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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默认什么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需要什么

时间:2023-11-16 0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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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默认什么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需要什么

小编有一个观点不正确:即对担保当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默认为连带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一般担保。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山东临沂,65岁的李老师是一名退休教师,某日,突然有一名女学生打电话过来,称想要和李老师见个面,万万没想到,见面后该女生竟让李老师担保了18万元贷款,随后便消失不见,李老师被迫外出打工,帮忙偿还了11万贷款。据悉,这名名为喻曦(化名)的女学生李老师之前并不联系,但系李老师的同村人,事发当天,李老师和喻曦见面时,喻曦还跟着一位年轻的男子。双方见面后,喻曦称自己的丈夫在非洲做工程,孩子在韩国学习一段时间后,又在美国学习开飞机,现在因为学费问题,所以需要贷款14万元,希望李老师能够帮忙担保一下。考虑到双方浓郁的师生情,李老师虽然有疑虑,但是还是在对方的要求下,去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喻曦又找到了李老师,让李老师再度担保,和一位7旬的老人借了4万元钱。刚开始,喻曦还能够正常还款,但日子久了,喻曦渐渐地开始不还款,甚至拉黑了李老师的电话,最终,债主在找不到喻曦后,找到了保证人李老师。李老师在掏空家底后,被迫远赴内蒙打工,踏上了还款之路,截止目前,李老师已经替喻曦还款共计11万元,现在希望通过起诉的途径让喻曦还款,用喻曦在县城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账。【@以案普法 】这可真够无语的,李老师好心为对方担保,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得不偿失,这也提醒我们,给别人担保贷款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及网友的疑问谈几点看法。1、喻曦在县城有房产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为什么债主不起诉喻曦让其用资产抵债,而是让李老师代为还账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二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一般保证只有债主穷尽一切手段仍然要不到钱后,才能和保证人要账,而连带保证则是只要对方欠钱不还,就可以找保证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则默认为连带保证。回到本案中,显然李老师签的是连带保证,这就是为什么喻曦在有房产抵债的情况下,要账公司仍然和李老师要钱的原因。2、李老师在替代喻曦还款后,是否可以起诉喻曦还款呢?《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在本案中,在李老师和喻曦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喻曦追偿的,但在追偿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纵使喻曦真的欠钱,只要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也是可以拒赔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承担责任是从第一次还款开始后分别计算,还是到还清后计算,则在法律上有争议。如果按照第一次还款计算,则李老师好多还款是过了诉讼时效的,也就是李老师可能要不到11万元的贷款。但个人认为,李老师通过分期方式的还款,如果每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故应当按照后者计算。最后,给人担保不如给人借钱,在类似的担保案件中,如果保证人不还款,也会被拉入老赖的名单,而且一旦担保,在保证人向银行贷款时,也会扣除担保的额度,可谓是费力不讨好的一件事。#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 #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遭拉黑# 头条热榜

成人世界的人际交往中有哪些潜台词?

1.微信上找人有事的时候不要只问“在么”,请三句话内直接说事,人家不回你就是默认拒绝你。

比如之前有个朋友问我:“能用你身份证一下么我认证贷款要有人担保”,他是一个以前的老友,但这个要求过于无理,我就没有理他,这就是拒绝了。

所以下次不要再问“哎上次怎么没回我”,人家还得说哎呦你看我这记性,我可能当时忙,用意念回复了你,然后你再提,他还是会拒绝。

2.“我回去想想”,“我回去和老婆商量一下”基本上也是代表拒绝你,莫要再提,静等就好;

3.如果你出门遇到一帮准备聚会的人,有人对你说“哎,xx也在啊,要不你也一起来吧”人家只是客气一起,如果邀请你的话早就会告诉你;So这时候千万别答应,说一句我还有很重要的事,下次一起;

4.“这个事儿难办啊”“这事可不好办啊”意思那就是能办,但是具体能不能办还得看你懂不懂事,能拿出多少价值交换,该买烟买烟该红包红包;

如果办不了一般是直接拒绝,不会这样模棱两可。

5.不要开口借一些你赔不起,而且容易有小磕小碰的东西,比如单反,车这样的东西,真有啥事人家也不好意思让你赔,知道你也赔不起;

关键是有单反和车的人很爱惜,往往你觉得剐蹭一丢丢不影响使用,但在人家心里就会非常膈应。

而至于刮胡刀,水杯,搓澡巾之类的涉及个人卫生的私密用品,也不要张那个嘴,除非人家表示不介意主动说“用我的呗”。

6.你给领导提了个事儿,领导说这事以后再说吧,那那这个事你最好不要再说了。

因为这个事在他心里要么不重要,又或者他觉得做了没有意义但是他不想或者懒得和你说为什么,也没有义务和你解释,又不太好驳回你打击你积极性才这样说。

所以这样的情况我们就不要再说了。

7.当老板对你说“好好干,公司不会亏待你的”这句话的时候,千万不要觉得老板器重你,也有很大可能是当他说这句话之前,对你有了一定的看法:

你非常不容易满足,总是做一点事就着急要回报。

这时候你应该说“老板我很满足,公司对我很好!”

