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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山东初级会计资格证报名入口

时间:2020-10-06 1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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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山东初级会计资格证报名入口

今天山东人事考试网发布山东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暂停考试地区补考安排,根据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度中级安全工程师暂停考试地区(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共11个考区)的补考于11月26日、27日举行,这个是10月份定的,不知道造价会不会在12月底之前完成补考!

山东省城乡规划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考时间确定

补考时间定为11月26、27日。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补考信息。

疫情无情,人有情啊!!!感谢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加油!!!

太靠谱啦~山东省中级安全工程师可以补考了

应试人员须在11月22日9:00至11月27日18∶00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选择“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考)”打印准考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考通知,11.26-11.27日补考

涉及山东省好几个地市。

山东一位教师发文说,从事教师9年,中小学二级职称,每个月到手工资5000多点,公积金双边1700元,绩效每年2000多元,不知道在全国算什么水平?

看完之后,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每个月到手工资5000多元,这个薪资在全国绝对不低了,我身边的一些教师都还拿不到这个收入,比如在乡镇农村的一些教师,工作年限差不多,普遍都在三四千的样子,而在深圳当教师的,有月入一万多的。

所以,地区不同,薪资待遇也不大相同,我觉得没有必要去攀比,多少钱都是自己的,何必给自己找不舒服呢,做好自己的工作,拿好自己的工资就心满意足了。

大家说,作为一名中小学教师,月薪5000多元在山东属于什么水平呢?#教育听我说# #头号周刊#

山东部分地市的中级安全工程师补考安排来了!

以“三优”促“三提” 枣庄中院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实施“三优”提升行动,聚焦优职能、优流程、优服务 ,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审判质效和服务大局实效,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枣庄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职能提优,提升工作效能。为最大限度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枣庄中院先后调整了分管院领导的职责分管和8名中层正副职、19名干警的工作岗位,申请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整合监察处和审务督察处为督察室,优化部分部门工作分工,进一步优化工作职能,提升工作效能。发挥考核监督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印发了《公务员差异化考核工作方案》《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党组问责办法》《院庭长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双报告规定》等系列文件,以制度促规范,靠制度管长远,干警干事创业精气神和狠抓落实责任感进一步提升。

流程提效,提升审判质效。聚焦“调审执解服”五个环节,推进“开门办案”,落实18条措施,推动审执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双提升。今年1-10月,枣庄市两级法院收案42088件,结案40461件,结案率86.6%,同比提升5.07个百分点,平均办案周期50.2天,同比缩短3.23天,其中速裁平均办案周期仅28.28天。强化多元解纷,升级人民法庭职能,着力将人民法庭打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基层调度室,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讼中心30个,邀请58名特邀调解员、94个专业调解组织进驻法庭和1645个基层调解组织、2302名基层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线下”诉前调解纠纷21000件。

服务提质,提升服务实效。坚持中心突破,紧紧围绕枣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服务“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为全市锂电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山亭产业突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深入开展“法官进企业”“法官开讲”等活动,联系走访企业300余次,开展法律咨询和宣讲活动60余场次,以最顶格的保护、最周全的服务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枣庄中院)

济宁监理工程师考试如期进行!!!

监理工程师补考终于有消息啦!上半年推迟的济宁监理工程师补考如期进行!同一天补考的还有中级安全工程师补考!!!

不知道山东其他市的监理工程师补考也能如期进行吗?

各位工程人!疫情当下,考试不易!且考且珍惜吧!!!

事业单位,60岁,高级职称,今年12月退休,工龄37年10个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68477,职业年金储存额98613,今年能领多少养老金?(坐标山东)。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我想问的是30%这个比例高不高?表面看来,面向普通老师的70%要比30%多的多。但是我想问的是,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的总共才几个人?一个教职工100多人的学校校长,副校长等领导干部不会超过4人。四个人去争30%和100多个人去争70%相比,难度孰大孰小还需要说吗?

