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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实施 营改增全速推进

时间:2020-10-12 14: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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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实施 营改增全速推进

【上】建筑业人大代表提建议,税务局不敢怠慢连筹划方案都说出来了#建筑##人大##税收##税务筹划#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2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穆秀鳌代表: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第0320)由我单位会同福州市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建议的答复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选择设立法人公司还是分支机构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福建省也相应制定了《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闽财预〔〕122号),对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目前,税务机关依据这些文件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关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增加企业税负问题的答复

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建筑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迎来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转变,但实施以来,有一些建筑企业由于规范管理后成本有所增加;地材如砂、土、石料取票较难;上游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征收,进项抵扣较少等原因,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增。为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激发建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一)宽松的简易征收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适用或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

(二)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规定,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消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极大方便了建筑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9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我市积极拓展发票代开渠道,自然人可以通过手机端(登录e福州、支付宝、微信、易办税、闽税通等)或者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会,建筑企业需顺势而上,合理进行税负筹划,规范企业管理,促使企业健康蓬勃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全国两会# #代表委员有话说#【关于抓紧改善当前地方财政状况的建议】大家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

最近几年来,由于国际环境和国内疫情等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地方政府经济下行幅度较大,企业税收减少;营改增后,新的税源和经济增长点没有形成,收入下滑趋势逐年增加,特别是平原农耕区,工矿企业较为薄弱,农业种养收入又形不成税源,加上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原本可利用的土地财政也陷入困境;各地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景观旅游等项目建设上投入巨大,加上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实施的各类民生保障项目等等,连年大额的刚性支出使地方财政只能是负债运行,目前市县乡村财政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仅靠地方政府自救难度很大,如不抓紧解决,下一步的乡村振兴将举步维艰。

主要表现是:一是各级财政都有亏空,也就是债务,而且数额都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达到了历史极限,地方财政多少年不吃不喝也还不完,还有一些项目仍在举债进行;

二是地方财政“三保”底线正在被突破,地方政府到处缺钱,任何能调配的资金都整合用来应急了,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发工资存在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办公经费、村级工作经费和村干部工作报酬不能及时拨付,基层工作正常运转已经难以维持;

三是各级各类基建项目、民生项目款项长期积压,三角债务频发,营商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地方政府想法设法从上级调剂资金、借钱、挂账。另外,地方财政代理银行不断延期清算和长期垫付资金,多数已超红线,银行只要不垫资,地方财政就运转不畅,政府诚信力不断下降。

针对这些情况我建议:一是中央和省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持续落实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规定。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坚决取缔各级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的检查评比、观摩、排名,由国家直接督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地方政府落实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上;

二是针对农业地区要不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稳定粮食价格,监管农资价格,设立奖补政策,要让为全国粮食安全做出贡献的农耕区干部群众安心种粮保粮;

三是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银行的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适度调整政策全力支持政府渡过难关。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解决税收分配问题,建立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科学监管和化解地方债务,决不能因为地方财政的债务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下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

贷款利息为何不能抵扣增值税?增值税刚实施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后来允许了,再之后房屋建筑物分期抵扣,现在也取消了,允许一次抵扣,为何营改增后利息不可以呢?其弊端表现在因利息不能抵扣,企业要发票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向非银行融资,有发票的更少,一定程度上为逃税创造了空间。另外,银行已缴纳增值税,不让下游抵扣,割断了增值税的链条。现在实行双减政策,利息允许抵扣不失为企业减负的好方法,强烈建议利息能够抵扣增值税。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看看四种情况!

情况一

甲企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销售额。

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

甲企业将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情况三

甲企业将持有的一家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

原厦门国税发布的《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第一问“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情况四

甲自然人将持有的一家上市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企业# #公司# #股权激励与股权设计#

商砼公司的李老板让会计转100万元到自己的账户上,说是借给朋友买房子用,一年后就归还。会计告诉李老板,这个钱不能转!

李老板说,你有没有搞错啊,这公司是我的,我才是老板,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会计连忙解释说,老板您别误会,我说的不是那个意思!如果我按照您说的,先转100万元到您的账户上,再由您转给您的朋友,那么,我会有一笔下面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 1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元

这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老板您从公司借款100万元,当然,老板从自己的公司取得借款,这是允许的!

