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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贷款发函 银行贷款批贷函

时间:2019-09-18 0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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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贷款发函 银行贷款批贷函

#公司法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原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其他董事上离职守且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召集出资人会议作出变更部分董事的决议是否有效?

关键词:变更董事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思路: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法律规定来审查相关决议是否有效。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第一,原告有权召集全体投资人开会。被告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投资人委派,但对于如何委派没有具体规定。全体投资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各自或共同的委派董事的意思,而召开会议进行商议和表决是通常的方式之一。被告的公司章程对于召集投资人开会的程序也没有具体规定,1998年股权变更后,被告至今未召开出资人会议,也未设股东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的规定,原告作为出资最多的出资人和公司董事长,有权召集全体出资人开会讨论更换董事会成员事宜……第三,改选董事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章程规定。一方面,董事任期届满,依法依章程规定都应当予以改选。被告于1994年设立至今董事会成员一直未更换,仅于1998年12月修改章程时将董事洪三雄改任为副董事长。此后投资者再未委派过董事,董事任期早已届满,应由投资者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委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即使将1998年董事职务的调整,视为出资人改选了董事会成员,至今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五年的规定,当然也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期三年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出资人有权重新委任董事会成员。另一方面,被告的部分任期届满的留守董事滥用董事权利、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投资人也有权改选董事。11月17日,被告的董事会已决议一致同意公司在人民币2亿元的限额内向银行贷款,并授权由原告全权办理。但董事洪三雄、洪进行却于6月25日以被告董事会的名义向公司贷款银行发函要求停止对公司的授信贷款,致使被告无法通过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无法进口原材料。这些留守董事滥用了董事职权,因此,改选董事符合被告利益。第四,董事既应在经营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也应当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应当能够公平地维护公司大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被告的董事会组成不能代表出资占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出资人的利益,此时,该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出资人会议更换董事。第五,原告有权委派被告的董事会成员。出资人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享有选择管理者(即任免董事)的权利。被告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由投资者委派……”的规定,将委派董事的权利赋予投资人。章程将公司重大事项赋予公司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该条款与第十八条冲突的情况下,特殊条款的适用应优先于普通条款,故章程将委派董事的权利特别保留给投资人。即使该权利已授予董事会,投资人作为授予权利的委托人,仍有权通过合法召开出资人会议的形式,将该授权收回。因此,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原告均有权委派被告的董事会成员……第七,依照出资人会议决议,被告负有办理公司董事变更事项备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八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八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会议做出会议决议后,被告系办理公司董事变更备案及章程修正案报批变更登记事项的主体,负有依据出资人会议决议内容办理报批、登记及备案等事项的法定义务。

案例索引:()厦民初字第387号 洪某诉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函告二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9月29日本人曾发函致贵行,要求贵行就本人借款八万元划入本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湖南同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4300150806205250115一事提供证据,而后贵行仅提供了空白支付凭证复印件一张、开立借款账户通知书复印件一张、本人认为此不足以证明贵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现本人再次致函贵行、要求贵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代理本人办理贷款业务的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将八万元贷款转存到指定账户的转存凭证3、本楼盘贷款的利息计算系统是否完善。

4、借款合同公证书。

本人承诺、接到以上证据后、开始还款、如果贵行再次拒绝的话、本人将依法办理未借款公证。

函告人XXX

11月12日

老板用自己的私人银行卡收公司货款,支出公司的款项,也用自己的同一张私人银行卡收取个人的款项与支出个人消费款项。税务局稽查局找上门的时候,稽查局只要查明这张银行卡确实取得了企业的应税收入,比如,通过给财务做笔录,固定这张银行卡是用在公司方面的,稽查局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剩下的事情,就是发函,发通知书,让企业证明这张银行卡那些是非应税收入 那些是非企业收入 ,举证责任在企业了。私人银行卡流水一般比较复杂,稽查局没有那个能力与时间一笔一笔算清楚,税法也并不苛求稽查局搞清处每一笔收入的性质,企业想通过“否定局部即否定全部”的理论进行抗辩,申辩,不可取,风险太大。因为企业对自己的收入情况应该是有数的,但是稽查局毕竟是外人,外人对你企业的情况,并不清楚的了解,是无法确切核实每笔流水所对应的具体业务内容的,稽查局与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在稽查局已经确认这张银行卡归属于公司的前提下,如果企业主张这张银行卡有非经营收入,主张这张卡有私人业务与企业无关的,对不起,企业有责任与义务对流水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这种,账外流水的官司,对企业的代理律师,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有很高的要求的。而且要早沟通,早解决,税局发函的时候,就要认真对待,及时沟通了。税务局给了你举证,陈述,申辩的机会,要及时准确作出反应。不能拖,更不能置之不理,毕竟如果结果不好,还是老板承担。[奋斗][奋斗][握手][握手]

