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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银行消费贷款 苏州银行消费贷款

时间:2019-03-24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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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银行消费贷款 苏州银行消费贷款

用心学习,分享价值 苏农银行

公司是自银监会成立后新体制框架下全国第一批挂牌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全国第四家A股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吴江农商银行更名为苏州农商银行。公司坚守支农支小定位,分设零售金融、公司金融、金融市场三大业务条线。零售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个贷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公司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单位存款、结算业务、企业融资业务、国际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同业业务、资金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等。

作为苏州本地法人银行,本行始终立足服务本土,推动数字人民币与地方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探索打造能够体现区域特色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特色场景和应用模式。目前,本行与农信银中心和运营机构合作,通过“一点接入”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平台和“直连”运营机构两种方式开展系统对接,已实现应用场景包括智慧食堂、古镇旅游、智慧农贸、工资代发、ATM存取、对公资金结算等。未来,本行将进一步利用自身优势,扩展更多数字货币的生态场景应用。

本人不荐股,不带盘,不建群,不指导买卖,专注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投资理论分享。本号展现的所有技术走势和股票均以学习为目的,不涉及荐股。——股市有风险,不能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不构成任何建议,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天降310平米豪宅”!湖南长沙,65岁的周阿姨突然接到了社区发来的通知,她儿子陈某的廉租房和低保可能要取消了,理由是她的儿子在享受政策期间买了一套310平米的洋房。这让周阿姨既气愤又好笑,如果有这套洋房还享受什么低保,这套房得值多少钱?

据周阿姨介绍,她的儿子是精神二级残疾,无缘无故多了这套房直接导致要取消他的低保和廉租房。她这么大年纪了,不能照顾孩子一辈子,这以后他还怎么活?

事后,周阿姨调取了购房合同,竟发现房子已经交了110多万的首付款,还贷了200多万。周阿姨称现在过日子都苦难,哪里有这么多钱,简直是天文数字。

而且,让周阿姨纳闷的是,自己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就不可能办贷款、签合同。她猜测儿子可能是被利用了。

这是怎么回事?记者开始根据合同寻找线索。卖方是刘某表示,和买方见过面,其他有问题去找中介。

中介表示,买方是吴某,已经对接过了。之所以最后过户到陈某名下,是因为合同载明吴某可以指定产权人。所以他们按照吴某指定过户到了陈某名下。至于是谁带着陈某到登记中心办理的手续,只能问买方吴某。

而吴某则表示,反正不是他带过去的,中介肯定知道谁带过去的。而且过户人也不是他指定的。也不是他买的房,也没付过款。

真是奇了怪了!100多万首付谁付的?200多万贷款是怎么贷下来的?周阿姨的儿子是怎么办的过户?目前周阿姨已经报警,希望能给个明确说法!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蹊跷他妈给蹊跷开门—蹊跷到家了!有网友打趣说,这好办啊,直接领包入住啊!也有的网友出主意,把房子直接卖了,就有人出来了。也有网友直言,这就是黑中介搞得鬼?

那这到底怎么回事?是不是真的可以如网友所言直接卖掉?

【@韩林桂律师 说法】

一、是有反常必有妖,天降豪宅这事,笔者推测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同名同姓惹的祸。也就是说,有人和周阿姨的儿子陈某重名。原因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其进行交易过户或者内部数据整合的时候,因为重名导致档案导出有误或者直接将房子登记在了陈某名下。类似的案例曾发生过。

第二种可能:身份证登记出现失误。这里的意思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公民身份证信息登记的时候,或者是在有人进行二代身份证换证的时候,因为重名出现了登记错误。类似的案例也曾出现过。比如吴江就有个案例,因为身份证信息登记错误,导致自己的房子长达一直登记在别人名下。

第三种可能:有人冒名顶替。这里指的是真正的买方自己并没有买方资格或者指标,利用陈某的身份,偷龙转凤,暂时登记在其名下。待日后有了资格后,再转回来。根据本案例的情况,这是最有可能的一种情形。湖南曾有个案例,受害人不仅多了个房子,还多了个老婆。原因就是他人利用他的买房资格,假结婚。

如果真是这种情况,那少不了中介公司的神操作。中介为了卖方收取中介费,可能给没资格的买方策划了这个“馊方案”。

二、如果真是有人冒名顶替,那侵犯了陈某的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有人冒用陈某的名字买房,就属于侵犯了其姓名权!按照民法的规定,周阿姨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三、是否真的如网友所言,可以把这套房子卖掉呢?

这是不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经所有权人允许卖掉他人财物,属于无效行为,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追回,如果撤销不能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例,周阿姨明知房子不属于自己的,如果擅自处置,属于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最终实际所有权人不能追回的,是可以要求周阿姨赔偿的。

另外,该种行为也有侵占罪之嫌。依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私自出售的,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无论是民事角度,还是刑事角度,私自卖掉房产是万不可取的。

最后,希望警方能够及早查明真相,还周阿姨和他的儿子陈某一个公道!如果最终查明确系中介搞鬼,应予以严惩。

不过有个地方笔者还是没想明白,就是谁把陈某带到现场办的过户手续、签署的合同?亦或是中介有根本就不需要陈某就能办过户的神通?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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