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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换吗 银行贷款可以更换担保人吗

时间:2020-07-25 0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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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换吗 银行贷款可以更换担保人吗

上海市黄浦区,陈某信用卡有效期将到期,要求换新卡,银行表示可以换卡,但要提供担保人、先归还18000元透支款才给换新卡,陈某认为有权在到期换卡期间不履行还款责任。

陈某向上海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7931.47元。信用卡有效期将到期时,陈某要求换新卡,银行表示可以换卡,但要提供担保人。在银行的要求下,陈某提供了保证人并填写了申请表。但银行要求陈某先归还透支款再换新卡,拒绝陈某换卡要求,造成陈某不能正常使用信用卡,不能按时还款。

(一)信用卡到期未续卡是否可以成为持卡人逾期还款的免责事由?

陈某认为,要求换卡时,透支款并未到期,银行方面要求还清欠款并提供新的保证人再换卡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原信用卡到期失效,银行又未告知其他还款方式,造成无法及时还款。因此,自己有权在到期换卡期间不履行还款责任。

银行方面认为,陈某所申办的信用卡原担保人不再为新卡担保,所以陈某应先还清前期欠款,再由新的担保人担保办理新卡。此外,信用卡是否到期,均不影响还款,只要有卡号,就可到银行柜台办理还款。

因此,陈某的抗辩理由与其不归还欠款没有因果关系,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二)原信用卡到期后,A银行是否有权单方决定核发新卡?

陈某认为,银行要求自己还清欠款才给换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方面认为,陈某信用卡偶有迟延还款情况,而且信用卡透支属于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消费。所以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有权不再同意为陈某换发新卡。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银行透支款人民币17,931.47元;

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2,055.49元。

陈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为先。陈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理应按期还款,并不能以原卡到期后办妥换发新卡手续为前提条件,也不存在原卡到期后直接影响其归还透支款的客观事实,所以陈某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卡片到期而无法按时还款,是信用卡持卡人常用的逾期还款抗辩理由,这一抗辩是否成立?本案已经给出了答案。

1.持卡人的义务毋庸置疑。

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若持卡人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章程的规定按时、如数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银行所欠款项。

况且,如今的信用卡还款渠道已变得愈加丰富和便捷,不论是各个第三方机构抑或是银行自身,都开设了各种信用卡还款通道,持卡人的还款并不会因为卡片到期而受到影响。因此,逾期还款与卡片到期之间无因果关系,持卡人不能以此抗辩。

此外,卡片到期后,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章程的规定,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的用卡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独立判断是否同意为持卡人续卡。银行作为信用卡额度的授信人,有支配和控制其行内总体授信额度的权利,持卡人无权干预。

2.银行也不能盈利至上。

对银行而言,虽然具有上述权利,但出于持卡人的用卡体验,建议在日常用卡宣传中就还款和续卡问题作充分提示。尤其应当注意明确告知持卡人卡片到期后的还款注意事项,尽可能避免与持卡人因此发生纷争。

对持卡人而言,申办信用卡后应秉持诚信原则。合法、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期还款,在享受信用卡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换发新卡,实际上意味着发卡银行愿意再次授予持卡人新一轮的短期消费信贷,这也需要经过类似于发卡审核阶段的资信评估与审核。

3.疫情当前,银行应多一些人性化举措。

通常情况下,发卡银行会在信用卡到期前向持卡人寄送信用卡。但是,如果持卡人在用卡期间有透支逾期不还、非法套现等违反信用合约的行为,或者发生了其他影响自身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情况时,发卡银行也有权决定终止与持卡人之间的到期信贷关系,不再续约已到期的消费信贷合同即不再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发卡银行应就信用卡的使用及换卡等知识,对持卡人加强宣传和引导。信用卡是有使用期限的,卡片正面通常都标有有效期限。一旦过期,信用卡就不能进行消费或取款。如果持卡人符合换发新卡的条件,发卡银行应在有效期结束前,提前一个月提醒客户及时到银行换卡或直接寄发新卡。而对不再符合发卡条件或不愿换卡的用户,银行也应及时通知或提供“若无需换卡请寄回单”的服务,并告知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多种方式,以及到期不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持卡人对信用卡换卡的认识,有助于持卡人符合规范地使用信用卡,为个人创造良好的征信记录。

对于这个案件,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兄弟们一加三贷款暂时没过,这辆车的车架号还是和你绑定了吗?以后有父母担保可以换一辆最新的吗?

