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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核销会计处理 核销贷款会计分录

时间:2021-11-27 02: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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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核销会计处理 核销贷款会计分录

#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浙江人社厅回应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财联社2月18日电,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追偿和核销机制,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但对实在没有能力予以偿还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政府“代偿”刷屏!#浙江回应大学生创业失败贷款10万以下代偿#】近日,#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贷款10万以下政府代偿# 这一话题引发关注,2月18日,浙江人社厅发布政策解读称,政策规定,所有在浙初次创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因创业失败还不起贷款,由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追偿和核销机制,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但对实在没有能力予以偿还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据媒体报道,浙江省江山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一旦政府给予代偿后,你本人的个人征信肯定会受到影响,包括个人征信等信息或许就会被拉入黑名单等。”

#济宁头条#向兖州教体局索要拖欠8年货款求助 -01-27 11:08

一、基本情况:本公司于8年前承接兖州教体局工程,至今已经超过合同规定最后付款期5年,仍有18万多欠款未得到支付。多次催要,毫无结果。对此货款的拖欠,本公司的催索已是山穷水尽,只好麻烦市长过问。二、事情的缘起:7月,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小学实验室教育装备项目,通过济宁市兖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予以招标。山东雍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济南雍荣科贸有限公司)中标,并与之签订定合同(合同编号:YZGP-01--ZB-07006-C,合同金额2958560元,合同约定,三年内分批次结清货款)。可是,兖州教体局对18万多工程款拒不支付,超过合同规定最后付款期已有5年,而且至今遥遥无期。三、拖欠账目:截止,付款期限已经逾期2年,仍有85.9万元未给我们结清;后来,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出台政策,解决拖欠问题,在此政策下本公司一直未得到支付的拖延款项(85.9万元)的20%(即:17.18万元)予以核销;核销17.18万元后。按照政策规定,既然教体局已经享受了核销政策的利,就应该同时执行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但是,迄今为止,兖州教体局18.3356万元(已经核销20%)的欠款,仍然未支付,而且没有期限。四、消极影响:作为政府的一级部门,本应支持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疫情情况下,助力国家经济发展。但是,兖州教体局却没有正当理由地拖欠企业货款,且长达8年之久,依然没有支付的意思。这不符合政府为企业服务的精神,不符合为人民美好生活奋斗的要求。容易冷了企业家的心。也有损济宁、兖州政府部门的形象。我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损失巨大,故恳请济宁市政府协助解决。五、诉求恳望书记百忙之中拨冗过问我们不该遭受的困境,督促有关党务和行政部门,责令兖州教体局按照合同立即足额支付对本公司的18.3356万元的工程欠款,以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核销后付清余款的承诺,一并将核销货款返回我公司。并向本公司道歉。向上级部门作出检讨。山东雍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兖州区-01-30 14:3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济宁市兖州区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兖州区安排区教体局调查处理。经核实,您所反映的欠款涉及3所学校。区教体局已按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未及时支付给您公司,后财政按规定将结余资金冻结收回,造成未付清工程欠款。1月28日上午,区教体局已将欠款列入近期还款计划,待财政资金到位后,立即完善拨款手续,2月中旬前全部拨付到位。#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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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办,就办你”——流泪的八零后女庭长枉法裁判后悔莫及

#普法行动#

“我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我母亲、公婆的年纪大、我女儿是二级智力残疾、我儿子才三岁,我负担重,一旦失去这工作,家庭将陷入困境,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近日,云南广南,当地司法机关披露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80后女立案庭长在院领导“指示”下违心制作了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发出的哀嚎,让人泪目!检方指控:下半年,在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人商议后,根据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要求,被告人李某(化名,时任立案庭庭长)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其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361130元…(素材来源于网络,笔者稍作整理)

1.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呀!就像某些网友所说的,在等级森严的机关单位,想安分守己地上班养家,怎么就这么难?不过这也说明作为法律人,坚持内心、坚持法律信仰至关重要…

2.本案中,就涉及法律问题而言,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的刑期实际是在三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案件发生于下半年,检察机关于6月18日立案,已过追诉时效。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犯罪不再追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满五年”是不包括五年的而“五年以上”是应当包括五年的。

与此同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民事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中,由于李某枉法裁判行为发生于下半年,至6月立案并没有过追诉期限,辩护人提出已过追诉期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3.另外,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属胁从犯的意见,根据李某参与的程度,只参与部分犯罪行为,对于如何与信用社商议、办案经费如何分配李存英均不知情,应该属于胁从犯或者从犯。

实际上,按照我国共同犯罪理论,昔有人根据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等,并且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比如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可以看出,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不过,当地司法机关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利,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不属于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4.当然,当地司法机关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被动接受工作安排而制作民事裁定书,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明显,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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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银行行长,你是会选择要利润还是要客户?

前几年银行助贷很火的时候,银行在和助贷机构合作的时候有两种流派。

一种是客户用哪家银行的账户(一类卡或二类户,后文不再重复)申请贷款,银行都放款。

另一种是客户只有使用本行的账户申请贷款,银行才会放款。

这两种流派有什么区别呢?表面看是有没有本行账户的区别,可背后却是利润和获客的区别。

助贷机构是以流量为资本和银行合作,确切说是和多家银行合作。银行放款多,助贷机构就分成多。如果哪家银行放款少,那就给这家银行限流,减少向其推荐客户,甚至不再和这家银行合作。

如果银行要求客户必须开自家银行的账户,那势必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导致助贷机构流量降低。助贷机构自然会减少和这类银行合作。可是呢,这种流派的银行能够通过要求客户开立账户,最终带来客户量的增加。

相反,如果银行不要求必须开自家银行账户,那助贷机构就会大量推荐客户,客户多,贷款多,利润自然多,但是银行也只是放了一笔贷款,没有获得客户。

没有利润,银行的不良就没法核销,发展会受阻。

没有客户,银行拓展其它业务线就会比较困难,发展就会滞后。

那么,如果你是行长,你会选择利润还是选择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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