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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院选调公务员 济宁面向全国选调

时间:2023-01-22 2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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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院选调公务员 济宁面向全国选调

千万富商被骗,流浪四年睡大街,官司赢了也拿不到钱

48岁的夏某,是江苏扬州人,一直在做建筑工程。辉煌的时候身价好几千万,但是最终他因为一个骗局,流浪街头,成了流浪汉。

这个骗局要从说起。

山东济宁邹城有一个3311工程,就是每年从全市重点项目当中,选出30个工业项目,30个城建项目,10个服务业项目。和10个民生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市政府每个项目都专门成立一个班子,专人负责。就是在这期间,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带来了一个项目,北京阜外医院齐鲁分院,这个项目顺利进入了3311工程。

到10月,当地发改局对这个工程发了核准意见,那么这个项目就有了官方背书。

之后,就有一个公司先进入施工,但是挖了一个地槽,绑了一点钢筋,然后就停工了。

7月。夏某听说有这么一个项目,就主动跑到邹城,一个居间人张某跟他聊了几次,还拿出一份盖了章的三方协议给他看。

北京阜外医院是多大个医院啊,建设齐鲁医院在山东搞一个分院,这么大的项目,还有正式的文件,夏某根本就没想到会出问题。

8月孔府公司对夏某说,你给我180万,我把之前的施工队工资发给他们,让他们走,之后这个工程就交给你干。

夏某说,可以啊,马上打了80万给对方。然后带着这300多个人,开始进入这个项目。开始垫资建设。

但就在这个时候,北京阜外医院发现,孔府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伪造了阜外医院的公章,还冒用他们教授的签名,伪造了那份夏某看过的三方合同书。并且伪造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施工。

也就是说,这个阜外医院齐鲁分院项目,彻头彻尾是一个假项目。

8月,北京阜外医院说,他们向山东省相关部门写了举报信控告函,要求依法查办。

但是直到3月份,这个事才被媒体公开,中间这几年假项目这个事,夏某根本就不知情,也没有见过任何项目虚假澄清的声明。他还带着工人往里头砸钱。热火朝天的在工地上干活。

9月,张某以个人名义,和夏某签订一个内部承包协议,让夏某重新找公司来挂靠,而且要走招投标程序。

之后张某找了三家公司,让夏某给招标代理公司打了150万。一家50万。意思是我找几家公司帮你,你出点钱,最后你放心,我会让你顺利拿下这个项目。

但是一直到6月招标也没有动静,再后来夏某只觉得不对劲,报了警,才知道自己打的150万已经转走了130万,警方只追回来20万。

再后来夏某觉得更不对劲了,因为自己工程干了这么久,孔府公司一直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再这么下去干不了啦。

6月,夏某让施工队停了,这项目直接就烂尾了。这时候夏某已经垫进去了几千万,到这时他才得到消息,说北京阜外医院根本没有建设齐鲁分院,夏目惊呆了。

他赶紧想办法弥补,他先是和孔府公司签了施工合同,之后找人给已经做好的工程做了审计决算,大概是4000多万,年底又找到孔府公司董事长薄某,薄某出示了一张银行转账复印件,说有人给公司转了钱,自己作了批示,让夏某回邹城找会计,先拿个600万用着。

但是孔府的会计说没有这笔钱,到银行查了,确实没有。夏某才知道,那张转账单根本就是假的。

2月,夏某起诉了孔府公司,3月份,薄某给夏某一张3500万的欠条,还注明了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怎么支付,但是到期之后,薄某还是不给钱。

等到夏某再找到薄某,薄某就说,要在最早的那份4000多万的决算汇总表上盖个预算公司的章。

夏某就找到预算员盖了章,可没想到章也是假的。

11月,山东济宁中院判决,要求孔府公司支付3500万和利息,还有最早夏某垫付的180万及利息。

夏某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孔府公司还是没钱,法院只好委托机构对阜外齐鲁分院这个项目的土地,和已经完成的建筑进行拍卖,前前后后拍了5次,从第一次拍卖价格9247万,历经四次降价流拍,到了2月,项目5200万成交了。

的时候,邹城房价只有三四千元一平,这个项目评估已经是9000对完,现在邹城的房价已经过万,这个项目只拍了5000万。

不过现在地卖了,钱也有了,应该可以执行了吧,11月上旬,济宁中医院领导说了一个月之内解决夏某的问题。但是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这个事拖了这么长时间,有几个核心的问题一直没答案,一是当年孔府公司那虚假的手续虚假的项目,怎么能让这个项目进入当地政府核心工程当中呢?

二是北京阜外医院就发声我们根本没有这个项目,为啥到才公开呢?

三是一个被评估价值9000多万的项目,到了7年之后,最后卖了5000多万?

四是为什么钱到账了之后,就是不能执行?

发布一条关于济宁君蓝环保科技有限拖欠工资问题:

公司名:济宁君蓝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北辛村矿外路

因公司拖欠我们工人3个月的工资未结,我们集体在3月8号去劳务仲裁进行仲裁,4月19下的裁决书,5月9号已申请强制执行,到现在都不知道什么原因法院一直没有结论,中间多人多次拨打电话到高新区人民法院都没有结果,对方一直都说给反映,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现在还有拖欠农民工资的黑心老板吗?我们挣的没一分钱都是血汗钱,跪求有责任的领导帮帮我们,要回我们的血汗钱,让我们农民工感受到人间还有爱,在此谢过各位领导@济宁中院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祈祷][祈祷][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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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必要的考试培训、安全检查、警示通报等相关工作,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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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赴济宁会见

“凭什么没收我的香烟?”山东泰安,男子高某从外地回来时,被烟草局工作人员查获,随后工作人员在高某车上,搜出173条香烟。后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真品卷烟,总共价值为47640元。男子的香烟被没收后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山东泰安中院)

在法庭上,高某解释说,购买这173条香烟,主要是想在盖房子和侄子结婚时使用。

强调一点,本案是高某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的行政诉讼。

烟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1、高某未能提供烟草专卖准运许可证。

2、本案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运输车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高某是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输证的情况下,将173条香烟从泰安市运输到济宁市的。

3、高某曾分别于11月、1月、7月,有三次实施类似的违法行为,并受到过相应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在没有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的情况下,不能托运或自行运输烟草专卖品。

注意,即便运输的烟草是真品,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输证,才能运输,而且,对于运输范围,也有明确规定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必须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输证。

从以上规定来看,高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跨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应遵循主客观一致为原则。

意思就是说,即便高某客观上确实存在无证运输的事实,但如果能够证明他主观上确实是,只想用于侄子结婚和自己盖房子时使用的,即没有违法故意或以此牟利的,也是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作出与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对于从事烟酒生意多年,且有过3次类似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高某来说,要想证明购买那么多烟草,只是为自用,很明显是不现实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香烟和违法所得。

高某曾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可以说是屡教不改的,符合处以没收香烟和违法所得决定的情形。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高某的诉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高某的承担。

那么大家相信高某的目的,是为了侄子结婚时使用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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