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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背景套取银行贷款 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

时间:2021-06-13 16:38:59

相关推荐

虚构交易背景套取银行贷款 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

#佳木斯头条#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一、大来镇卫生院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套取医保基金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大来镇卫生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市医疗保障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追回违规基金 38913.31元,并处3倍罚款116739.93元。

二、佳木斯佳联医院串换诊疗项目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佳木斯佳联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行为,涉及医保基金139230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依据《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回违规基金91470元。5月1日后的违规行为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违规基金47760元,并处1倍罚款47760元。共计追回违规基金139230元,罚款47760元。

三、佳木斯杏芝林老年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费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佳木斯杏芝林老年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涉及医保基金78795.5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依据《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回违规基金58277.95元。5月1日后的违规行为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违规基金20517.58元,并处1倍罚款20517.58元。共计追回违规基金78795.5元,罚款20517.58元。

四、佳木斯小天使妇产医院挂床住院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调查核实,佳木斯小天使妇产医院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38418.91元。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违规基金38418.91元,并处1倍罚款38418.91元。

五、佳木斯华伟大药房佳康店销售保健品串换医保项目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佳木斯华伟大药房佳康店存在销售保健品串换医保项目划卡的行为。依据《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六条一款十二项之规定暂停医保服务一个月。

六、佳木斯市向阳区信德达药店未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

经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佳木斯市向阳区信德达药店存在未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的违规行为。依据《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暂停医保服务一个月。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11月11日

长期逾期是诈骗吗

不是

逾期一般不是诈骗,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罪。

提起逾期,不少卡友随之色变。确实,不管是信用卡逾期还是贷款逾期,都是一个不好的事情,这意味着不仅在征信上要体现,而且申卡和贷款都有影响。

不过有的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现了长期逾期的情况,害怕被对方告上法庭处于诈骗罪,逾期一般不是诈骗,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罪。

虽然简单的逾期不是诈骗,但是出现逾期也是不好的事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这样做的后果势必会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使自己的信用度降低,对后期的网贷造成一定影响。

如何上法院起诉诈骗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虚假合同签署后,承兴系公司采取假冒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让相关金融机构对虚构的应收账款信以为真,以此骗取融资款。

鲁网鲁网官方账号

诈骗300亿,她被判无期

温州百名司机涉诈骗因虚构订单骗取补贴

歪门邪道不可取。用账号冒充乘客发起拼车车票,接单两三公里后,用乘客的账号取消行程,骗取平台每张车票几百元。

温州当地100余名网约车司机涉嫌利用上述方法诈骗某网约车平台,专车平台被抓金额500余万元,其中60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

真相手段,骗取他人大量财物。如果这些司机真的是在一个乘客下单后自主决定下车,司机只跑了一小段路程却拿到了全程的车费,那当然没有问题,因为这是平台在设定这个规则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的问题,属于平台对司机的自愿补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假订单里没有真正的乘客。司机用别人的手机编造乘客自己的假订单,然后虚假提前下车,是典型的虚构事实。利用平台对司机的赔偿机制,他用十元钱骗取了平台几百元,从而骗取了平台的财物,明显是诈骗行为。

最后,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想扎扎实实赚钱,还是要合法做生意,不要总想着一些歪门邪道。迟早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要上头条# #温州头条#

虚构毒品来诈骗 牟利不成遭判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

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通过手机,在某境外社交软件上搭建涉毒交易平台群组,并在平台上发布大麻、电子烟等虚假交易信息,吸引某境外社交软件用户浏览并购买,在用户支付货款后,将用户账号拉黑删除。9月至3月期间,张某通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购毒款2640元。

4月,被告人王某从张某处了解此事后主动要求参与,与张某分工合作,由张某负责与用户沟通、收取购毒款,王某负责在群组内发布毒品信息、做托配合。期间,张某、王某骗取他人购毒款共计16673.33元,二人各获利8336.665元。同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加入该团伙,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购毒款共计8145元,三人各获利2715元。

9月13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王某、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张某诈骗金额达27458.33元,王某诈骗金额达24818.33元,被告人李某诈骗金额达814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2-庞某诈骗案,虚构感染新冠病毒,急需治病骗取钱财】

5月,被告人庞某某虚构具有经济能力的身份“梁俊”和被害人韩某通过微信建立联系。庞某某在取得韩某信任后,介绍其参与外汇投资。9月,庞某某将韩某添加至从同学李某处借来的微信号中并将微信名更改为“天道酬勤”,同韩某继续保持联络。同时,为寻找工作,介绍被害人韩某参与电影项目投资。3月至4月,为偿还网络贷款,庞某某假借“梁俊”的女儿在澳大利亚感染新冠病毒,急需治病为由,陆续向被害人韩某借款372,000元。庞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消费。案发后,庞某某退赃款10万元。

庞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承认自己虚构事实,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已经向被害人标明是借款行为,并明确标明了还款的希望,故双方之间资金的转账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关系,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流水可以体现出自己实际收入状况,并非无固定收入来源。

法院认为:

1.庞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至案发时庞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或收益,且借有网贷无法偿还。

2.庞某某在借款时实施了诈骗手段。庞某某在借款时虚构自己的真实身份、也未向被害人如实说明自己财务及财产状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交给他。其后,庞某某在骗取到钱款后的解释理由行为即是掩饰诈骗行为,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庞某某无还款能力。庞某某原本已有网贷借款未偿还的情形下,还虚构理由,没有任何为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采取的积极补救措施,事实上属于无还款能力。