但是,请注意,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所以,这100万元,如果到12月31日您不能归还,一旦税务来检查,会被要求补缴100×20%=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李老板说,原来是这样啊,那你想想办法啊,无论如何,钱都是要借的!想当初,咱们商砼公司的生意这么好,全靠我这个朋友的帮助,可以说,没有这个朋友的帮助,就没有我的今天!

会计说,你让你的这位朋友下午到公司来,我替他搞好借款手续,让他直接从公司借钱,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了!

李老板说,你早说啊,还卖个关子,这样最好,还省得我麻烦了!

会计接着说,老板,100万元借给你朋友,咱们公司得象征性的收点利息!

李老板说,你越说越不像话,刚才都告诉你了,我这位朋友对公司、对我个人帮助很大,现在人家管我借点钱,怎么能要利息呢?

会计说,是这样的,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和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提供借款服务,属于贷款服务的一种,咱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除了增值税还有其他税收。

如果咱们公司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一旦税务稽查,除需要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外,还可能面临被处以少交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

李老板说,真麻烦,咱们收多少利息合适?咱们公司收的利息要交多少税?

会计说,从理论上讲,像咱们这种情况,如果利息收入视同销售,应按照银行的同期同贷利率,但是,咱们如果有借款合同,可以把利率约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我觉得,年利率5%就可以了,也就是一年收5万元利息!

如果咱们公司一年收利息5万元,应交的税金如下:

应交增值税=50000/(1+6%)×6%=2830.19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830.19×7%=198.11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830.19×3%=84.91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19×2%=56.60元;

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6-198.11-84.91-56.6=46830.19元;

如果今年咱们公司有盈利的话,应交企业所得税=46830.19×25%=11707.55元;

合计应交税金=2830.19+198.11+84.91+56.60+11707.55=14877.36元。

李老板说,税金倒不是太多,关键是借款的这个人是我的好朋友,又是写借款合同,又是收利息的,我该怎么去和人家解释啊?人家能理解吗?

会计说,这个很好解释,虽然您是公司的老板,但是您别忘了,咱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您一个人,注册资金2000万元,已经全额缴纳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个人的资产和公司的资产必须划分清楚,否则,作为出资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您除了正常的工资、奖金、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外,应当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大额的资金往来!我相信,如果借钱的这位朋友如果通情达理的话,应当理解您的做法!

最后,李老板说,我试着去解释吧,如果人家理解,就按你说的办!

互联网公司买地盖楼的执念来自哪儿?我认为,我国对企业购地建自持物业方面,总体上是持肯定的态度,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从政府税收的角度而言,企业在当地买地建设总部之后,税费只能交给土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因此双方达成了相关利益互换。而且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通过购置不动产,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并降低企业的不动产持有成本。不能忽视的是,互联网公司购入大量固定资产,通过减少一笔现金流,换来资本结构的改善和租金费用的减少,也有助于达到美化利润数据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

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有一栋办公楼,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已经对外销售了10000平方米,销售均价为9500元/平方米,房地产公司的老板为了早日把这个项目结束,就把剩下的8000平方米打包销售给了一家商业管理公司,单价为6800元/平方米,最近税务检查,认为该8000平方米办公楼售价偏低,应该纳税调整。

经过检查人员的一番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应当补缴以下税收:

1、增值税。

该项目是营改增前开工建设的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政策,增值税的征收率为5%。

应补缴增值税=8000*(9500-6800)/(1+5%)*5%=1028571.4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项目所在地为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8571.43*7%=72000.00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附加税=1028571.43*(3%+2%)=51428.57元;

4、印花税。

应按照差额补缴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

应补印花税=8000*(9500-6800)*0.05%=10800元;

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9500-6800)/(1+5%)-72000.00-51428.57-10800=20437200.00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20437200.00*25%=5109300.00元;

合计应补税金=1028571.43+72000.00+51428.57+10800+5109300.00=6272100元,同时,按应补缴金额的0.05%/天收取税收滞纳金。

房地产公司的老板一听这结果傻眼了,心里想,我们公司的房子都卖完了,几个股东都已经分完钱,各自走人了,现在要补600多万的税,再加上税收滞纳金,得有7、8百万,这可不是个小数目,谁来交?都让我自己交吗?装进口袋里的钱,还能再掏出来吗?

