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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级会计报考 广西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时间:2019-02-01 23: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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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级会计报考 广西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贩卖毒品+非法持枪!广西审理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韦某暖、吴某华、韦某红等3名涉案人员出庭受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等,并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伙同被告人韦某红、吴某华共同运输回柳州市。其中,韦某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27.6克、毒品氯胺酮6.68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韦某红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808300元,并在车库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二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暖贩卖海洛因等各类毒品近17千克、毒品含量高,是主犯,且是累犯,并非法持有二支枪支,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以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94克,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是主犯,以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红帮助韦某暖运输毒品,且是直接驾驶毒品驾驶车辆运输,亦是主犯,但其作用比韦某暖、吴某华小,以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暖非法持有的枪支二把及子弹29发,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暖、吴某华和韦某红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进行了讯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韦某暖、吴某华和韦某红做了最后陈述。

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总台央视记者 廖汨 刘畅 费文彬)

【广西涉恶集团首要分子迟国君今日被执行死刑】据广西高院消息:4月20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涉恶集团首要分子迟国君执行死刑。

迟国君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院于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迟国君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判决。该案是广西首例被判死刑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迟国君纠集多人,长期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情节严重;为控制卖淫人员而肆意殴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强奸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刑事判决。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迟国君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人民日报客户端)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钦州市陈先生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1月29日8:3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钦州市钦北区拥有合法岭地。据政府称,因福华小区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岭地。

12月X日,委托人的岭地被强行推平、摧毁,为寻求救济,委托人就此进行了信访投诉。10月X日,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书》,称“为了加快推进福华小区项目建设,大直镇人民政府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依规组织对该幅岭地进行维护平整施工”。至此,委托人知道了涉案强制行为系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桂07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承包地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X月X日,委托人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强行推平、摧毁原告承包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支付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文联原副主席余昌文受贿案一审开庭】9月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届联合会原副主席余昌文涉嫌受贿一案。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至,被告人余昌文利用担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曾某荣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70.596792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昌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昌文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最后陈述:

我任职以来,没有将权力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理,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和政府对我的教育、培养、信任与重托,忘记了党的恩情,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名誉和职位,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我心中无比惭愧和悔恨……我曾多次拒绝多人、多次送我的钱款。由于不学法、不懂法,以为只要自己不拿别人的钱,其他人拿与我无关,造成了严重的违法后果,教训非常深刻。希望亲友们吸取我的教训,学法、懂法、严格遵纪守法。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来宾法院#广西头条#

广西百色,覃女士经营一家烟酒店,一直从烟草局批发香烟。突然,烟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来检查,认为覃女士属于无证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决定对秦女士没收违法所得60057.5元,罚款127213.5元,共计187271元。覃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来源: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覃女士的孩子上大学了。覃女士无业在家,为了给家庭增加一点收入,就让丈夫傅某就从刘某手中转让了一家烟酒门市来经营。

之后覃女士就以刘某的名义从当地烟草局批发香烟,两年里累计批发了真龙(鸿韵)、玉溪等各种烟草制品共4197条,其中销售3496条,未销售702条,总计价值424045元。

期间,烟草局工作人员多次告诉覃女士要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覃女士都没有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覃女士在未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冒用他人的名义从烟草局批发香烟,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第32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57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案件综合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覃女士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又处以经营总额30%罚款。

覃女士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她和刘某转让烟酒门市时,就包括烟草经营许可证,否则转让费不可能那么高,所以她有权使用刘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不属于无证经营;

第二、烟草局明知其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为其电脑和手机安装购烟软件,并向其出售烟草制品,已构成行政许可;

第三、如果自己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局应该及时制止,为何等自己经营了两年,才进行处罚,有违诚信原则;

第四、她获利6万余元,就被罚款12万多元,两年不仅白干了,还要倒贴钱,处罚太重了。

但是,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我们国家对烟草经营实行专营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是不允许转让的,所以虽然刘某给覃女士转让了烟酒店,但不代表烟草证也转让。如果覃某仍想经营烟草,就应当自己办理,而不能使用刘某的许可证。

第二、行政许可必须经法定程序法定批准,并不能通过事实准许,所以即使烟草局给覃女士批发香烟,但也不代表烟草局给覃女士发放了许可证。

第三、本案虽然烟草局违规给覃某批发香烟,但是烟草局工作人员多次告诉覃某要办理许可证,而覃女士一直未办理,所以覃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烟草局违规批发香烟和覃女士无证经营是两码事,覃女士可以就烟草局的违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行提起诉讼,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覃女士的处罚无关。

综上,一二审法院都认定覃女士无证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并无不当,所以依法判决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正如网友评论,覃女士自己也知道自己应当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但估计在办理时遇到了困难,才没有办理,最终为此付出这么大的代价,真是太令人唏嘘了!

所以,经营烟草容不得半点侥幸与马虎,一定要持证依法经营,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百色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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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无期徒刑!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投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余昌文一审宣判12月30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投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余昌文受贿罪一案,被告人余昌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收受的商铺、房产、车辆、停车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广西高院)

【运输毒品31.5千克,罪犯韦元汉被梧州中院执行死刑】1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31.5千克的罪犯韦元汉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4月下旬,被告人韦元汉受他人雇佣,从梧州市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海洛因。韦元汉将海洛因藏匿于事先改装好的货车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货车返回梧州市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净重31.5千克。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韦元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韦元汉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同时出庭履职。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元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韦元汉死刑。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韦元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西新闻频道

编辑 | 孙玥

审核 | 张艳华

运输毒品31.5千克,罪犯韦元汉被梧州中院执行死刑

1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31.5千克的罪犯韦元汉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4月下旬,被告人韦元汉受他人雇佣,从梧州市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海洛因。韦元汉将海洛因藏匿于事先改装好的货车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货车返回梧州市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净重31.5千克。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韦元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韦元汉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同时出庭履职。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元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韦元汉死刑。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韦元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西新闻频道#我要上头条##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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