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骗取贷款罪银行共犯 骗取银行贷贷款罪案例

骗取贷款罪银行共犯 骗取银行贷贷款罪案例

时间:2019-01-24 22:06:24

相关推荐

骗取贷款罪银行共犯 骗取银行贷贷款罪案例

【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实施诈骗!广西百色又一伙犯罪分子被法院判了】3月1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秀洪等十一人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秀洪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一百二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月,被告人吴秀洪冒充海归老人电话联系被害人,以海外有巨额资金需要从海外银行解冻回国,发放给广大的民族大业有功人士为由,并以缴纳会费方能获得巨额回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童某团队将钱款转至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里,诈骗金额2967多万元,后其通过被告人崔永进、吴秀兴等人帮忙刷卡套现,所得赃款在百色市区购买多处房产、商铺、车辆及大量金银首饰并登记入杨秀苑名下,或交由杨秀苑的父亲杨光进保管。同年9月,被告人兰顺良通过被告人崔永进等人为另三起诈骗案犯罪所得1600多万元刷卡套现。9月至10月,被告人吴秀洪、刘远见、兰顺良、刘承威、杨盛富、姚秀党又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翠团队钱款1175多万元。12月至1月间,被告人吴秀洪又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蓉团队125万元,骗取王某平团队钱款115万元。

法院认为

吴秀洪、刘远见、兰顺良、刘承威、姚秀党、杨盛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志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向他人出卖诈骗所用的工具银行卡,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系诈骗犯罪的共犯。被告人吴秀兴、兰顺良、崔永进、杨秀苑、杨光进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十一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头条#

沈清明(网名:明月),是否是金融诈骗案的共犯?在陈阵的金融诈骗案中,沈清明(网名:明月)一脸无辜相,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沈清明如她自己交代的 啥都不知情,那她怎么会使用陈阵用诈骗的方式得到的部分贷款?沈和陈阵共同使用赃款,且陈阵用的手机卡及网银密码均是沈清明(网名明月),说明沈清明对陈阵的操作是知情的,甚至是放任的。或者即使不是全部知情,那也是部分知情;或者平时骗贷已经习以为常了。现在出事了,突然以反转受害的身份示人,就好像女人通奸被老公发现后,向警方报案说她被强奸了。如果如此,那沈清明在陈阵的金融诈骗案中,就是贼喊捉贼,希望广东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永前派出所继续侦查该案时注意这个细节,从而防止这条漏网之鱼在网络上长期煽动情绪,制造对立,再继续寻衅滋事犯罪。

真的是银行卡惹的祸?!

——因为银行卡,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或者通过第四方结算平台,把诈骗、赌博或者其他犯罪资金进行了转账,为犯罪提供了最后一个环节的帮助,犯罪吗?

不能简单说,提供了银行卡就一定构成犯罪!

因为银行提供资金转移的行为,却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以及诈骗罪!

很有意思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以及诈骗罪这三个罪名,却有可能因为主观故意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1.明知道系诈骗资金或者赌博资金,并且最终确认是诈骗或者赌博,妥妥的涉嫌诈骗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如果知道或者被推定明知犯罪资金,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却又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人不够严谨的进行调侃,你的口供决定了你判什么罪。似乎有一种呼风唤雨罪的感觉。

当然,这种说法并不严谨,口供也属于刑事证据八大证据种类,如果根据口供以及客观证据,能认定或者推定构成诈骗罪,就不可能认定帮信罪;反之亦可,无法根据口供以及客观证据证明构成诈骗罪,那有可能会被用帮信罪进行兜底!

口供不是万能的,不要过多迷恋口供,刑法并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需要综合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认知水平等进行刑事辩护。

吉林扶余县,冬天,吕女士想贷款买楼时,售楼人员告诉她有5万元贷款未偿还,已经被银行列为不良征信记录黑名单了,贷不了款。经过认真回忆,她才想起,她在扶余县黄花岗矿泉水厂打工时,时任厂长姚某某曾经把她和另三名同事一共四人的身份证收去过。“当时说是为我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后来我们四人谁也没看见那份意外伤害保险单。”吕女士说这笔5万元的贷款已经利息加利息已经变成六十六万余元了。(二三里资讯)

【法律解读】:吕女士这样遭遇法律如何评判呢?我们聊聊法律规定!