于是,该老板把几个股东都喊来商量对策,结果几个人一致同意:几个股东凑钱请一家涉税专业机构帮忙,针对该业务提供方案,对税务检查的结果进行沟通协调。

经过现场调查和采集资料,受委托的涉税专业机构提供的抗辩理由如下:

1、该房地产公司的打包销售的该部分房产的售价是结合当地市场行情确定的,该公司销售这部分房产时,全国范围内商业综合体销售情况低迷,办公楼所在地的市场更差,该部分房产已达到销售条件好几年都无人问津;

2、该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截止至目前,仍有大量的工程款未支付,为了尽快资金回流,为了降低负债而降价销售房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3、该部分房产为一次性销售,别人一次性购买8000平方米办公楼,给别人打折,这是理所应当的;

4、该部分房产6800元/平方米的售价远高于其建造成本,为正常的市场价格;

5、该房地产公司与购买办公楼的商业管理公司是无关联关系的,它们之间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6800元/平方米的售价不是凭空得来的,该价格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8000平方米房产的售价是合理的,该销售行为有正常的商业目的,无需纳税调整。

条友们,你们觉得该房地产公司列举的理由充分吗?最后会被税务认可吗?欢迎留言、讨论,谢谢!

起,税务加大稽查力度,老板别惹麻烦,5个常识要记牢!

金税四期的到来,税务稽查力度越来越大,一旦被税务稽查局约谈,查到涉税问题后处理结果基本是追缴税款、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加收滞纳金,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侦办。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好好了解一下税务稽查的那些事。#税务风险#

01、什么是税务稽查?

简单来说,就是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一般被简称为“查账“。

有一次,一个会计咨询我,以前年度多记了税能不能退?分析了他们的具体情况后,我告诉她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税。但后来,还是没有退成,因为专管员告诉她:“你申请,然后等我们来查查账,如果确实是多征了税,当然就退给你。”她怕“查账”,所以选择吃眼前亏。

一贯的观点是:只有经得起稽查,企业才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不然你有可能成为纳税评估的提款机。一切的纳税筹划与节税行为,如果建立在不会正确应对稽查的基础之上,就如建立在沙滩上的高楼,其繁华不仅是短命的,对于住在里面的人而言,还是致命的。

02、应对税务稽查时,要注意哪些要点?

一、胸中有数

应对稽查最重要的莫过于管理者要对公司的税务情况做到了然于胸。我曾经问过许多企业经营者,如果税务下周就要来稽查,你认为你的公司有没有问题?问题大不大?

90%的人都说不上来。有一家刚营改增的企业老板回答说:“可能增值税上会有些问题,因为这是新东西;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有担心;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我诊断后的结论恰恰相反,他们增值税没多大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虽有问题,但实质上的风险也不大,反倒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大得很,一查准出事。

所以管理者应该多关心自己企业的税务,平常与会计就税务风险进行沟通,该进行诊断的要定期进行诊断,因为诊断后不仅知道应该如何整改,也知道了风险及其后果,便于据此进行科学决策。

03、教你10家公司的纳税规划方式#税务稽查#

一、改变公司架构

举例:成立一家家族公司去控股你所有的业务公司,家族公司不用做任何业务,业务公司赚钱分红给到家族公司,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家族公司再去投资其他产业或购买你所需要的东西,如车子,房子,家具等都可以免税。

此外,大家族公司还可以作为服务器防火墙,避免老板自身的风险。即使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发生事故,也只承担责任X公司注册资本,如果注册资本10万,只承担10万。

二、改变供应链管理

在业务流程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创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立即向供应商提货,但现在由个人统一购买,然后出售给公司,以确保四流一体化,处理公司缺乏进项发票的问题。此外,经个人批准后,综合征收率仅为5%。

三、业务流程分拆

本来是卖空调的,现在是卖空调的。+安装空调服务项目,所得税可从13%改为6%。

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五、更改交易规则和地址。

六、转移利润。

七、重组,与公司分离。

八、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九、改变经营方式。

十、利用外部专家。

04、税务稽查常见问答!#每天一个财税知识点#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海外投资者利用分配的利润补充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注册资本,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公积的,属于增加或转移中国居民企业资本公积或资本公积的情况。符合财税102号要求的其他情况的,可以享受暂时不征收所得税的现行政策。

2、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资格的有效期是如何要求的?该怎么办?