其实不管他对你有没有看法,你都应该这样说。

是,我知道作为员工要维护自身权益,做多少活拿多少钱,加班要加班费,是,知乎很多人说的好听。

等你到了社会上,你可以试试看,按知乎其他答主说的那种维权自身干一分活拿一分钱那样的做法试试,看看有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容得下你。

现在的状况是人才溢出,如果你没有特别的不可替代性,我建议你不要像他们说的一样那么-拽。

所以,分清鸡汤和现实,是最基本的理智。

8.不要在公众场合跟同事谈论你的领导。

说领导好话,其他同事会觉得你是领导的人,会觉得你是监视器,进而会把你边缘化;

说领导坏话,这话早晚会跑到老板耳朵里,后果肯定是凉凉。

所以有同事和你当众谈论老板的时候,你只需微笑听他说完就好,不要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

最后写给刚毕业的孩子面试用的两个点:

9.永远别问“你好你们这还招人么”。

这句话一说出来就能暴露出你的不自信。

意思就是啊我就来问问要是不招人就算了我就走了反正我只是来试试的不招人的话就打扰了,不管你承不承认,这就是面试官的第一感觉-你不自信。

这和第一条问“在不在”是差不多的,你不说事我怎么知道在不在,你不说你自己牛不牛逼我怎么知道我还招不招人?你要是足够厉害牛逼我招满了我还会招你,把其他人踢了也要招你。

我说这条是因为我从问这句话到面试别人,经历了太多太多,我知道面试者的心态和老板的心态。

所以下次记得说:

“我看到你们的招聘广告,我觉得自己非常符合您的要求”,或者更自信一点“我觉得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

现在人才供大于求,你不做好第一步-自我营销,很难被人看到。

你知道一个hr每天要看多少简历面多少人么?你如果无法让面试官对你印象深刻记住你,那你将错过一个又一个机会。

10.永远别说“我不会”,说“我可以学”

当你的老板问你你会不会某个你没学过的软件或者技能的时候,千万不要回答“我不会”,记得直接说“我可以学”,“我马上去学”,“马上去想办法”。

“我不会”的意思是:你的要求我满足不了,这东西我也不会用,我也不知道我现在应该说什么,我怕你不要我,所以我不说话,反正我不会,我知道你要骂我了,你骂吧。

“我可以学”的意思是:你的要求我现在满足不了,但我想为公司效力的心是真的,所以不管公司有什么技能需求,我都可以学,你们能不能等是你们的事,但就我而言,现在我能做的,就是说出这句话。

其实如果你当过老板就知道,这两句话感觉差太大了。

*文/久病成医的晓老师 来源:知乎

CPA打卡第13天

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参与折现,其他的按实际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负债重新计量四种情形,涉及租赁期变化的采用变动后的折现率,仅涉及现金流量变化不涉及租赁期变化,折现率不变,浮动利率变化除外。

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担保余值、指数或比率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发生变化

租赁变更

作为一项单独同时满足新增和相当,否则未作为一项单独。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不属于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转租的不能简化处理

南韩网友一边倒地辱骂汪小菲挺大S

#汪小菲半夜直播##张颖颖 我在呢我在呢##汪小菲的默认观念##法院裁准汪小菲提供担保金撤销大S申请#

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夫妻一方对房屋登记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依法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屋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据此,该夫妻一方提出其配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与他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个特别好的朋友贷款100万,需要找你担保,你会同意吗?