【#28亿存款被莫名质押现罗生门#】#28亿存款贷款方已更换股东法人# 自“28亿存款被莫名质押”风波以来,储户济民可信和渤海银行相继发声,作为被担保方的华业石化却始终没有现身,其官方电话一直处于忙线状态。而天眼查APP显示,10月27日,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作为100%控股的大股东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退出,新增股东江苏颐庄商贸有限公司。11月3日,华业石化法定代表人由此前的王军变为庄金龙。曾有媒体报道,华业石化曾经的大股东华之业能源为中石油间接持股100%的企业,但该股权关系在9月被中石油子公司华昌置业辟谣。

你情我愿,何来的霸王条款?甘肃庆阳男子肖某等在内的22名公职人员,因拖欠贷款,在未经口头或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情况被银行登报曝光。

肖某等人认为,他们并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作为公职人员,个人信息以这样的方式公布于众,导致社会评价极大降低,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

虽然贷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的权利。但只有法院或在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允许下,个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曝光,银行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曝光他的个人信息严重违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肖某对此不服,将依法上诉。

那么多公职人员同时都有贷款逾期的情况,且多次催促无果,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确实令人十分头痛。

一方面,贷款逾期通常作为民事纠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并不会因此涉及刑事犯罪,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当肖某等人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就与银行形成了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按期履行偿还贷款,是其法定义务。

逾期不还就需要承担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今后的贷款等事项。

据肖某称,贷款到期前,他曾想和银行协商贷款延期事宜,且多次向银行提出更换担保人,银行也没有同意,结果导致贷款无法在期内及时转贷(延期)而出现逾期。

然而肖某的贷款逾期的理由似乎并不能成立,因为当贷款快要到期时,肖某希望与银行协商合同延期或更换担保人的这种行为可能直接导致银行方面认为,肖某以其行为表示,在贷款到期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还贷款。

因此,银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届满前请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肖某所主张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存在其显著区别。

从客体上来看,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的社会评价,也即不特定的第三人的评价。

从内容上来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实,并非捏造、虚构的。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则往往是捏造、虚构的,一般不是事实。

本案中,银行在报纸上公开的肖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情况,属于真实信息,并非杜撰、虚构或捏造。

因此,肖某可以主张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贷款逾期的真实信息被曝光,而主张银行侵害了其名誉权。

回归本案争议的焦点,银行曝光肖某的逾期贷款事实是否构成侵害其人格权了呢?

本案中,从银行在报刊上登载的内容来看,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的特征,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贷款具体信息。毫无疑问,这些被公布的信息均属于肖某等人的个人私人信息。

由于合同中有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因此,银行方面认为,已经取得了借款人肖某等人的授权许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即便在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也需要合理实施。同时,《民法典》第497条也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因此,上述的“授权许可”作为银行的格式条款,不仅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比如未通过常规追讨,定向发送律师函,或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进行追讨。

直接将肖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加重了贷款方肖某等人的责任,限制、排除其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

您觉得银行的做法正确吗?可以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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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事件以官方结论为准。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

#普法行动#

#庆阳头条#

“太缺德了!”山东临沂,女子找到几十年未见的老师,称自己丈夫在非洲做工程,自己孩子在美国学开飞机,随后让老师为其担保贷款18万元给孩子交学费,本不富裕的老师心一软,答应了!可令这位老师没有想到的,自己的女学生原本说一个月就把钱还上,结果到期后不仅没有还上,更是直接将其拉黑!

随后这位老师的电话被贷款公司打爆、银行卡被冻结,而年过6旬早已经退休的他不得不踏上外出打工还钱的路。在外3年吃尽苦头,才把欠款还清。

目前,这位老师想到这些年受的委屈,欲起诉女学生追回代偿款!

【安律说法】

很多人说“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这话虽有些夸张,但是也道出了为他人担保的危害。实践中,或出于亲戚情谊或出于兄弟义气、或者像本案老师一样为人善良,抹不开面子给人做了担保,最后债务人鞋底抹油,溜之大吉,担保人被债权人追得苦不堪言案件并不在少数!

有些担保人会说,钱是借款人借的,我只是签个字,凭什么让我还?凭什么?这就是担保的意义所在!

要知道,所谓担保就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被我们熟知的“定金”其实都属于担保。

而其中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像本案这样老师只是签个字,拿自己作为老师的信用做保证,其实就是保证。而在女学生不还款的情况,作为保证人的老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老师承担还款责任后,该怎么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换句话说,老师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是可以向女学生追偿的。应当注意的是,追偿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拿本案来说就是老师代偿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3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

有人说,女学生不还债权人,又怎么会还老师?