第一,矿泉水厂厂长姚某某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构成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吕女士名下贷款应当由矿泉水厂长姚某某赔偿。

本案中吕女士未知情情况下,将身份证交付他人骗取贷款,自己并未具有协助行为,自身也并未作出民事行为,和金融机构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即金融贷款关系,恰恰是金融机构疏忽或者说违规贷款、帮助他人骗贷造成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故吕女士不负有赔偿贷款本息民事义务。

反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人员,除了被判刑外,还应赔偿金融机构损失。

第三,吕女士被纳入不良记录构成侵权名誉权,可依法维权。

公民的名誉权不容侵犯。《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侵犯。

最后提醒:身份证出借一定要慎重,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仍然外借将涉嫌构成共犯。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多学法律少吃亏#普法行动#

71.85万元!田林县一名干部犯贪污受贿保险诈骗罪被判6年刑罚

9月28日上午,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韦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邓某昕、谢某诚、黄某霞、陆某耀犯介绍贿赂罪、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到六年不等的刑罚,被处罚金。为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底线,强化干部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田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此案公开宣判为契机,组织县直单位领导干部40余人到该院旁听宣判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

期间,时任田林县定安镇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韦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助和油茶造林补助共计17.8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邓某昕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好处费,数额15万元,此外还与被告人邓某昕、谢某诚、黄某霞、陆某耀等人共同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8.98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1.8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造林补助款178738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150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邓某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数额150000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韦某、邓某昕、黄某霞、谢某诚合伙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8986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耀作为保险事故的现场勘查人员,在为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故意提供虚假的现场勘查报告等材料,为被告人韦某、邓某昕、黄某霞、谢某诚诈骗提供条件,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田林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职务犯罪等重点案件为案例适时开展旁听庭审活动,该案的宣判彰显了田林法院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决心,有效地发挥了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把身边典型案例作为‘活教材’,为大家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法官提醒,公职人员无论官职大小,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希望大家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遵法守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底线,时刻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严格要求自己。

来源丨田林县法院

广西北海,20岁的大学生曹某和男子廖某发生纠纷,廖某威胁恐吓曹某。曹某找到男子何某,让何某去教训廖某,何某又找到王某,由王某实施殴打行为,王某伪造了廖某受伤的照片通过何某发给曹某,曹某按事先约定将6.5万元打入何某指定银行账户。

后曹某担心廖某会报复自己,遂让何某找人杀死廖某,何某再次找到王某让其杀死廖某,王某同意并提出找越南人杀死廖某,曹某按约定将34.5万元转给何某。何某给曹某反馈已经找到四名越南人持冲锋枪等武器的杀人方案,曹某同意该方案。,随后,王某又制造了廖某被枪击致死的假象拍照片通过何某转发给曹某,曹某误以为廖某已经死亡。

几个月后,曹某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交代了其欲杀害廖某的犯罪事实,给廖某赔偿6万元,取得谅解。

#大学生雇凶杀人反被骗34万#

【在线看法】

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男子曹某竟然先后两次花费共计41万元,欲殴打和杀害对方,结果自己却成了受害人。聊聊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曹某找他人殴打廖某,未造成伤害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不到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根据伤害结果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幅度。

该案中,曹某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但雇佣之人将其欺骗,并未实施伤害行为,轻伤后果更是无从谈起,所以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曹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曹某欲杀死廖某,雇佣凶手,支付费用,涉嫌故意杀人罪,但雇佣之人无杀人故意,和曹某不是共同犯罪

和故意伤害罪不同,故意杀人罪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包括指示他人实施杀人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杀死被害人决定犯罪状态,不影响罪名认定。

