称,事发前一晚,两人再次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出门前,张某对岳父母讲看好自己的女儿,不然今天出大事,然后气鼓鼓的就走了,没过几分钟就出事了。

事后甘女士父亲称有律师联系自己称甘女士的离婚案件要开庭了,这才知道女儿已经起诉离婚了,而且起诉的时间就是在案发前4天,而且两人因为张某债务问题多次发生争吵,而且张某还向自己借了30万元。

对于张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甘女士父亲并不认同,表示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而张某家属也来找过自己提出和解,自己并未同意,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法院,法院表示择期开庭。

张某的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单从甘女士父亲的描述来看,事情更像是故意杀人,按照受害人父亲的讲述,毕竟在事发前,张某就威胁过自己,仅仅几分钟后悲剧就发生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故意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只是猜测却不行,事发后警方必然会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对嫌疑人张某进行审问,以此了解整个案发过程。

比如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以及车辆碰撞的痕迹、位置以及车辆是自动挡还是手动挡,甚至张某开了多少年的车等等综合评判,而不是只凭张某的供述来断案。

即如果客观证据足够充分,能够佐证张某的行为就是故意为之,而非过失导致的,那么就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就是要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的原则,只能做出对张某有利的解释,即张某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按照《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那么为何却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实,由于事发环境是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所以是区别于公共交通道路的,在这里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对此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不过,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也是会予以理赔的,只不过赔偿对象是甘女士的父母还有女儿,张某并不能获得赔偿。

同样张某的家属来找过甘女士的父母要和解,其实这里的和解就是出具谅解书,这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的量刑。

当然,事实真相只有一个,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的公诉,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一定是过失,而有可能是故意,但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其就只能按照过失处理了。

我们也在和受害人家属一样期望着真相是什么,最终法院如何判决,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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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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