这个时候你会面临两个选择:

第一:要么为了这个朋友的情谊,或者说你要面子,你就给他做了担保。

第二:你综合评估了自己的情况之后,觉得万一出个差错,你自己根本承受不起这个后果,所以,你思考了一晚上之后,第二天委婉的拒绝了你的朋友。。。

第一种情况,如果自己有能力给朋友担保,倒也还好。可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是普通人。如果你朋友违约了,你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身家,都给搭进去了。

第二种情况,是非常理智的选择。没有好人包袱,实事求是,不给自己找罪受,也不用每天承受那个压力。

那么到了之后呢?这个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

我们先说下担保责任的两种方式: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这样:如果债务人违约了,那么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申请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人违约了,那债权人有权利去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人那边实在拿不出手之后,才可以去找担保人。

而连带责任就不一样了,当违约发生时,不管债务人名下有没有可执行的资产,只要债务人不准备还款了,债权人都有权利让担保人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担保都是连带责任,因为这样的话,贷款人更放心。

不过,事情在之后,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那是因为:《民法典》来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这真的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因为之前的《担保法》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是默认为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里面有太多的改进,甚至是婚姻,继承,包括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有了更加人性化的改变。这些改变您如果想更多的了解,可以买一本细细品读!

今天,这本书只要28元,就可以买到手,点击下方横条,就可以直接购买。一顿午餐的钱,就可以拥有这本可能改变你命运的《民法典》!

【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版)

今天是最后一天。关于玖富,本不想说,但最后一天了,气得不打一处来,还是决定说点什么。先表明基本立场,我没有选择任何通道,这些通道真是可恶至极,我坚决要求立案。

1、关于“初始本金”

玖富的计算方式可谓奇葩之极,滑天下之大稽,竟然能将“初始本金”计算为负值,每一笔出借都是独立的,玖富所采用的计算方式无非是想把他自己的罪恶行径进行极大的掩盖,但这点小伎俩谁看不出来呢。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式,那么有的借款人的借款金额是不是也会为负值,那么玖富是不是要给那些借款人退还之前偿还过的借款利息。恐怕不会吧,玖富这种双向收割,从表面上看是想把这件事与他自己撇干净,可是,这种做法恰恰把他的丑恶嘴脸暴露于天下。

2、关于“出借标的”

出借人是将资金打入玖富的账户,玖富又将这些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出借。按照玖富的说法,他们只是平台,对其中风险并不承担责任,但是,玖富在向借款人进行出借时,是否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过分析与考察,是否进行过必要的注意义务。

假使这些标的都是真实的,按照玖富的说法,他们作为平台,应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以便于出借人进行追偿,这个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可查的,如果这种信息不进行提供,或者提供的信息的虚假的,那么,我对于这些出借标的的真实性存在合理的怀疑。即,是否存在那些借款人,如果并不存在那些借款人,或者说那些借款人并非全部属实,那么出借人的资金去了哪里??

3、关于“追偿行为”

玖富自称一直在积极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借款,那么催收的方式是什么,是简单的打打电话吗,打过电话催收后,对于不还钱的借款人有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诉讼,如果有,那么诉讼的数量及人员是哪些,请玖富进行公示。这里,玖富可能会说,他们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但是这种说辞一点也站不住脚,假使不适格,那么玖富也应该积极联系出借人,一并对借款人进行诉讼。可见,玖富在追偿方面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行为。

4、关于“担保机构”

玖富在向出借人宣传时,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措施,也提供了一些担保公司,在出现目前情况的时候,那么担保措施实施了吗,那些担保公司去了哪里。#玖富平台##玖富合同涉嫌大量诈骗#

#评张捷的三农观点# 之十四:

“来好好学习一下三农专家当年关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化的精彩论述,看看谁是开发商的代言人。当年把原来人民公社(乡镇)管理的集体土地,变成村集体所有,推进票选村长,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市场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大力支持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化后,三农专家不顾年老体衰,对各种声音不辩论不回复的一头扎到了农村土地这个广阔的资本下乡空间当中,日拱一卒的推进,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温铁军老师这篇题为《国际金融风潮与中国的“资源资本化”》文章的主题,不是正好切中张捷的下怀吗?房地产可是张捷的主业,本来应该好好发挥一番。可为什么还是取一斑而概全貌呢?且最后一句还有诅咒之意?想不到张捷竟然如此恶劣!

温铁军老师在这篇文章的引言部分阐明了写作本文的初衷,即试图解释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时候实现“高增长、低通胀”。国外甚至有人将此称为奇迹,认为中国人正在改写经济学理论。那么这个奇迹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呢?这正是温铁军老师此文的主题。

文章认为,东亚金融危机的必然性存在于金融垄断资本越来越异化于实体经济转而去追求从不断翻新的衍生品期货交易的泡沫中获取超额利润。国际垄断资本在90年代以金融为手段控制世界资源和市场的本质要求是刚性的,不同只在于战术技术层面。

我国能够置身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外开放资本市场的速度和幅度由于国内改革动作太慢而因祸得福。另一个原因,可能取决于我国“资源资本化”过程中资源转化为资本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文章由此展开了对“资源资本化”的分析。

