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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信息网高级报名 山东省会计资格评价考试

时间:2022-07-10 1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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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信息网高级报名 山东省会计资格评价考试

编者按: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呢?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简要分析,以供参阅。

(一)案情简介:

自起,协同教育公司通过被告田某风(股东)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2月6日至1月9日,原告李某共汇入协同教育公司会计即本案被告肖某娟账户1217.2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又分别转入被告宋某平(股东)、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及多位个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肖某娟账户明细显示,该账户与股东、公司等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原告称被告三人先后为协同教育公司股东,被告的行为明显是在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协同教育公司清偿借款913万元及利息,被告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导致公司混同?股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李某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协同教育公司股东肖某娟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某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协同教育公司亦通过肖某娟、宋某平等股东账户向李腾偿还借款。同时,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某娟、宋某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协同教育公司、宋某平、肖某娟申请再审称协同教育公司实际控制肖某娟、宋某平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因此,原法院判决认定因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肖某娟、宋某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又退出协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田某风一人股东)。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评析:

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

(五)案例索引

《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某风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法民申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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