前几天,有个朋友问了一个问题。说如果经营贷改变用途,被银行查出来了,但是现在没钱还,银行会怎么样?今天答案来了。

月供一万怎么会变成月供8万多了呢?

根据银行的的相关要求,客户如果无法按银行要求提供有效的贷款用途,那么银行有权利提前收回贷款。有人说了,我就是不还,银行能拿我怎么样?

今天,上海的一位买房人,因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款用途,而被银行发函通知,而后登上了热搜榜。

而更恐怖的是原本每月月供1万出头,现在如果他不能按银行要求提前还款,那么他每个月要还款金额,将高达8万多元。

“杨大发,咱村里要给积极分子分配一个任务,不知你是否愿意去完成?”

1966年6月16日傍晚,南充县一个山村的村长找到杨大发开门见山地问道。

“我去,我一定去,快说说是啥任务村长。”杨大发一听“积极分子”四个字顿时来了精神,迫不及待地向村长要任务。

“其实也不算啥大事,咱村里有几个贷款条需劳你明天拿到银行还上,顺道将村里的几个凳子送到区公所去。”村长见杨大发一副按捺不住的兴奋,故意卖了个关子。

而对杨大发来说,村长对自己如此信任,自己这个“积极分子”不管怎么说也要好好表现。

第二天,欣喜接到任务的杨大发,一路气喘吁吁地挑着凳子赶到区公所,被一个“区干部”热情“请”进了办公室。

杨大发刚要在办公室凳子上坐定,不曾想“区干部”却转身绕到杨大发身后,将凳子一脚踹开。杨大发猝不及防,摔了个仰巴叉,早已埋伏好的四个彪形大汉从后门冲出来将杨大发束住手脚。

“你们凭什么抓我?”还不曾回过神的杨大发反抗地问道。“杨进兴,黄显声将军的游泳表呢?”“我卖了。”杨大发慌乱中说漏了嘴,连忙狡辩道:“不,我不是杨进兴,我是杨大发。”

这位村里公认的劳模杨大发,村里颇有威望的互助组组长,怎么就成了公安的缉拿对象?杨大发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过去?

杨大发本名杨进兴,1944年,曾被“军统一哥”戴笠看重,一路从贴身便衣警卫升职到侍从副官一职,还曾拘押过叶挺将军。

戴笠失事后不久,杨进兴更是以心狠毒辣,忠实听从国民党命令的特务本性,很快升迁到白公馆看守所所长一职。

1946年,杨进兴为向军统邀功,伙同特务分子,将时任四川地下党书记的罗世文、川西特委军委委员车耀先带到松林坡枪杀,并残忍地将遇难烈士的遗体焚尸掩埋。

杨进兴更令人罄竹难书的罪行还在后边。1947年,杨进兴以送尚承文、朱念群、张长敖三位共产党员去机场为由,将他们哄骗至一间密室内,用电线绕在他们手铐上,开电闸将他们电击致死。为防止三位烈士生还,他还用丁字铁镐猛击烈士头颅,场面血腥之极。

自1946年起,经杨进兴亲手用酷刑致死的革命志士不下300多人。

1949年9月,杨进兴接到蒋介石暗杀杨虎城与小萝卜头两家政治犯的密令。杀人不见血的杨进兴伙同安文芳、杨钦典等人开始制定暗杀行动。

他们设下圈套将杨虎城、宋绮云两家诱骗至戴公祠。杨振中(杨虎城的儿子)刚进门便被暗藏在后门的特务王少山用匕首捅进腰间杀害。

随后,以杨进兴为首的这帮杀人恶魔灭绝人性地屠杀在场的两家人。倒在血泊里的(宋绮云妻子)徐林侠,弥留之际还苦苦哀求他们放过两个孩子(小萝卜头与杨虎城之女杨拯贵)。最终,杨进兴将没被杨钦典掐死的小萝卜头一刀捅死。

