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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税网 东莞市税务

时间:2020-01-13 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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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税网 东莞市税务

#东莞# 在东莞就适合打临时工 今天发工资了 买点好吃的犒劳一下自己 主要的是找工价高的 工价一个小时20有点低了

第一个图片是上了270个小时×20元=5400 饭补12×27天=324 扣去保险费50 再扣去国税19.63 最后属于自己的工资到账就5654.37

想问问你们这个月的工资到账了多少 总感觉累死累活就这么点工资 不想干了

#创业# #创业交流#

这是我东莞工厂的办公室,

成立的。

在东莞塘厦林村附近,

可惜业务做不起来,

在注销了,

注销其他的都很顺利,

就国税那边说某一年几张发票要补税,

花了5万块钱才解决,

才彻底注销成功。

今天翻到这照片,

发出来记念一下。

我曾经的创业经历。

希望大家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应视同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股东再行增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2440000000926172622888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请问,公司拟准备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假设股改前公司存在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按照净资产折股进行股改后,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相当于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进入了资本公积,这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咨询人:胡某某

咨询时间:-09-26 17:2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09-27 17:23

回复内容: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应视同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股东再行增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第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XXX4NQ7M)《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7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4月16日至5月11日对你(单位)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6月,12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5月2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分别于6月、7月购领机动车销售电脑版发票25份。7月开具机动车销售电脑版发票50份给“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远成”等单位和个人,金额合计11110381.42元,税额合计1444349.58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从你单位报送的税务登记信息中,未查询到银行信息。查询你单位开具发票注明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招商银行市北支行,账号:22213698656423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区支行,账号:2223561031211980),均为虚假账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7月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远成”等47个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电脑版发票,开票金额11,110,381.42元,税额1,444,349.58元,价税合计12,554,731元,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电脑版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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