向本案老师这样的案例,确实存在拿到判决却难以执行的风险。但是不试一试可真是一点希望都没有了。

同时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般情况债务人不还款,导致担保人向债权人还款的,只是民事纠纷。

但是如果女学生说了谎,贷款时根本就没有打算还钱,这种情况下女学生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诈骗!

而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古语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女学生如此坑害自己的老师着实是太缺德了!在此除了提醒那些心怀不轨之人,不要挥霍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落得个满街喊打的境地。

也提醒广大朋友们,给人担保前,一定要三思,再三思,莫要被人三言两语给忽悠,上当受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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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遭拉黑##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守护最美夕阳红#

朋友把钱还给我的时候,我并没有很开心,反而心中还有许多的愧疚,但却又无可奈何!

也许这就是我们这些平凡人的悲哀吧!

大概十年前,朋友把自家的旧房子拆了重建,那个时候他找我借了5万,过了两年,因为他的生意,他找我帮他担保,从银行借了5万,第三年的时候他把银行的贷款还清了,随之又要找我帮他再担保再借款。这个时候我跟他说,不要去找银行借了,麻烦,反正担保借款如果没还银行也是要找我还,干脆我借你算了,这后面的5要你按贷款利息给我,前面的5万是我借你的,不用利息。朋友答应了!他说要按季度付我利息!

但是仅仅付了一个季度利息给我之后,各种不幸就开始降临到朋友身上了!先是生意不顺没赚到钱或许还亏了钱,具体我也不知道,反正朋友后面就没付过我利息,但是我一点都不担心,我相信我这个朋友的人品,所以才敢又是借钱又是担保。朋友后来去跑外卖,有一次聊天听他说手抬不起来,休养一段时间好点后又去跑了,过了两三个月,有一次跑外卖摔倒了,去医院检查发现什么脊髓空洞症,据说挺严重的,本地没法看,要到大城市看,要手术。

期间,他老婆也许是因为对他已经绝望,对未来也许是失去信心,他老婆跟他离婚了,净身出户,孩子归他。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命运并没有因为你可怜而对你网开一面。不幸又光顾了朋友,这次是他儿子,才读高中就被查出绝症,虽经医疗,暂时性命无忧,但是不知道未来会怎么样!

疫情前那年,也就是,朋友还了我5万朋友本来说要还清,他也觉得借我钱借的太久了。没想到接下来又是疫情又是他儿子的事情,还款的事情也暂时搁置了,我也跟他说,不急,我要用的时候给我就可以了。

但是今年我因为买房的缘故,到处筹钱,不得已跟他开了口,他倒是很爽快,说给我三个月时间,三个月后,他把钱还给我了。我知道他很难,这个时候找他要钱确实不够义气,所以内心愧疚!

张某在银行行长先后7次共存款1580万元,得知银行行长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抓,拿着7张存折去取款,银行却拒绝支付本息。银行:行长被抓,存折是前行长伪造的。

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行长龚某,在龚某的帮助下,张某与龚某进行了银行担保的借款交易,借款700万元6个月,到期后拿到了42万元的利息和本金。

尝到甜头后,张某又在银行柜台开立了B类账户,在银行行长办公室签订了存款协议,存入600万元,龚某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存期为三个月,到期后,张某又拿到了龚某支付的54万元利息和本金。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将存折的取款密码设为龚某指定的之外,还需要将存折交给龚某保管。

但是龚某给张某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上分别载明:存款的到期时间以及存款的本金,并盖有银行的印章,只是上面也有“不得提前支取、征询、挂失或转账”。

当时张某并没有把这些放在心上,毕竟有相应的凭证,且盖有银行印章,而且前两次都成功拿到本金和利息就没有太放在心上。

于是在当天又在柜台上将B类存折换折,同时存入1000万元,随后又在行长办公室与龚某签订了存款协议,龚某还是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上面都标明了,张某在上述账户上存入1,000万元存款,存期三个月。

当天龚某就通过他人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90万元的利息。

张某看到这利息那么高,于是又和龚某在银行大堂见面,在柜台上开立账户C,又在里面存入了800万元。这时候,龚某在银行附近的咖啡店内,给张某交付了已经盖章的《存款协议》以及《大额存单保管单》,同样约定存期为三个月。

当天龚某还是通过他人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72万元的利息。

钱来得这么快,张某又在银行柜台开立了D账户,随即又存入了170万元。同样龚某还是在银行附近的咖啡店内,给张某交付了已经盖章的《存款协议》及《大额存单保管单》,约定存期为一周。随后又通过他人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51万利息,一周后又返还了170本金。

