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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追诉期限 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时间:2021-06-05 1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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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追诉期限 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劫持航空罪法定最高刑可能是死刑,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

本案开始路就走错了。根据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又根据79年刑法第76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的犯罪行为是88年发生的,因此本案开始就应该采取申请逐级或者直接向最高检要求核准继续追诉的方式解决。现在向前走已经不能回头,有难度了,但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还是可以搏一下的。[碰拳][碰拳][碰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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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枫被举报性侵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抛可该女孩两年前己报警,没下文这话题不说,假设现在报警两年前的性侵案也是有效的。只不过时代久远,取证麻烦。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钱枫性侵#

#钱枫被举报涉嫌强奸#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经过;

(3)法定最高刑为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男子因20元22刀刺死他人被判死缓#

1、本案发生在1998年,于被抓获,不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后者针对的是如下情形: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审判发生在新法时期。

2、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为追诉时效的延长,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

3、本案的判决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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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传志最终结果会如何# 要放在大的经济环境下来推测柳的最终结局。单纯从司马南怼的事件来看,柳可能仅仅背上骂名而已。从法律角度来说,司马南举报的侵占国有资产(柳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是贪污)以及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国家对经济领域的犯罪一般不会重判,根据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期决定的追诉期限,结合柳的情节,即使柳有这方面的问题,也可能因为过了追诉期限而无法追究。从这个角度来说,顶多存在党员的违纪问题,这个对他毫无杀伤力。

但是柳的事情放在经济大环境和资本逐利的放大镜下,对他最致命的将会是来自对手的攻击。至于是谁,作为吃瓜群众,只能坐等真相浮出水面的一天。司马、张捷、李肃不会是,人家冲着流量来的,倪光南更不是,书呆子一个,当年的恩怨估计早放下了,心中只有芯片。

其实从近5年来的经济领域的一些事情来看,人家就是瞄准柳的资产而来。所以柳最有可能的结局就是人亡后财才空。至于柳氏家族的事情,谁知道呢?

“这么多年过去了,该买的单也该买了”。湖北襄阳的警方在惠州将某身价千万的老板熊某抓获,民警拉着熊某的手,假装防疫人员进入电梯才亮明身份。

据悉,1993年熊某与王某方式争吵,熊某持刀将王某刺死。29年间,熊某一直潜逃,期间还改了名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虽然已经过了29年,但是警方依然排除万难将熊某抓获。

而熊某被抓后,第一个辩解可能就是这事情都过了29年,是否已经了诉讼时效呢?且我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再犯罪,现在我虽然身价千万,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请求不对我进行处罚 。

那么此案到到底如何定性呢?

首先,要审查本案是诉讼时效。所谓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时间,如果某犯罪过了刑事诉讼时效,尽管犯罪存在,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追究的。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小于5年的,诉讼时效是5年,5年到-的,诉讼时效为,以上的为,无期、死刑为。

网友很纳闷:说好的打击犯罪呢?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其实,规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司法机关应当以当下的案件为主,旧案不是重点,比如是前的旧案影响大,还是当下的案件影响大,肯定是当下的,很多人都知道,社会覆盖面广。

第二个是因为旧案取证存在很多困难,很多旧案因为取证及时,无法认定犯罪,这是取证的客观规律导致的,尤其是以前的取证技术不高,取证不规范。

第三个是给犯罪者一个机会,既然犯罪没有被发现,犯罪者也没有再实施犯罪,那么时间过来,视为已经改造完毕。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诉讼时效,警方已经当年已经知道案发了,也就是已经立案,只是因为熊某潜逃,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回到本案,熊某属于案发后一直逃避侦查,其跑到外地,隐姓埋名,就是逃避侦查的具体表现,因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只有在本案发生后,无人知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此时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是熊某并没有跑,此时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后不追究!