4.庞某某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庞某某使用微信,假借具有经济能力的虚构身份“梁俊”女儿生病的事实,陆续向被害人借款。微信号“庞某某”的转账消费记录显示,借来的钱款均用于偿还贷款及生活消费,借款时间持续一年二个月。期间无稳定的工作,未向被害人偿还借款。庞某某辩解称自己具有经济能力并愿意偿还剩余的借款,但自归案后至宣判前没有主动退还行为,此类消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同样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业务群”里海选目标,男子借疫情“隔空”诈骗

为了偿还个人贷款,某电脑经营部的员工动起了歪心思,他先是虚构自己有一批性价比很高的全新电脑显卡,再通过之前加入的“业务群”海选诈骗对象,一番忽悠后,最终骗得59400元。日前,本市东丽警方根据线索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将这名嫌疑人押解回津。

“警察同志,我在网上被骗了近6万块……”时间回溯到12月24日上午,公安东丽分局新立派出所接到群众张先生报警,称购买电脑显卡时被骗。看着神色焦急的报案人,接待民警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引导其叙述整个事情的经过。

原来,张先生因为工作关系,曾加入一个经营电脑配件的业务群,这是一个数百人参与的大型微信群,成员遍布全国各地,有销售、有批发商、有厂家,群里经常有一些性价比很高的电脑配件售卖。

12月20日傍晚,张先生在家中休息时,手机弹出一名“中间商”周某发来的微信信息,“我在群里看到有人售卖一批全新的技嘉显卡,好像是用来抵账的,性价比非常好,我记得你上次说有这方面的需要,要不你去问问?”

收到热心朋友提供的线索,张先生非常高兴,连忙进群寻找“这条广告”。

“这款显卡的性能定位,就是4k以及VR游戏,它可提供更稳定的电源输出,同时拥有更好的负载平衡以及温度保护,有效的降低电子元件的工作温度……”

果然,对方售卖的显卡就是自己目前非常需要的那批热门货,并且群里给出的价格非常便宜。

机不可失,张先生立即添加群友的微信号,却发现彼此早就认识。好友备注显示,对方是武汉一家电脑经营部的员工,名叫孙某。虽然不熟,但是既然在好友名单里,张先生的警惕性还是大幅降低。

在随后的接触中,孙某表示,自己手里这22片显卡保证是全新的,因为有公司拖欠他们货款,这些用来抵债。

“行,这些我都要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以594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张先生马上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5000元,又通过支付宝给对方转账54400元。

货款是打过去了,但是这批显卡却迟迟不给发货,并且孙某的态度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彷佛从人间蒸发了一般。

连续催促了三日无果后,张先生决定报警求助。接报后,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和新立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在排除了“中间商”周某与此案无关后,孙某成为了本案唯一的嫌疑人。

“当时由于嫌疑人身在武汉,受年初疫情影响,抓捕工作迟迟无法进行,待疫情得到控制后,我们将该项工作重新提上日程……”说到此案侦破的曲折程度,办案民警仍记忆犹深。

不久前,经过大量工作,警方发现嫌疑人先是去了东北,后又出现在湖南省长沙市。随着抓捕时机成熟,办案民警于是火速赶往长沙,并成功将对方抓获归案。

到案后,嫌疑人孙某(男 41岁)如实供述虚构显卡,骗取张先生人民币59400元的犯罪事实。他表示,因为做生意有了亏空,便想着用这笔钱偿还贷款。

今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高锴

通讯员:段怡君 陈林

编辑:邢亚楠

甘肃省静宁县:10月,姚某强通过微信认识张某学。同年12月,姚某强在“静宁微帮”与“西安四海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获悉仅需2万元“保证金”即可贷款100万元。

姚某强将此事告知张某学,二人商议后,张某学用自己的“汉腾”SUV越野车抵押贷款2万元,将1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姚某强,二人前往西安办理贷款未果。

1月,孙某联系张某学为刘某1贷款,为赎回其抵押车辆,张某学便与姚某强商议同样以为刘某1“贷黑款”的手段骗取钱财,因刘某1无力交纳“保证金”,孙某便用自己的“广汽传祺”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将其中的28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姚某强,姚某强将20000元转给张某学用于赎回车辆,8000元自己日常花销。

后孙某多次催问贷款事宜,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更换电话号码,无法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强、张某学退赔被害人孙某2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强、张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强、张某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6月1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强、张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浙江温州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虚构订单诈骗案件,当地的网约车司机利用平台的漏洞疯狂薅羊毛,通过伪造订单进行返钱,短短不到6个月时间,上百名司机获利500余万,最终全都被抓。

网约车司机小黑接单途中,发现了一个平台的漏洞,当时他接了一个拼车的订单,乘客上车没多久,行程有变就临时取消了订单,因为行程很短,乘客只通过平台支付了10元车费。

可令司机意外的是,平台按照订单全程价格给他支付了100多元车费,凭空赚了100多元。本来平台是防止有乘客这种情况下不付钱损害司机利益,于是用这种方式保护司机利益,没想到司机看到了一条快速致富之路。

这个财富密码被发现后,司机小黑开始疯狂作案,借用身边亲朋好友的手机号,隔三岔五给自己弄一单虚假订单,伪造订单成本只需要10元,而司机从平台方那里得到的却是300元车费。这个财富密码很快在网约车司机群体中流传开来,当地数百人参与到伪造订单作案中,几十上百万的资金异常,很快被平台监测到。平台报警侯,温州警方出动200多人的警力,对涉嫌诈骗的104名网约车司机。经查,短短六个月,虚构数千个假订单,从平台方套取了500多万资金。其中60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身试法,必定被抓。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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