1949年11月27日,民族英雄黄显声将军,也被以杨进兴为首的一伙特务枪杀。

令人发指的是,惨死于杨进兴这群特务毒手的黄显声将军,手上的腕表还被杨进兴顺手掠去。

重庆解放后,这群双手沾满共产党人鲜血的杀人暴徒,并没有像当初预想的那样得到蒋介石的保护。

背负革命者血债的杨进兴,只得自谋生路。急寻落脚之地的杨进兴,在路遇南充县青居乡村民后,佯装悲情地编造了一个落难出逃的难民故事,取得了善良村民的信任。

自此,化名杨大发的杨进兴“老老实实”做起了村民。极善伪装的杨进兴很快成了村互助组组长,处处以“老好人”形象表现的杨进兴甚至还被推任为村干部。

但再善于伪装,他的罪行终究会败露。1953年秋,当年侥幸逃过公安部门搜捕的军统特务杨进兴终于露出了马脚。

在我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村民杨大发的身份引起调查人员的怀疑。杨大发谎称自己原来是广安县代市场人员,政府发函本地,经调查却根本无此人存在。

更令人生疑的是,与“贫农”杨大发来往甚密的村民反映:这位看似贫穷的杨大发却“很有钱”,他的一个金戒指在南充卖了16万元旧币,还曾经将他妻子田德俊的大衣卖了4万元旧币,更离谱的是,有人还发现杨大发居然还戴过一只17钻的游泳表。

除此之外,还有村民反映:杨大发有次在田间与妻子斗嘴,妻子气不过说道:“你凶啥子,把你的历史背一下,人民政府到处在抓特务,你敢不敢到乡上去坦白。”杨大发顿时被怼得哑口无言。

随着杨大发疑点丛生的身份逐步揭开,他的过往劣迹开始浮出水面。政府以表扬先进人物为由智取了杨大发照片,经会上群众多方辩认,当年杀害杨虎城、小萝头家人及黄显声等革命志士的特务就是杨大发。

这就引出了开头设计智捉杨大发的一幕。罪大恶极的杨大发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就地处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残害同胞的罪人,即使他隐藏得再好,也会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他终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人物#

作者/家和富贵

编辑/呆呆 幽

【在售楼部交的首付款,两年后开发商却不承认?】#交了首付款两年后开发商却不认# 福晟钱隆府的几位购房者找到帮帮团,说他们在支付了首付款购买了钱隆府的房子,本来应该要办理贷款手续,明年等待交房就好,但现在开发商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回复未收到这些业主的首付款,后期不会交房还要追究业主违约责任。这让业主觉得很冤枉,业主反映,福晟钱隆府其实是永润公司与福晟合作开发,第一次定金是打入永润账户,第二笔几十万或上百万的购房款是在售楼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用pos机操作,打进了福晟账户。并且后期永润公司也配合开出了发票及出具了合同,有部分业主还网签备案成功了,但现在永润公司却不承认第二笔首付款。业主反映,他们找到开发商理论时,永润表示发票和合同里的公章是因为他们公司公章有段时间被盗用了,这更让业主觉得可笑。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都已发函,认为永润公司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隐瞒或逃避监管的行为,督促永润公司要尽快确认并协助业主办理手续,但公司却迟迟不行动。那目前永润公司会如何表态,记者接下来也会前往公司售楼部了解。#媒体微观##帮忙进行时# 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后续报道:【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督促永润公司要尽快协助业主办理手续】#交了首付款两年后开发商却不认#福晟钱隆府的几位购房者找到帮帮团... )

外国人和中国人的生意观真的有很大的不同。中国人做生意,很容易把双方代入甲方与乙方的角色,甲方高高在上,乙方亦步亦趋,要做生意,先把生人变成熟人。而外国人做生意,就是单纯的采购方和供应商的买卖关系,你有这个需求,而我刚好可以提供,所以双方的平等的。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国人不能理解当前的中澳关系和中美关系。大家觉得澳大利亚真是不知好歹,中国每年从澳大利亚购买大量的铁矿石、羊毛等物资,但是澳大利亚还总是跟中国对着干。但其实澳大利亚才不是这么想,他们觉得生意就是生意,政治就是政治。