最后,我们看一下熊某可能涉嫌的犯罪。根据案情可知,熊某将人而上刺死了,也就是发生了人死亡的法律结果。

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来评价评价此案,分别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因用一个刺字,可见其本身主观上并非过失,可以排除此罪。

实践中,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主要看熊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以及捅刺的次数,简单而言,其行为表现了内心的诉求,行为越凶狠,越有可能是想杀人,反之则是伤害。

​对熊某而言,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如今富甲一方,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毕竟他当年造成他人死亡,也给被人的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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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潜逃29年被抓时已资产千万#

【#刑法点滴#】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的规定。

这一条款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或者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如何办理案件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的最长期限。也就是说,在每一诉讼阶段,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强度要比取保候审更强,规定了比取保侯审更短的期限,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形,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里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针对以下两种情况: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所侦查的犯罪活动不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等。

(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确定的具体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还未了结,也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确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作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确定新的期限。在确定新的期限时,应当注意本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累计最长期限的限制,即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是,本款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南医大奸杀女学生林某的恶魔麻某刚被执行死刑。这个案件在刑事追诉期限上有典型意义,是超过最长追诉期限,经最高检核准后启动追诉程序的案件,实践中很少见。#南医大女生遭奸杀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律师视角】

1.刑事追诉期限,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经过法定期限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追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追诉期限,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开报道显示,这个案件发生于1992年,麻某被抓获时是,距离案发28年,已经超过的最长追诉期限。如果要继续追究,“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从公开报道来看,经江苏当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5月8日,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为,本案虽然经过了,但麻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2.刑事追诉期限不是挡箭牌。有些人误以为,既然法律规定过了刑事追诉期限不再追究,那以后犯罪了躲起来,过来追诉时效,是不是就平安无事了?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放纵坏人吗?

其实,这是对刑事追诉期限的片面理解。除了像本案这样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可以启动最高检核准程序追诉外,我国法律还对追诉期限作了以下规定:

①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终有报,苍天饶过谁?#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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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看世界,案件背后析法理。欢迎关注@文金发律师 ,多学法,少吃亏。

江西南昌,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抢劫、绑架致人7人死亡,案发不久法子英即被抓获并被判处死刑,而劳荣枝则潜逃后被厦门警方抓获归案。

9月9日,劳荣枝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宣判后,劳荣枝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自己是好人,连鸡鸭都不敢杀,更不会杀人,据此提起上诉,目前,江西省高院二审继续开庭审理中。

事实上,劳荣枝拒不认罪,那么法院是否能够判处其死刑?

其实,这就是证据的把握的问题了,庭审中,劳荣枝翻供称自己没有杀过人,对于杀人的情节,表示自己不知情,并且比如提款等情节是法子英胁迫自己的。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苛的,即不仅要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且还有排除合理怀疑。

就像本案中,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一起作案,而且是多次作案,其中两人在一起参与的案件中,受害人陈述是一方面,加上当时法子英当年是如何供述的,包括作案的刀具、铁丝等工具是否含有劳荣枝的生物特征,其实都能够证实劳荣枝是否参与了犯罪的过程。

退一步讲,即便劳荣枝并没有直接实施动手杀害受害人这一行为,由于两人是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就采取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概念,只要是其中一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意味着两人都是既遂犯罪。

即当劳荣枝利用酒吧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受害人骗到家中,此后限制其人身自由,即便动手的法子英,而后劳荣枝参与了处理现场,向受害人家属勒索钱财等行为,对此也属于主犯。

所以只要说明劳荣枝和法子英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的,对此两人的作用就都是主犯,就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有人不解,劳荣枝都已经跑了了,还能够被抓回来审判吗?

其实,《刑法》有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即便当时没有立案,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还是有可能追究的。

而本案中,由于当时就抓获了其中一名嫌疑人法子英,因此当初也是立案调查了,也已经将劳荣枝追逃了,所有就不牵扯什么时候抓获的问题。

当然,由于劳荣枝不仅在南昌作案,而且还在温州、合肥等地犯案,最终被押往了江西处理,庭审时,劳荣枝一方对管辖也提出了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其实,上述几个地方的公安部门对此都是有管辖权的,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以哪一个公安部门管辖并不是重点,最终法院如何判处被告人,才是给予受害人一个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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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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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来你从没管过他,现在他去世了你要继承遗产了?”辽宁沈阳,弟弟去世后,没见过面的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弟弟的遗产,还要将弟媳扫地出门。哥哥的诉求有道理么?3月8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大和马二是两兄弟,父母在他们很小时就离婚了,马大跟着母亲过,马二跟着父亲过,两兄弟很少联系。长大后哥哥去了上海,弟弟则留在沈阳。