“资源资本化”是指资源富集但资本稀缺的欠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对资源的货币化使资源进入可以交换的市场。这个过程中产生资本增值收益。而中国当时的所有改革的实质,其实就是对资源资本化的增值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世界银行1996年《发展研究报告》统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资源资本化程度从1978年的25%增长到1994年的89%。这当然是一条成功的经验,至少对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拥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的前提下,资源资本化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在当年,我国最大的一块非资本化资源,就是房地产。而且至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二十年间,资本化的房地产行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当年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今天反对房地产过度金融化并不矛盾。

而张捷自己在不久前还说,“你要是存量的房价没涨,意味着全社会的担保物的价值没涨,那么你怎么能让全社会的融资额涨起来?很简单的道理吧!你全社会的融资额涨不起来的时候,全社会的钱就少了。”这和温铁军老师二十多年前的逻辑是一致的。但问题是,二十多年间我们赖以制定政策的时空早已经转换了,对事物的认识当然也应该与时俱进了。为什么张捷的思想却还停留在旧时代里呢?

与房地产资本化同时提出的,还有农村的城镇化。当年的中国存在“大国家,小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即十几亿人口中真正有消费能力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这种情况至今仍然存在。而城镇化在当时的中国学界是一种共识。文章中也提到了农村土地资本化,但只是当作问题提出,并没有论证。这说明很早以来,温铁军老师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了。

文章中被张捷用红笔勾出的部分,都是当年温铁军老师对城市改革中关于如何形成国有企业职工的“初始产权”的探讨,有很多不成熟,还有一些本来就是事实。比如“分比买更合理”,当初我们的第一套房,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因为当时还没有形成房地产市场。只有当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之后,房地产市场才逐渐形成。

在社会转型期,很多现象根本就找不到理论解释的范式,这些也都在当时的理论文章中有所反映。这应该是那个年代的历史遗存,而不能归结为谁的错误。否则,那整个时代都可能被否定。

至于张捷说温铁军是“开发商的代言人”,他也许忘记了,要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代言人,首要的事情就是鼓吹房地产的金融属性。而这正是张捷前不久才说过的话呀。

关于“当年把原来人民公社(乡镇)管理的集体土地,变成村集体所有”是“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市场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是无稽之谈。无论是当年的人民公社还是后来的乡镇,都是国家的一级政府。乡镇所有就是国有,这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我国公有制是由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体现的,怎么能把村民集体所有说成是“为私有化市场化打下坚实基础”呢?凡是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应该这么认为啊

温铁军老师曾经说过:“任何时空的变化都是重大发展战略调整的基本条件。”人的认识当然也是随着时空变换而不断深化的。我得谢谢张捷挖坟的能力,否则我不会看到温铁军老师这么早期的文章。从这篇文章中我看到了温铁军老师理论形成初期的样子。一个人的成功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经历跌宕起伏。可贵的人生从来都是从磨砺中来,正像“梅花香自苦寒来”一样。

孚纳森德国梅鲁斯工业管道除垢除锈 杀菌灭藻 阻垢阻锈

梅鲁斯环产品介绍:

梅鲁斯环由两个半圆形组件构成。使用简便,不需停水停机,不用对现有管路作任何改动,适用任何管材。用两颗螺丝将组件环箍在管路上即可对其下游z长至十公里的管网系统进行阻蚀、除垢、杀菌、灭藻等有效处理。安装上梅鲁斯环以后,旧的铁锈和水垢在振波的作用下会被溶解随水流排出,管路自洁。新的铁锈和水垢不再生成。处理器本身不需要任何维修和保养,不用任何化学药品,零能耗。其自身存储的能量在无电场磁场干扰的条件下亦无损耗。

处理器根据不同用途分为标准、工业、高密和生物四个系列近百种规格。可适用于直径为1/2英寸到2米的各种管路。十余年几万个的应用实例证明,梅鲁斯环可以高效持久地解决工业热交换器、循环系统、冷却塔、锅炉、船舶、楼宇、空调、给排水系统及石油管道等的除垢、除锈、防腐等难题。

梅鲁斯公司的每一个产品都有单独编号便于技术跟踪服务。厂家对所有产品均提供五年质量担保。如因意外原因出现能量衰减,厂家负责三次免费充能。工作原理: 梅鲁斯掌握了测定和存储各种物质如铁锈或钙的分子振波的技术。针对这些物质的自身振波梅鲁斯公司再开发一种作用振波。将这种作用振波存入一个载体(梅鲁斯环)中,环安装在管路上将作用振波持续恒量地释放出来,穿过管壁传入水中。这种振波的释放不需要任何外部能源的馈给,而只靠周围环境温度的能量即可。