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条件的期限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资格到期申请审查的,应当在到期后第二年1月1日至2月28日提交申请。贷款逾期的,应当在下一年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资格审查应当按照第一次申请的要求申请。

3、年度一次性奖金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本人年度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发行〔〕9号)要求年度一次性奖金包括:1. 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义务人根据其年度经济收入和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 年末加薪、实行年薪制度和绩效工资方法的企业,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年收入和绩效工资。

不懂财务的老板:要么在纳税的道路上,要么在罚款的道路上;要么在牢房的道路上,要么在牢房的道路上。中国的税收自然环境极其复杂,无论是老板还是自己,一定要有财税观念。

如今税收新政繁多,企业如何知晓税局重点监管方向?如何把控税务风险,防范税务风险?如何通过分析最新稽查案例来避免税务部门的精准追踪呢?

安财《最新税政和税局监管方向解读》线上直播课,将围绕近期税收新政进行解读,并介绍税局重点监管方向,通过分析最新稽查案例让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中,免受稽查困扰之苦。

老刘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最近正在谈一个围墙工程,围墙长度3000米,在谈判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包工包料,另一种是清包工,老刘不知道该选择哪种方式!

经了解,老刘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围墙工程是750元/米,3000米的工程总价是3000*750=2250000元。

老刘找人算过了,750元/米的单价,成本大概600元/平方米,其中人工成本要占40%,材料成本包括沙子、水泥、砖、涂料、琉璃瓦等,要占到60%。

现在问,老刘是该选择包工包料还是清包工?

说实话,因为工程方面我不懂,本来帮不上忙的,但是,因为建筑工程包工包料和清包工在适用的税收政策上不同,所以我能从税收以及利润方面分析分析:

一、选择包工包料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老刘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应当实行一般计税办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交的税收如下: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暂不考虑老刘公司的进项情况;

应交增值税=225/1.09*0.09=18.58 万元;

2、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7%、3%和2%;

应交附加税合计=18.58*(7%+3%+2%)=2.23万元;

3、印花税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为0.03%

应交印花税=225*0.03%=0.067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该工程的成本是600*3000/10000=180万元,毛利润=225/1.09-180-2.23-0.0675=24.12万元;

二、选择清包工的方式

经老刘介绍,如果选择清包工方式,报价就不能按750-600*60%=390元/米报价了,最多报到340元/米,即合同总价为340*3000/10000=102万元

1、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工程,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交增值税=102/1.03*3%=2.97万元;

2、附加税

应交三项附加税=2.97*(7%+3%+2%)=0.36万元;

3、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102*0.03%=0.0306万元

清包工方式下,该工程的成本=600*40%*3000=72万元,毛利润=102/1.03-72-0.36-0.0306=26.64万元;

综上所述,清包工方式下,老刘公司的毛利润比包工包料方式下多26.64-24.12=2.52万元,所以,老刘应当选择甲供材方式签合同。

需要说明一下,因为不清楚老刘公司的盈利以及亏损情况,也不清楚老刘公司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所以,以毛利润作为比较标准,而不能以净利润作为比较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地下车位售价1元钱,据说是请律师筹划过的。我建议老板赶快把1元钱退给业主,改成买房送车位,并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老板问为什么?律师说的还能有错?我告诉他,主要是为了避免税收政策上的争议。律师对法律条文掌握可能比较准确,但对税法的了解不一定全面。你收取1元钱,有可能带来上万元的涉税风险。

无论1元售车位还是买房送车位,都是针对地下车位销售难的状况推出的促销措施,目的是尽快将地下车位处理掉,通过增加销售成本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但两种处理方式的政策依据和所带来的可能后果截然不同。

一、采取1元售车位的方式。

营改增相关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均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如果对地下车位的1元销售价格提出异议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很难解释清楚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假设每个地下车位按3万元的售价进行纳税调整,就会涉及到25%的企业所得税、9%的增值税和至少30%土地增值税。

二、采取买房赠车位的方式。

建议把1元钱退给业主,与业主重新签订协议,改成买房送车位,并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客户所购房产和赠送的地下车位开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总房款不变。这样做,就不会面临纳税调整问题。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国税函〔〕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需要将赠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1元售车位存在涉税风险,很可能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采取买房赠车位的方式,则可以规避上述涉税风险,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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