所以做外贸,我也从来不给客户拖欠货款。大家做生意,还是拿出点契约精神来,按照国外的规则办事就好了。最近已经给拖欠货款的客户发函了:因为付款延迟的原因,已发的货物没办法提供保函放货,在进行的项目只能暂停,不付款,项目真的推行不下去。至于资金流的问题,让客户自己想办法解决吧。

【案例17---股权转让纠纷】

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学忠向艾宪民支付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向刘风庭支付1450万元股权转让款、向黄绪纲支付9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判令宋学忠向艾宪民支付违约金(以900万元为基数,自6月20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自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判令宋学忠向刘风庭支付违约金(以1250万元为基数,自6月20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1250万元为基数,自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9月20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判令宋学忠向黄绪纲支付违约金(以900万元为基数,自6月20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自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事实和理由:1月9日,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宋学忠、葛海燕、葛红英,8月19日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联公司)。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三人于12月1日受让49%的股权,分别持有路联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艾宪民10%,刘风庭29%,黄绪纲10%,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也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不能有效形成股东会决议。因此,双方经多次协商决定,一方退出公司经营,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方。5月19日,双方签订《关于合资事项的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处理协议》),约定宋学忠支付艾宪民股份转让款900万元,支付刘风庭股份转让款1450万元,支付黄绪纲股份转让款900万元。被告宋学忠每延期一天,按照支付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宋学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给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严重违约,也拒绝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而且公司经营困难,故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诉至法院。

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北京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处理协议》;3.《<关于合资事项的处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4.《北京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

宋学忠辩称:不同意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的诉讼请求。1.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与宋学忠签订《处理协议》前,隐瞒实际控制山东路联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联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隐患,严重影响路联公司股权价值,由于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的原因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该协议无效。

2.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已经在宋学忠无法按期交付股权转让款后,通过解除宋学忠在山东路联公司任职的方式,继续全面控制公司经营权至今,应当视为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已经实际单方解约。

3.尽调山东路联公司后,股权转让目的难以实现。路联公司及宋学忠及时发函给山东路联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补充协议》履行及提出终止《补充协议》,宋学忠也提出了终止协议履行。

4.自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宋学忠被迫撤回北京,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依旧实际控制山东路联公司。但因其三人严重不作为,山东路联公司于7月停止还贷,现已造成本金加利息5100多万元违约,引发诉讼败诉并被法院依法执行,给路联公司和宋学忠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5.不认可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的违约金标准,违约金标准应该以《处理协议》的约定为准。

6.5月19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15条的规定程序召开,并未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且将未通知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剥夺了葛海燕、葛红英、褚红林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属于无效。艾宪民、刘风庭、黄绪纲也认可该《股东会决议》在签署时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并给该股东会决议的生效附加了条件,这与股东会决议一经通过即发生效力的基本内涵相悖,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没收100万的定金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女凑254万买房,却遭开发商拒收:毕恭毕敬给钱都不要》,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浙江杭州陈女士去年三月通过摇号买了套房,交了100万定金。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多处违规,甚至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罚了开发商8000元,开发商整改。但是陈女士担心整改不彻底,一直没有理会。后在开发商通知3日内签约,否则没收定金,陈女士才联系销售,销售表达了难处。开发商再次发函要单方面解约,并没收定金。陈女士因资金有些难处,又晚了些时间。开发商称催了陈女士大半年,无法容忍。到最后,开发商工作人员称与陈女士沟通解决。

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言,催了买受人大半年,也未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话,那么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若是合同解除,没收100万的定金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当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扣收。

那么定金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呢?

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因此,如果购房款为364万,合同价款20%为70.8万。而陈女士支付了100万的定金,明显高于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并不产生定金效力,故,即使开发商适用定金罚则,也不能全部没收100万定金。

从这个新闻来看,对于购房人来说,有哪些启示呢?

1、定金不是订金,定金带有惩罚性质,担保的作用,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购房过程中,如果发现开发商违法违规,不能采取消极方式“搁置不理”,否则容易从主动变被动。如果开发商违法违规,一般来说,买受人若选择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退回定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告知整改结果、赔偿损失或签署补充协议等。

3、购房并非儿戏,支付购房款是购房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贷款,从而无法支付购房款,那么一定要及时取证,规避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最后,买房投资有风险,一定要谨慎,遇事莫消极,风险要防范。

#女子凑254万买房开发商拒收##走进民法典#

#明星发的律师函可信吗#

“说者有意,听者有心”这八个字用来概括律师函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常到位了。

[微风]明星发律师函吧,无非就两个原因:

一是谴责造谣者,维护名誉,相比于运用大量公关手段打太极,律师函这种正面维权,网友相对来说会更吃这套。

另外则是一种“告知”的意味,隐含一种“我已聘请律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思。但凡一个社会主义好青年,在收到一份律所盖章的函件时,难免都会有些心慌。

[微风]问题来了,那么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律师函到底有什么作用?

