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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继续教育 中华会计网校初级继续教育

时间:2019-07-12 2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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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案例: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司机驾驶车辆闯黄灯被罚,最终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规定,绿灯亮时准许通行与红灯亮时禁止通行都很明确,应当是绿灯亮起的整个时段和红灯亮起的整个时段,而不是亮起的一瞬间。

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应当是黄灯亮起的整个时段中,只要越过了停止线均可以继续通行,而驾驶人是否选择通行应结合观察路口情况来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行法律尚未明确禁止黄灯亮时车辆的通行,却并不等于认可驾驶人“闯黄灯”行为,并不提倡“闯黄灯”行为,如果驾驶人在黄灯亮时选择通过路口仍应严格尽到谨慎观察义务,保障安全。

从南溪区交管大队提供的南溪区广电局路口电警抓拍照片、监控系统电子数据说明,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在黄灯亮起的时间内安全通过了信号灯路口,被上诉人通过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选择了继续通行,其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南溪区交管大队对被上诉人在黄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上诉人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不当。

裁判文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川15行终104号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拒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将房屋上锁后,承租人仍继续占有房屋致使出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需要对出租人进行赔偿。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2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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