1995年起,留在沈阳的马二和女子孙某同居,同居期间,马二购买了紧挨着的两套住房,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69平方米。马某身体不太好,常年生病卧床,生病住院均由孙某一人照顾。

2001年、,兄弟俩的父母先后去世,马二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马二去世时马大在上海未返回沈阳,马二的身后事由孙某独自处理。

5月,马大回沈阳办理母亲房产继承时,意外得知弟弟生前婚姻状态为未婚,也就是说,弟弟和弟媳孙某并未办理结婚证。经人提醒,马大意识到,既然弟弟弟媳未办结婚证,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对于弟弟的遗产,弟媳并无继承权,因此弟弟的这2套房应该由自己来继承。

于是马大将弟媳告上法庭,要求弟媳腾出占有的两套房屋,理由是弟媳并不是弟弟的合法妻子,无继承权。孙某提出了3点意见,对马大的起诉予以驳斥:

1、马大的起诉已经过了追诉期。

2、虽然自己和马二未办理结婚证,但二人从1995年起同居,房产是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二人同居期间相互扶持,马二生病、过世均由自己一人照顾和操办,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自己有继承权。

3、反观马大,其作为亲哥哥,这20多年来几乎从未和弟弟联系过,也从来没有看望过生病的弟弟,连弟弟去世都没回来,不应享有继承权。

孙某的意见有道理么?我们一条条来看:

1、关于追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里的三年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比如,我借出去5万,借条上写明应该3月11日(今天)归还,可借我钱的人在3月11日并未归还,也没联系我,那么今天起三年内,我有权向法院起诉他要求还钱。

反之,如果这三年内他没联系我,我也没找他要,那三年后我再向法院起诉就会被驳回,这属于已经过了追诉期的情形。

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过了追诉期起诉他,可他没有向法院提出过了追诉期的事,那法院就会继续审理。

本案中,马大5月才知道弟弟未婚的事,所以一直到5月他都有权去法院起诉,所以这起案子并没有过追诉期。

2、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是一个历史概念,当时考虑到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是“事实婚姻”,但1994年起事实婚姻这个概念就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回到本案,孙某和马二未办理结婚证,但是二人长期同居、共同生活,互相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孙某对马二尽到了抚养照顾义务,其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3、关于哥哥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马二去世时,在世的亲人只有哥哥马大了,哥哥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只要马二未立遗嘱,哥哥都拥有继承权,不管哥哥有没照顾他。所以虽然不合理,但事实就是,从法律上来说马二的遗产应该由哥哥继承,而孙某因为照顾了马二,也可以分到一部分遗产。

4、关于房产是否为孙马二人共有。两套房产购于,当时二人处于同居期间,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归双方所有,因此孙某和马二各占50%。

事情到了这里就很清晰了,弟弟的两套房马大、孙某都有继承权,于是最后法院判决:孙某继承69平方米的那套,马大继承62平方米的那套。

一审宣判后,两人都提起上诉,认为两套房应该由自己单独继承,不过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马大自己都承认,父母离婚后其和弟弟很少联系,弟弟常年多病马大也没来看过,弟弟离世时也没回来。这么多年,孙某和弟弟相互扶持过日子,相关病历本、死亡证明都是孙某签字,这种情况下马大不但不感激孙某,还试图将弟媳扫地出门,属实有点过分。

我想本案给了我们两点提醒:

1、结婚证很重要。现在不少人认为两个人只要相爱就好了,何必拘泥于结婚证这种形式上的东西?事实上结婚证是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如果没办证那彼此就是路人甲。

2、立遗嘱很重要。就是因为马二没立遗嘱,才让这位20多年从来未曾见面的哥哥钻了空子,所以不要忌讳什么不吉利,该立遗嘱还是要立。

你支持马大诉求么?欢迎留言讨论。关注我@晏公子Pro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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