曹某打算杀死廖某,雇佣凶手,且支付费用,就其本人而已,已经完成雇凶杀人的全部过程,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涉嫌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该案的雇佣之人并无杀人故意,而是为了骗取钱财,所以不会和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曹某故意杀人未遂,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曹某有杀死他人的犯罪故意,但雇佣之人伪造杀人现场,骗取钱财,其杀人的目的并未实现,犯罪未遂,在案发后,曹某报警称自己被骗,同时如实供述了其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赔偿取得廖某的谅解。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两个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男子何某和王某如事先共谋骗人,构成诈骗罪共犯

在曹某之外,还有何某和王某也涉嫌犯罪。曹某雇佣何某打人杀人、何某安排王某实施上述行为,但王某并未实施伤害杀人行为,如何某和王某二人共谋,虚构殴打、杀害廖某的事实,骗取曹某现金41万元,何某和王某二人是共同犯罪,均构成诈骗罪。

朋友之间因琐事争吵,竟然让男子曹某动杀机,没有想到,螳螂扑婵,黄雀在后!反而被骗41万余元。你身边有这样为了小事大动干戈之人吗?

#在线看法# #普法行动#

大家怎么看这起案件?欢迎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

---------------------

欢迎关注我@在线看法

聚焦法律问题,给你更多的法律知识!!

剑指电信诈骗|从吸粉引流入手,挖出诈骗团伙

证券公司客服打来电话,邀你入群交流炒股。这样的套路你遇到过吗?日前,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吸粉引流诈骗团伙主犯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等7名团伙成员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引导侦查收集诈骗证据

3月,徐某在汉川市租赁场地,购买手机、电脑、办公桌椅等作案工具,招揽李某等7人,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微信群二维码等,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内部股票交流、专家指导炒股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上线控制的微信群,再由上线实施诈骗。

每骗一人入群,上线便支付给徐某100元至140元提成。徐某则按进群1人50元的价格支付李某等人提成工资。截至案发,该团伙拉了739人入群,从上线处分赃5万余元。

5月20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徐某等8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汉川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高志雄审查该案时发现,该团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毫无疑问,但从其与上线的合作交流情况来看,很有可能与上线合谋诈骗。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该院决定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上述人员,随后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和侦查方向调整到诈骗事实上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提出具体侦查建议:将查扣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物证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查找涉嫌诈骗的相关证据;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该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诈骗话术、与上线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与上线之间的交易流水等证据,查明该团伙是否与上线合谋为诈骗提供帮助;根据引流数据,反向查找被害人。

找到被害人锁定诈骗犯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手机、电脑、U盘等物证进行了专业勘验和鉴定,发现了上线发送给该团伙的诈骗话术、规避风险提示、炸群应对等书证。这些证据表明徐某团伙与上线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合作,该团伙不仅按照上线的指示为其吸粉引流,还对上线下一步的诈骗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因此,该团伙与其上线存在“事先通谋”诈骗的嫌疑。

“虽然找到了一些诈骗犯罪认定证据,但因为该团伙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无法确定哪些人是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没有被害人,本案很难被定性诈骗犯罪。”高志雄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随后向办案民警提出建议:将已经被吸粉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导入全国反电诈协作平台,比对已经报警的被害人数据库,查找是否有被害人被骗;按照收集到的数据,对吸粉引流的739人逐一拨打电话号码,询问是否被骗。

最终,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办案民警找到了两名被害人,他们分别被诈骗1万元、40万元。

“徐某等人明知上线实施诈骗犯罪而与其合作,不仅冒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还积极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最终被骗,实质上完成了整个诈骗犯罪中的欺骗环节,与上线的骗财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构成诈骗共犯。”高志雄说。至此,本案涉嫌诈骗的犯罪证据已基本查清。