也就是说张某还有两笔存款没有拿回本金,直到行长龚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

张某被判刑后,法院追回了568.2万元,但是仍然有1011.8万元没有返还,于是张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张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柜台开户,存款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龚某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其以行长的身份办理银行业务具有可信度,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都是自己不能预知的。龚某的犯罪行为导致银行的损失,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

银行辩称:

张某与龚某签订的《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都是龚某个人伪造的,而且约定的内容也不是银行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承担相应的兑付义务。

张某的损失是出于对龚某的个人信任。将存折和密码交给龚某,张某的损失是个人造成的,与银行无关。

经一审法院审核后认为:

龚某作为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行为。在张某办理好存折并存入款项后,就以银行的名义与张某在行长办公室签订《存款协议》,并出具《大额存单保管单》。龚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是与银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并据此交付存款。

张某在银行行长办理的存款,并且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上均有银行盖章,张某不可能会怀疑证件和公章的真伪,也没有能力辨别。

法院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扣除张某已经取得的利息448.5万元以及法院发还的赃款568.2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563.5万元。

银行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使得龚某有机可乘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银行对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存款安全的义务。龚某虽然为银行行长,但也没有权利处置储户的存款。

银行对职员负有监督责任,银行疏于监管,未发现龚某的犯罪行为及柜员的不当行为。

张某在银行开户后,根据龚某要求将密码设置为指定的密码,并将存折交给龚某,虽然龚某出具了一张盖有假公章的大额存单,保管单,但公某就是凭借存折和密码将钱取走。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息,亲信龚某将存折交给龚某,并告知存折密码,对其自身损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银行承担80%的责任。银行向张某赔付4506400元。张某主张的,按贷款利率计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银行只需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银行承担66006.4元,张某承担16501.60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龚某与张某签订的存款协议和交付的大额存单保管单后两次是在咖啡厅办理的,而龚某此时已经辞职,龚某办理的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是系个人所为,并不能代表银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并未提供新的证据,原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在网上看到一个报道,意思是市民徐女士莫名的成了人家的贷款担保,后来把莒南农商行给告了,最后莒南农商行败诉了,停止侵权,并且还要报送删除不良记录。这对临沂市民徐女士来说,真的不容易。因为换了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生气,自己明明没有参与这样的事情,却被担保,肯定要个说法!

莒南农商行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如果你们董事长莫名被担保了,会怎么办?个人觉得,在删除不良记录的同时,也应及时的给徐女士道歉和一定的精神补偿!

#我要上 头条# 如何才能避免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

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01了解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并补救

当得知贷款办不下来时,首先要找银行业务员了解自己贷款批不下来的原因,然后相对应的补救。一般来说,补救措施得当,银行很快就会放贷。

a、征信或流水不合格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本人的征信或流水等不合格而被拒贷,建议你通过其他资产或存款证明来提高信用。另外,也可以通过增加首付款比例、减少贷款金额的方式,再向银行申请一次。

b、资料不完整

如果是因为资料不完整而被拒贷的,借款人可以重新搜集,然后再次向银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资料一定要真实,如果作假,一旦被发现,不止本次贷款会失败,还可能会影响日后申贷。

02换家银行试试

看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放贷政策,在这家银行申请贷款失败,说不定在放贷政策较为宽松的银行就可以成功贷到款,所以贷款办不下来时,购房者可以尝试换一家银行贷款。

03找担保公司

如果你确实还想要购买这套房子,但是自己实在没有办法补齐剩下的贷款,那么可以尝试找一些靠谱的担保公司。但是要注意的是,担保公司的收费会比较高,会产生许多额外的费用,包括手续费、担保费、利息费等等。

如何才能避免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

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

征信报告是借款人个人信用的体现,征信良好说明借款人贷款、还款习惯好,以后按时还房贷的可能性更高。所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会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一旦发现不良记录,比如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在两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的逾期记录,就会被列入不良征信名单,从而遭到银行拒贷。所以,贷款申请者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

贷款前做好流水账

申请贷款买房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流水账,因为银行流水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收入和消费,从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要为自己做一个漂亮的流水账。比如:每月向银行卡存一定数量的钱,这样可以增加你的贷款通过率,尽量避免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

提交真实资料信息

银行会严格地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如果发现借款人伪造资料,那么贷款肯定是办不下来的,而且短时间内无法再次申请。因此,申请银行贷款时一定要提交真实的资料。

不要轻易为他人作担保

如果你为他人做担保,对方没有及时还款并且跑路,那么作为担保人也会受到连带影响,并且在征信记录上会存留污点,对后续房贷业务造成影响。因此,一定不要轻易为他人做担保。

卢展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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