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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合同银行贷款买房

时间:2019-06-29 2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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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合同银行贷款买房

我想起来发生在一个同事身上的事。

同事是从农村来到城里,在我们单位工作,签了合同。大约十几年前,他们那一批人都准备买房安家,当时房价大约是四五千,总额几十万,都需要贷款。同事本来也准备买,他老丈人说,买房就是犯傻,还要给银行还贷款,那就是为银行打工了,不如一直租房子住省钱。

然后大家都买了房,劝这个同事买,结果他被老丈人洗了脑,没有买。

过了没几年,合肥房价呼呼叫上涨,很快超过了一万块。同事慌了,赶快买房,结果他买的房比其他人贵了一倍还多,人家带干带不干的,几年时间就把贷款还上了。到他就不行了,贷款总额比别人多了一倍还多,意味着还款时间比人家也长一两倍,罪受大发了。

这时候,他老丈人装作没事人一样,一个字都不说了。

贷款买房的其实是弱式群体,国家应该立法,购房者贷款办不下来的,购房合同应该无效,

娓娓道法公职律师 税务师

“房子虽然没买,但是首付款我不能退给你!”辽宁沈阳,王某交付首付款后,发现不能办理贷款,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但是开发商不同意。于是,王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首付款。(案件来源:沈阳中院)王某一直都想为儿子买套房,恰巧这两年房子的价格比较低,而且还有很多现房,他认为这是买房子上车的好时机,于是选择了一个大型的楼盘进行咨询。房屋销售人对其进行了详细介绍,而且带他去看了房子,目前房子已经建好,只要王某愿意,随时可以交房。王某选中了一套自己中意的房子,当天就签署了认购承诺书并且支付了定金3万元,几天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1619.50元,总价款1013918元,首付款513918元,贷款50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但是王某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于是找开发商说明原因,并要求退还首付款。开发商在目前的行情下,能卖出去一套房子多不容易,而且双方有合同约定,开发商坚决不退首付款,无奈之下王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一)《民法典》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是真心地想买房子,而且,当时自己提供的资料,也经过了销售人员的审核,但是因为贷款政策的原因,导致自己不能办理,所以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应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王某认为既然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开发商就应该按照规定返还自己的首付款。开发商则辩称:(一)王某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王某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依据相关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二)退一步讲,王某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即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王某也应该支付10%的违约金,即赔偿10.3万元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王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要求涉房屋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而且开发商也未提供因王某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最后判决开发商扣完20000元违约金后,返还王某购房款493,918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王某负担。法院判决后,开发商过低认为违约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开发商认为王某应该人按照主合同第八条(累计应付款的10%)向其支付违约金。而一审判决判仅仅令王某承担的2万元违约金,甚至低于王某曾经交纳的3万元定金(已转为购房款),根本体现不出法律对违约一方的教育引导作用。最后,开发商还深情流露地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尤其是房地产行业遭受重大困难的背景下,如果任由购房者在付出极小代价甚至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随意解约,将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发生混乱。而王某则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对于其交纳的定金3万元,无权要求返还。原审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显系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可以扣除3万元定金,然后返还剩余的购房款483,918元;在目前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能生存下来已经不容易,王某能够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首付款更是实属不易。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娓娓道法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头条创作挑战赛##沈阳头条#

开发商虚构事实,伙同银行以合同形式诈骗业主购房贷款,把诈骗来的购房款没有用于建房而挪作它用。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

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承担的案例。

蚂蚁说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钱是打给开发商的,凭什么要我还!”福建福安,一女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谁曾想到,没过多久她买的楼盘就停工成了烂尾楼,而且一直没有复工的迹象,还了两年房贷后,女子终于忍不可忍,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不还房贷。这套房子是陈女士结婚后,和丈夫一起买的新房,购买时间是5月,首付21万余元,贷款了44万,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两年后,9月30日。当时烂尾的楼盘还比较少,陈女士根本没有想过,自己买的房子会烂尾,结果呢?还没到交房时间,楼盘就突然停止施工。最开始,陈女士还抱着希望,觉得开发商会想办法解决,恢复施工,但事实证明,陈女士错了,直到她到法院去起诉,涉案楼盘都没有复工。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只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陈女士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不出所料,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注意,陈女士买房子时,除了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和银行签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也一并判决解除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于解除购房合同一事,开发商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发放的贷款,应该由开发商一方还,还是由开发商和陈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不同看法。银行表示,陈女士买房子时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签了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后,王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还要自己继续还贷一事,陈女士不服,当即表示不同意,贷款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又没给我,凭什么要我继续还房贷?从法律上讲,陈女士要不要继续还房贷呢?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地讲,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无法返还就赔偿对方损失。对此,陈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都没有异议,合同解除了,应该退还嘛,问题是,应该由谁来还呢?开发商两手一摊,银行你别看我,我愿意还钱,但关键是我现在没钱,于是银行把目光锁定在陈女士身上。陈女士不同意继续还贷,并拿出了商品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陈女士认为,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贷款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退还收受的购房贷款。但是,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说法也有道理,借款合同上写的是银行和陈女士的名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解除后,陈女士也要承担返还义务。最高法在审过的类似案例中表示,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最终,最高法以违反公平原则,判了银行败诉,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回归到本案,本案的一审、二审都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又申请了再审。最后,再审法院审查后,让银行失望了,因为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按揭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还款,购房人不用继续还贷!@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福建# #楼盘逾期未交付 法院支持业主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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