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依法批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事宜的通知
黑林草规〔〕7号
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流程,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现就经依法批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5号)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其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只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使用林地项目,需要采伐其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经依法批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为非林地上的林木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使用林地项目区内涉及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2号)规定,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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