如果我们的社会,在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勇敢站出来讨要说法,不能惩恶扬善,只能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换来一句不疼不痒的道歉,我想问活在这样的社会意义何在?//@倪军律师南京:第二,反击具有即时性。老先生之前先用塑料小凳子砸过去,鲁某某没有反击。后来鲁某某反击的时机,是老先生第二次用很重的椅子抡过来的时刻。第三,老先生骨折,不能说,与很重的椅子没有关系。连人带椅子被推倒在地上,椅子的重力,显然有作用。若是塑料凳子,老先生未必会骨折。假定,老先生抡的不是椅子,而是很重的铁质的哑铃,被推倒时哑铃将其脸部砸伤,那么显然不能认定鲁某某防卫过当。本案,类此。第四,若鲁某某被砸到,也可能会被砸成轻伤甚至更重。此点作为对等因素,也当考量。若是塑料小凳子,那又另当别论了。第五,难点在于:鲁某某推倒老人的动作大了点。但是,一般来说,面对砸过来的重椅子,本身有一定恐惧的。本能反应去推,也算正常。瞬间也难以把握多大的力量合适。重椅子顺势下去,老人骨折。理论上,即使防卫过当,也是过失。现实中,往往认定为故意。舆论场,则往往被前提层面的正义和非正义的朴素判断带节奏来判断。关于焦点问题3。假设构成防卫过当,那么就当判断鲁某某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了。如果是过失,鉴于老先生是“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若是故意,则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观点认为,防卫过当,主观上一定是过失而不存在故意。对此,我认为不能简单化,还要综合各种要素判断。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即使防卫过当,鲁某某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构成犯罪。第一,本身是防卫过程中发生的,是为了防卫而为,不是要将老先生打伤,不具有直接故意。第二,其当时也难以瞬间预判到把老先生推倒会导致骨折。就常理可以判断,骨折,也是他不希望看到的,也不存在他预判到老先生骨折而放任这种行为,不存在出现骨折也不违背他的意志的情形。故而即使防卫过当,其没有主观故意,亦不够罪。但是若老先生被鉴定为重伤,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国外有观点认为进入自己家后,防卫具有无限性。国内,还不这么简单。有人认为鲁是经过同意后进门的,有人则说他来不是协商就是挑衅的。这些,就不展开了。(4)谈个几年前的有点相似的现实案例。此案,张三和李四相互推搡,张三推倒李四,李四头部磕到椅子角而不幸身亡。南京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但是量刑很轻,在“法定刑以下”——因为一审法官也认为,虽然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判十几年又感觉太重了。我印象中,法院就在法定刑以下判了3年。这种情况,低于法定刑的,若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过程中,任何一级法院认为有问题的,都可以纠正。于是层报到南京中院审查。央视节目采访方兴宇法官。方法官表示,他们中院审查后认为这是过失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无需上报到最高院。(5)无论鲁某某最后是否涉罪,此案,都给彼此家庭,尤其给这两个小孩,造成很大的伤害。我们这些旁观者,也当从这种极端事件中汲取教训——有话好好说,不要冲动!法律来源于生活习惯。所以,有时公众的认知,往往会直抵法律的魂灵。几年前的山东母亲被羞辱儿子激情杀人案、昆山反杀案,公众朴素认知形成的舆论,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舆论一边倒指责鲁某某,但是鲁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恐怕还需慢下节拍,理性分析,审慎处理。法条是静止的,生活是流动的。这种法条的静止性和生活的流动性的碰撞中,法律人才能不断思考,法律才能不断完善,法治文明才能不断前进。

倪军律师南京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反击具有即时性。老先生之前先用塑料小凳子砸过去,鲁某某没有反击。后来鲁某某反击的时机,是老先生第二次用很重的椅子抡过来的时刻。第三,老先生骨折,不能说,与很重的椅子没有关系。连人带椅子被推倒在地上,椅子的重力,显然有作用。若是塑料凳子,老先生未必会骨折。假定,老先生抡的不是椅子,而是很重的铁质的哑铃,被推倒时哑铃将其脸部砸伤,那么显然不能认定鲁某某防卫过当。本案,类此。第四,若鲁某某被砸到,也可能会被砸成轻伤甚至更重。此点作为对等因素,也当考量。若是塑料小凳子,那又另当别论了。第五,难点在于:鲁某某推倒老人的动作大了点。但是,一般来说,面对砸过来的重椅子,本身有一定恐惧的。本能反应去推,也算正常。瞬间也难以把握多大的力量合适。重椅子顺势下去,老人骨折。理论上,即使防卫过当,也是过失。现实中,往往认定为故意。舆论场,则往往被前提层面的正义和非正义的朴素判断带节奏来判断。关于焦点问题3。假设构成防卫过当,那么就当判断鲁某某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了。如果是过失,鉴于老先生是“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若是故意,则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观点认为,防卫过当,主观上一定是过失而不存在故意。对此,我认为不能简单化,还要综合各种要素判断。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即使防卫过当,鲁某某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构成犯罪。第一,本身是防卫过程中发生的,是为了防卫而为,不是要将老先生打伤,不具有直接故意。第二,其当时也难以瞬间预判到把老先生推倒会导致骨折。就常理可以判断,骨折,也是他不希望看到的,也不存在他预判到老先生骨折而放任这种行为,不存在出现骨折也不违背他的意志的情形。故而即使防卫过当,其没有主观故意,亦不够罪。但是若老先生被鉴定为重伤,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国外有观点认为进入自己家后,防卫具有无限性。国内,还不这么简单。有人认为鲁是经过同意后进门的,有人则说他来不是协商就是挑衅的。这些,就不展开了。(4)谈个几年前的有点相似的现实案例。此案,张三和李四相互推搡,张三推倒李四,李四头部磕到椅子角而不幸身亡。南京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但是量刑很轻,在“法定刑以下”——因为一审法官也认为,虽然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判十几年又感觉太重了。我印象中,法院就在法定刑以下判了3年。这种情况,低于法定刑的,若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过程中,任何一级法院认为有问题的,都可以纠正。于是层报到南京中院审查。央视节目采访方兴宇法官。方法官表示,他们中院审查后认为这是过失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无需上报到最高院。(5)无论鲁某某最后是否涉罪,此案,都给彼此家庭,尤其给这两个小孩,造成很大的伤害。我们这些旁观者,也当从这种极端事件中汲取教训——有话好好说,不要冲动!法律来源于生活习惯。所以,有时公众的认知,往往会直抵法律的魂灵。几年前的山东母亲被羞辱儿子激情杀人案、昆山反杀案,公众朴素认知形成的舆论,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舆论一边倒指责鲁某某,但是鲁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恐怕还需慢下节拍,理性分析,审慎处理。法条是静止的,生活是流动的。这种法条的静止性和生活的流动性的碰撞中,法律人才能不断思考,法律才能不断完善,法治文明才能不断前进。

