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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网中级补报名入口 江西省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时间:2023-06-13 1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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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院推行“诉事速办”直达式司法服务】

“如果中午12点前账户不能解封,银行将不会放款,中秋节就发不了农民工工资,公司面临倒闭风险。”今年9月7日上午10时02分,江西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接到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电话,称公司与原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但目前公司账户仍未解封。

法院工作人员核实案件情况后,立即开启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当天上午10时26分,执行法官向银行下发解除冻结通知书。从接到企业求助电话到解封账户,仅用时24分钟。

这是南昌法院推行“诉事速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一个缩影。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南昌法院系统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为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电话难打通、法官找不到”的问题,于12月启动推行“诉事速办”,为群众提供咨询、预约、办事、投诉等直达式的司法服务,让司法便利群众、走近群众,让群众走进司法、信任司法。

截至今年9月,南昌市两级法院已全部完成“诉事速办”服务平台的搭建工作,公布“诉事速办”手机号码310个。其中,南昌中院“诉事速办”服务平台受理群众来电、来访15912件次,群众回访满意率在全省名列前茅。

构建“群众——法官”直连通道网页链接

【说法:大学生情侣被判连发60天道歉信息,因一条朋友圈...】

情侣付费让他人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

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

据了解,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

企业维权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消除不良影响

乘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五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

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同时,小明、小丽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

小明和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乘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

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明、小丽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丹表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传播的方式,已经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论世间百态的平台和工具。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捏造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被侵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法院

#最高检权威发布#【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龚建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龚建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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