水接纳这种作用振波并将其按水流方向传播开去。其速度远远高于水本身的速度。就连管路中很少流动的死角也被载上这种振波,对已形成的锈垢进行分化瓦解。这正是梅鲁斯技术的妙之所在。振波作用于水中的锈或钙,使其物理特征发生改变。结果:水中物质的物化特征发生变化。比如氧不再与铁反应生成铁锈 Fe2O3,而是生成Fe3O4。新的铁锈不会再出现,原有的锈层被溶解消失并留下一层氧化皮。钙的溶解度提高,水温升高后也很少析出结晶。原有的水垢会被溶解,管路自洁自清。在无垢无锈的z佳工况下,热传导率大幅度提高,实现节能;循环水可以容纳更多的钙继续运行,延长循环水的更新间隔时间,从而实现节水;取代各种水处理的化学药品从而实现环保。

主要功能: 除垢防垢:安装本环一段时间后,可除去系统内沉积多年的老垢。 自安装之时起,即可保证系统内流经环的水不结新垢。

除锈防锈:安装本环一段时间后,可除去系统内沉积多年的老锈。 自安装之时起,即可保证系统内流经环的水不结新锈。

灭藻除菌:消除管道系统内的生物膜和藻类,消除病菌赖以生存的温床。 除石蜡:可除去石油输送管道中的石蜡。

梅鲁斯环的显著特点:

1. 高效稳定: 从目前数以万计的使用情况看,如果按规定安装使用,没有发现一例失效,不仅能达到除垢除锈效果,而且长时间保持稳定。

2. 安装z简便: 没有电源,不用切割管道,两个半环用螺栓紧固即可,对现有管道系统不造成任何影响,是目前所有除垢装置中安装z为简便的。

3. 零维护费用: 一旦安装即不用任何检测和维护。

4. 零运行费用: 不用电源,无人工、药剂、检测等运行费用。

5. 绿色环保: 无需任何化学添加剂,自然环保。

6. 有益人类健康: 不改变水的化学性能,保留水中的钙离子等有效矿物质,能有效补钙,对身体健康有益。

7. 节水节能效果好: 由于结垢,管路系统热传导效率降低可达70%以上,系统增加用水可高达1倍以上,能源消耗增加可达50%以上,采用本环可使水和能耗恢复到初始状态。

8. 延长系统使用寿命: 对管路系统不仅没有腐蚀,而且在内壁形成保护膜,若管道外无腐蚀,理论上管道寿命将无限期延长。

9. 效费比高: 在达到效果的条件下,综合考虑节省人工、药剂、维护、能耗、延长管道寿命等因素,效费比比一般除垢方法高 1-3倍,有的行业和项目达到5-10倍。

10. 保质期长: 德国制造商承诺5年质保。

梅鲁斯环的技术参数: 有效作用距离振波可向下游传播10公里无衰减

流体温度可达 150℃

水与处理物接触温度 可达 500℃

通流处理能力 1500立方米/小时

循环系统z大处理流量 20000 立方米/小时

冷却循环系统总容量 25000 立方米

适用管径 z小半英寸,z大2米

适用范围不受水质、

管材限制;对静止水同样适用。

房某与秦某于1989年11月2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于2002年1月18日购买了案涉房产并登记在秦某名下。后于6月29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当日又办理离婚手续。房某与秦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其婚生三名子女由房某抚养;案涉房产以及商城的商铺归房某所有;xx街道的房产归秦某所有。房某去浙江义乌经商之前一直在案涉房产内居住。至间,因孩子在XX上学,秦某在涉案房产内居住并照顾孩子。后案涉房产由秦某代为看管。

再查明,因秦某对陆某存在债务,秦某于10月24日向陆某出具了借据两张,金额合计300000元。双方因此签订了秦某以案涉房产抵偿所欠陆某债务的协议,并于8月3日由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出具了()新民调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后,陆某与胡某于3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产卖予胡某。

案涉房产系某开发公司建设,因该地块未能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开发商对涉案房产未能在房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致使案涉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首先,陆某对秦某的债权形成时间系在10月24日,该债权发生时间系于房某与秦某协议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六年后。其次,案涉房产早在6月29日房某与秦某协议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就约定案涉房产归房某所有。但因案涉房产的开发商未能办理相应的土地出让及案涉房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导致房某至今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房某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产尚未进行物权登记,故房某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尚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于民事判决:一、不得对位于XX街道202室及附属车库的强制执行;二、驳回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真实案例改编)

我是@执行君,请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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