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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货物专票会计分录 一般人购进货物专票分录

时间:2021-01-19 0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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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货物专票会计分录 一般人购进货物专票分录

#11月财经新势力#系列之四

【税收筹划:计税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四旅游服务】

一、提供旅游服务差额开专票和全额开专票的选择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6%)x6%-进项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3%)x3%

【总结】

1、以差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2、已全额为销售额的可以全额开专票

二、案例

甲旅行社,1月取得旅游收入20万元,其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合计15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如何计税?

解析:

(一)一般纳税人

1、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20-15)÷(1+6%)x6%=0.28万元

2、全额开专票

20÷(1+6%)x6%=1.13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20-15)÷(1+3%)x3%=0.146万元

2、全额开专票

20÷(1+3%)x3%=0.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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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37家企业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临沂#

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临沂市共计有37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对37家企业处以行政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7家企业涉及兰山区、费县、蒙阴县等地,大多数企业为木材加工厂、板材厂,虚开的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1600多万元(税额200多万元)不等,例如:费县硕某板材厂,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5份,金额1697.88万元,税额221.8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37家企业当中,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虽然,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二部刑不诉〔〕Z332号)

简要案情:姜某某从他人处购买2家面粉厂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税额381286.78元,价税合计405000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积极上缴偷逃的税款,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费检刑不诉〔〕4号)

简要案情:孙某某在经营费县A板材厂期间,接受费县3家厂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239344.9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费检刑不诉〔〕41号)

简要案情:周某某在经营费县A板材厂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318936.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二部刑不诉〔〕Z325号)

简要案情:张某甲利用他人经营的A厂,向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264411.38元,价税合计181977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案例五: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二部刑不诉〔〕13号)

简要案情:周某甲系临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为其虚开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元,税款146547.3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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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头条#

东莞1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东莞#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7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钜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5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9份,金额4737.87万元,税额742.9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并不是说,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东莞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440号)

1.3.简要案情:阳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发票金额共2478708.99元,发票税额共421380.5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Z683号)

2.3.简要案情:汪某某通过QQ联系,购买虚开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总金额1406837.66元,税额239162.3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1578号)

3.3.简要案情:文某某经营的东莞市黄江镇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B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张,金额合计3452172.33元,税额552347.6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38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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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头条#

常州26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移送公安立案,金额最大近60亿元

#常州#

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常州市共计有2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60亿元(价税合计68亿多元),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共计有14家,分别是:

1.江苏舜某供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48份,金额598736.49万元,税额83885.29 万元。

2.常州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957份,金额589865.20万元,税额82467.44万元。

3.常州市金坛区丰某电子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48份,金额539768.20万元,税额76297.79万元。

4.常州圣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02份,金额198851.76万元,税额29116.33万元。

5.江苏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1份,金额179046.95万元,税额26494.20万元。

6.常州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77份,金额171618.01万元,税额24781.32万元。

7.常州达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61份,金额167199.99万元,税额19357.45万元。

8.常州维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02份,金额162414.07万元,税额24361.19万元。

9.常州振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68份,金额161411.03万元,税额23415.72万元。

10.常州正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27份,金额152124.28万元,税额22882.85万元。

11.常州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50份,金额150835.81万元,税额21985.52万元。

12.常州银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29份,金额137606.87万元,税额6.60万元。

13.江苏爱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8份,金额87490.77万元,税额13998.52万元。

14.常州鼎某运输有限公司,在03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68份,金额13683.00万元,税额1490.53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公司虚开税额亿元以上的,是250万元的40倍以上,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案例:徐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终40号之二

简要案情: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等地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36份,发票金额合计104774万余元,税额合计17763万余元;徐某乙伙同他人,通过购买空壳公司作为开票企业,为北京A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6份,发票金额合计57195万余元,税额合计9671万余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徐某甲、徐某乙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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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头条#

中国前首富王健林的办公室到底有多平平无奇?这样好的画不能整天这么卷着啊,不我是看一看有的时候,就叫人来换一下,我是刘先生的收藏大家,十上黄山画了十张,黄山丈二匹,我现在收了九张,就是那一张,还有一张在哪儿,不知道,如果知道我已经把它干过来了。在王健林的办公室,随便挑出一个不起眼的物件,就可能价值连城,墙上挂着价值2000W的艺术画《山水》,甚至连书柜都是红木的,面对采访,他笑称自己热爱收藏,但如果你真的认为这些是他的收藏品,那就大错特错,因为背后的真正原因就是避税!这些名画、名贵红木家具等都是王健林以公司名义购买,买来有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计入固定资产,每年折旧,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买的时候是100w,5年之后折旧完,剩余价值就是5W,到时王健林再以个人名义买走,转手一卖白赚几百万,还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所以为什么富人越富穷人越穷,因为富人永远敢于大胆挑战规则,而穷人总是小心翼翼按规矩办事。在《富有的习惯》这本书中,著名学者托马斯科里花了五年时间研究了如177位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和128位穷人的日常习惯,写成了一本著作《富有的习惯》。他说,成功的绝对因素不是天赋和努力,而是勇气,书中的富人思维、赚钱理论和理性决策,值得每一位身无分文却想要逆袭的人学习。

朋友的公司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变为一般纳税人了,可以取得并抵扣进项发票了,但因为大部分原料是从农民手中购进农产品,没办法取得专票,该怎么算进项抵扣?

如果公司购进的农产品是用来生产9%税率的货物(如简单包装后出售),或者用于6%服务(如餐饮),则按收购发票上的买价*9%算进项。直接填申报表附表二"6"栏次。

如果是用于生产13%的产品,按买价*10%算进项。填申报表时附表二的"6"栏次仍是按9%算的金额填,1%部分填在"8a"加计扣除栏次,此栏不用填写份数。

#11月财经新势力#

【财税应用:简易计税的应税项目能否开具专票?附案例!】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份,取得一般计税项目不含税收入2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涂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8万元),假设没有其他收入,请问甲公司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简易计税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解析: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8=12(万元)甲公司11月份应交增值税=200*9%-12+100*3%=9(万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再转出进项税额8万元。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简易计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如果放弃,则可以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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