【东营法院打出司法“组合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山东省东营法院把保护企业产权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推出一套司法“组合拳”,让司法预期更“稳”、市场主体更“活”、市场环境更“优”,为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强劲司法动能。“胸怀‘国之大者’,让每个案件成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体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国滨说。

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

为打通涉企案件专属“快车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东营法院构建起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明确繁简分流标准,实现立案环节难易分类、审理环节繁简分流、执行环节快慢分道,实现“一盘棋”布局。

繁案要精审,东营中院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及时解答基层法院案件疑难问题;简案要快办,基层法院均设立速裁机构、快审快执团队,实行简案快审和类案集中审理模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较好司法保护效果。

此外,东营法院实行服判息诉责任制,制定加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工作15项措施,强化全流程管控,全市法院服判息诉率保持在全省法院前列。

“‘案结’不是审判的重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通过创新案结事了公平裁判模式,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坐标,通过一件件司法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变为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和生动实践。”赵国滨介绍说。

今年以来,东营市两级法院受理涉企纠纷商事案件9803件,审结9041件,结案标的额946亿余元。

引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8月11日,东营首期“法院院长讲堂”开讲,赵国滨围绕“防范化解涉法涉诉风险,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作辅导报告。

“听了赵院长的讲解,我们知道了解决纠纷的道路有多条,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合法合规经营。”一位企业负责人说。

推动“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是东营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招。如今,东营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中国贸促会东营调解中心、东营市涉外商事调解中心相继挂牌成立,涉企矛盾纠纷的解决模式更多元,维权成本更低廉,权益维护更高效。

推动善意文明高效执行

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尽快实现?东营法院常态化开展解决“腾房难”“办证难”、清理涉土地查封等专项行动,对10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快立、快执、快结,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推进“公证+执行”,通过公证赋予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及时采取保全、查冻扣执行措施,让诉讼执行时间大幅压减。

东营法院不断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变现被执行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公共拍卖平台发起1112起拍卖,成交率49.23%,溢价率43.98%,实现金额3.76亿元。通过强制拍卖,不仅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还盘活了闲置资产,让“躺平”的资源发挥了最大的效益。

“情和法相融,宽与严相济,东营法院努力让护企、暖企、助企的理念在每一次司法执行中闪耀着文明善意的光芒。”赵国滨说。网页链接

山东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

45岁,本科,工作经验(石膏矿、露天矿山开采与加工,曾担任安全矿长兼机电矿长、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矿长,露天矿矿长),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熟悉井工开采及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知识,有丰富的煤矿及非煤矿山的开采经验!#矿业# #采矿# #煤矿#

枪手没有履行义务,被告了。但是你也完了

近日,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为了晋升职称,某生物公司职员小张花8万元找代写机构代写论文。可是直到职称评比结束,小张也没有等来论文,便将代写机构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代写机构返还8万元服务费。

【说法: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这钱能要回来吗?】

好心借款1万元,对方却矢口否认

11月,安徽淮南,因同村村民苏某珍丈夫住院急需治疗费,苏某立向其借款1万元。苏某珍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因为平常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也就安心收下了借条。

出乎意料的是,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却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1万元。

一审:“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

庭审中,苏某立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道,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

然而,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情况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立请求苏某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依法判决苏某珍偿还苏某立借款10000元。

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苏某珍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故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务必书写正确

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凤台县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问律、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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