深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

“徐某团伙是通过拨打电话来吸粉引流的,那这些电话号码信息又从何而来?”高志雄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随后,该院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团伙的所有手机号码进行勘验、鉴定,查明拨打诈骗电话条数。同时在侦查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主动争取上级检察院支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在延长的侦查期限内,公安机关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及通话清单,并请专业机构对拨打电话条数进行统计和鉴定,最终查明该团伙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拨打诈骗电话16069条。而这些电话号码信息均系从徐某U盘中查获。据徐某交代,这些电话号码有一些是从上线那里获取的,有一些是他自己购买的,还有一些是他从网络群里下载的。

经查,该团伙中的7人在作案期间拨打诈骗电话条数均达到5000条以上,同时从U盘中查获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400余万条。

最终,检察机关以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7人涉嫌诈骗罪将该案起诉至法院。目前,该团伙的上线身份均已查明,其中二人因涉嫌其他诈骗行为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另有一人正被上网追逃。

新闻来源:正义网

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新宁公安破获首例利用“数字钱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

来源:新宁公安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新宁县公安局依托所队协作、警种联动,成功打掉了一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

【案件速递】

10月,新宁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在工作中得到线索,在新宁县金石镇有一伙人频繁购买他人的银行卡,疑似帮助电信诈骗团伙非法转移资金。

获得线索后,办案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深度分析研判,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一个以肖某平为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贩卖和租借的银行卡在注册“数字钱包”后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诈,资金流水累计达1500余万元。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多,同时该团伙运用的“数字钱包”支付存在交易隐秘性强、调查难度高等特点,新宁县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并决定采取所队协作、警种联动,全力对该案进行侦破。

经数日缜密侦查,在掌握了大量犯罪事实及证据后,新宁县公安局迅速抽调刑侦大队、金石派出所等所队精干警力对该团伙进行集中收网。经过连日奋战,办案民警成功抓获肖某平、朱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

【现查明】:

肖某平在网络上发现买卖、租用银行卡来钱较快,为了赚取高额佣金,肖某平萌发了收购、租借社会青年和在校学生手中的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的邪念。

10月以来,肖某平以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朱某、雷某等17人银行卡,随后其用租来的银行卡注册“数字钱包”后用于给境外电诈分子转账。

涉案资金流水高达1500余万元,致使受骗人数达30余人,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平、朱某等17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日常生活工作中,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对于自己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一旦发现有买卖国家证件或对公账户等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警方普法】:

买卖银行卡、微信号、手机号可能涉及以下这些罪名:

一、诈骗罪

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系电信诈骗,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的帮助犯、从犯认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骗婚骗钱太可恶!近日,安徽一母女已相亲为由,骗取相亲对象彩礼,合伙诈骗12人,共计200万 ,人均被骗16.66万元。其母亲51岁的张某,竟然利用赃款包养90后情人 #母女合伙诈骗200万#

【龙律说法】

这对母女也太奇葩了,母亲不但不帮助女儿好好寻个人家过日子,反而与女儿一起合伙以相亲为由骗取彩礼,殊不知,那些婚姻困难户基本都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的,被这对母女一骗,人财两空,对此,必须予以严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该案件中,母女二人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即使女方与男方相亲后,双方未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为过高的彩礼导致男方家庭困难,或者二人未共同生活,那么男方一旦发现骗婚真相,就可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母女二人以相亲为由,骗取男方彩礼,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而且其诈骗200万,已经构成诈骗罪。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对该母女二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且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至少也要服刑五年以上。

那么中间的媒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中间媒人明知母女二人是骗婚,而且与其二人共谋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媒人也是诈骗罪共犯。

如果媒人没有诈骗的共谋,那么媒人就是母女二人诈骗的工具,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婚姻不是儿戏,对于借相亲骗婚骗钱的行为,必须严肃打击,从重处罚。

—————

关注我,@韦清龙律师

关注社会热点,法律知识。

《刑法》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认定规则是什么,如何区分该罪与其它罪共犯?比如在数字货币类传销案中,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到底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为3年,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刑为,因此对罪名性质进行严格的区分和研究,对刑事辩护而言就显得非常有意义。类似情形还比如非法经营期货类的非法经营案或者诈骗案,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的团队或者个人,如果主观上明知,到底能否构成帮信罪?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