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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信用贷款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贷款

时间:2023-08-15 05: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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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信用贷款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贷款

#郑州头条# 3厘1的企业贷款不用抵押!

最新审批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贷款又降息了,3厘1,年化3.8,只能说没有更合适了,并且先息后本,一年的时间周期。

今天朋友问我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销售,我单位借款给另一个没有关联的企业,无息的,这还需要交什么税吗 ?

那下面咱们来一起学习下: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减征幅度以当地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企业无偿提供借款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实务中一般税务局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确定增值税的依据,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3、企业所得税:目前对于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口径认为需要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口径认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与您所属税局进行确认,以税局要求为准哦~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第三条。

所以说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进一步要求来确定是否交税,按政策来说是需要交税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还有朋友问股权转让的问题: 我们是一般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的股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款?

税务上: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可能还涉及到增值税:

1、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税[]46号);否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

2、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第四条)

3、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比照“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范围。(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注: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可在50%税额幅度范围内减征,具体减征比例以当地规定为准。

账务:被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您参考如下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不过现在好的朋友为了不交税选择0元转让估计,税法上是不允许0元转让,不过现实中也可以操作,就看当地税务局对这方面的核查力度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类专项附加扣除!

异地交房贷在本地个税附加可以扣除吗?

解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上述规定,没有限制纳税人住房的坐落位置与工作地的关系,因此异地交房贷不影响在税前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只能二选一,一旦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就不能在同时选择“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

#财税问答##财税实务##税务##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售价为2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借:营业外收入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借:营业外支出 126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借:营业外支出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未还清,是否可以填报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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