首先,律师函可以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另外,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同时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最后,对于已经产生诉讼的案件,律师函还有助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我是@唐玉芹律师遇事不决,你会考虑律师函吗?

今天看到一位网友写的心路历程:

今天是,我21岁。来自一个00后的女孩子,各种网贷信用卡还有整形贷粗略计算加起来一共有65000多要还。现在在做夜场,每天都喝酒,拿着五六百一个班的小费。整形贷每月12号还款,45000分两次贷款,一个3万的24期每个月还1600多,一万五的12期每个月还1400多。三万那个到12号就逾期一个月了,三万那个逾期到现在利息和本金加起来一共要还2300这样。本来18号回来过年说元宵过后机票便宜点,回上海工作的。哪知道碰见了疫情,现在哪儿都不能去,没有收入来源,身上就只剩一百多。返回上海的机票还要一千多。想想都想去死了。昨天整形贷即分期的人发信息到我妈手机上叫我还款,整天催款电话不断。我随便编个借口把我妈糊弄过去了。催款人说,两日之内不还款,就发函到我户籍地址。想死的心都有了,每天都在担心着,现在广发 浦发 招商银行信用卡 分期乐 花呗都逾期了 不久还有支付宝备用金 借呗 身上只剩一百多的我都不知道怎么还了。什么时候才是个头,以前不觉得利息高,借了才发现我每个月至少一万的工资都不够还,租房吃饭出行都是钱。银行卡都是还了套,套了还。好难,感觉熬不过去,每天贷款电话都在催,我都不敢接。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啊,回上海想做两份工,白天工作,晚上去夜场喝酒,累就累了,熬过这一段就好了,希望能够快点好起来,一切都会好的。

希望这位小姑娘可以早日上岸。

祝岁月静好,希望不遥。

通辽男子骗房贱卖“黑老大”案开庭,被控曾行贿房管局长

k此前报道的“通辽一房产纠纷案5年未结”所涉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称:科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日查虚构名下住房与被害人王文霞“互换”房产。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杰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的杨敬谦“疏通关系”,成功将一套132平方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日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当地“黑老大”薛光辉。

据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8月,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敬谦(正处级调研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该院查办了自治区检察院5·15专案、通辽市房管局原局长杨敬谦等人涉案金额高达470余万元要案。

检方曾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下称:燕顺斋公司)负责人王文霞向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胡日查将其公司位于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的一处营业房(下称:108号房)骗走,涉嫌职务侵占。

1月18日,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5月11日,胡日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胡日查被取保候审。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11月至11月,胡日查担任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科区检察院遂于2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起诉书:房管局长收钱后批示办理

科区检察院于12月30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胡日查因涉嫌诈骗罪于10月31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15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日查与王文霞为相识关系,王文霞为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因企业经营需要,案发前曾请求胡日查帮助燕顺斋公司对外融资。

5月11日,胡日查借王文霞外地出差之机,携带其因帮助燕顺斋公司融资而掌握的燕顺斋公司作废印章及王文霞名章,至通辽市房产局,谎称自己经燕顺斋公司及王文霞授权同意,申请以虚构的胡日查名下房产,置换燕顺斋公司名下房证号为056704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大通A 区1-108号房屋(即108号房),并签字保证该申请真实有效。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某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杨敬谦疏通关系,杨敬谦于5月21日在房屋兑换申请书上批示办理,后房产更名业务相关办理人员在不知此事未经燕顺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要求王文霞本人到场确认,将前述燕顺斋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更名登记在胡日查名下。

,王文霞发现此事后要求胡日查对此情况做出解释,胡日查谎称为办理贷款需要临时将房产更名,后于6月在王文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薛光辉。经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108号房建筑面积132平米房产,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

科区检察院认为,胡日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第三方错误处分他人财产,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0日,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在科区法院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另据公开报道,6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光辉(绰号:留住)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薛光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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