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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当面办信用贷款 银行办理信贷

时间:2019-07-14 07: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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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当面办信用贷款 银行办理信贷

我就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告诉你,我在合肥和几个安庆室友念大学,后来留在合肥做生意又认识几个安庆朋友。给我的感受是安庆人大多数不守信用的,答应的好,背后搞后使坏。经常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耍小聪明。我只是看着你在表演,为了一点利益在耍把戏,看破不说破,他们还沾沾自喜以为自己高明。借钱也是能不还就不还。安庆人的确很聪明,和黄山人差不多(安庆人比黄山人抱团),但是黄山人比安庆人的道德素质高多了。感觉跟其他地方的人都能处的不错,但是安庆人屡次让我失望,跟他们玩不来。我知道会被很多人喷,我就想看是喷的人多还是赞同我的观点的人多

对人要讲信用,做事要实事求是。

《大学》一书中说:“与国人交,止于信”。

一个人不讲信用,当面说为你好,实则背后

玩阴谋,耍手段。遇到这样的人,正直善良

的人一定要远离。

因为讲信用,做事实事求是的人,都是正直善良的人。这样的人与人相处没有勾心斗角

的想法。

有句话,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

财富。

信用没有了,财富也就没有。

“我不是故意把假钞给客户的!”广东,银行柜员孙某某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一张100元假钞,便诬陷给办业务的雷大爷,双方争执不下,便协商各自承担50元损失,100元假钞让雷大爷带走,不料中午查看监控时,发现假钞并非雷大爷所存。

(案例来源:广东江阳人民法院 )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案件的具体事实如下:事发当天,雷大爷1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来银行柜台办理汇款业务,银行柜员孙某某将1000元现金清点无误后,放入了自己的抽屉柜里。

现金收妥后,由于雷大爷填写的汇款单不规范需要重填,在这期间,另一名客户柯某要取钱1000元钱,在给柯某取完钱后,孙某某在清点自己的钱时,发现一张100元假币。

此时,孙某某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这100元假币就是雷大爷存入的,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最终决定各承担损失50元,并把100元的假币交给了雷大爷。

当天中午,银行的网点负责人发现此事后,便和孙某某一起调取监控,结果发现发现不是雷大爷存的,遂补偿了雷大爷50元,换回了100元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本案中,柜员孙某某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本应当直接予以收缴,可孙某某竟然再次给了客户雷大爷,让假币有了再次流通的可能,所以孙某某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银行认为;孙某谋故意将假币强加给客户,严重损害了银行的良好信用和声誉,侵占了客户利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遂将孙某某直接开除。

被开除的孙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孙某某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一张100元在过机器时有报警现象,便自认为假币,但孙某某是没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这张是真币还是假币,不应由孙某某说了算,而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说了算。

银行在未进行任何鉴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为假币,很显然证据不足,况且这张所谓的“假币”在交给雷大爷一段时间之后再取回,取回后的这张是否是原来的那张,亦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

因此,银行方面认定孙某某将假币强加客户是欠缺事实基础的。退一步讲,如果这张所谓的“假币”确为假币,银行方面亦应当举证证明它的来源,可现在银行方面却无法确定这种假币的真正来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这种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条件就是,劳动者不仅要有违纪或违规行为,而且违纪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必须严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银行以孙某某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对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违背了必须具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法定前提,这有悖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银行单方解除与孙某某的合同行为违法,责令银行继续与孙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面对一审判决,银行方面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孙某某将客户给假币的事实有孙某某、雷大爷本人的供述,虽然假币未经鉴定,但不影响全案事实的认定。

况且孙某某与银行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假币给客户是严重违纪的事项,所以银行方面根据此条规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银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最后,遇到假币必须收缴,是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可孙某某却强加给客户,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不过孙某某已经受到了惩罚,但银行方面存在监管不严的失职,也必须接受惩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可以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转自: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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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把我的钱弄没了!”河南郑州,一女子带400000元现金去银行存款,工作人员当面点钞,谁知数完后,钱却少了2000元。女子质疑对方不专 业,弄丢了钱;不料被对方霸气回怼:这是正规操作!

朱女士想要买房,手里的钱不够,便从亲朋好友那借钱。朱女士一家人,平时为人不错,信用很好,大家听说他们是用来买房的,纷纷慷慨解囊。就这样,没几天,朱女士就凑了435600元现金。

想到拿着这么多现金出门,既不方便也不安 全,朱女士就打算先存起来,等房子的事敲定后,直接转账付款。

因为这些钱大部分是借来的,朱女士一家人格外谨慎。去银行之前,一家人轮流着点了好几遍,生怕弄错一张。经过反复确认,是435600元没错后,朱女士才把钱装到两个袋子里。

到达银行后,朱女士直接来柜台存钱。工作人员看到两袋子现金后,心中料定这是个大客户,热情地接待朱女士。

接下来,朱女士便把一摞摞现金,从窗口提给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接过来后,直接拆捆点钞。

由于这些钱有新有旧,点钞的时候,机器时不时吐出一两张比较陈旧的纸币。只见工作人员,却将这些纸币随手放在一边,不一会,就放了凌乱的一堆。

朱女士看到后,心中不由地一惊,看来这个人不够专 业,竟然把钱随意乱放;幸好银行有监控,应该不会把钱弄丢了。

过了许久,工作人员终于数完钱了,然后一摞摞捆好。接下来告诉朱女士,一共433600元。可朱女士一听,脑袋就懵了!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呀,怎么钱少了!

于是,朱女士问工作人员,是不是数错了,来之前自己和家人数了好几遍,是435600元,怎么现在少了2000元呢。然而,工作人员却很笃定,就是433600元。

这下,朱女士有点急了,有些不客气地指出,刚才对方数钱的时候,把旧的纸币随意乱放,一看就不正规,少了的钱是不是掉哪儿了!

工作人员听后,立刻变得不耐烦,表示每个人数钱的方式不同,自己是正规操作,没有问题。

看到对方的态度,朱女士要求查看银行监控,到底是怎么回事,一看便知。可是,工作人员一句话就回绝了她:你没有权利查看!

这让朱女士又气又急,冷静下来后,决定找记者帮忙。

记者了解情况后,跟着朱女士一家人返回银行。刚走进大厅,朱女士就指着一个工作人员说:就是她给我办理的。

而这个工作人员,看到了朱女士和记者后,转身就走,怎么叫也不停下来。后来,朱女士就找不到她了。没办法,他们来找银行的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看到他们后,说着在忙就要走;但是朱女士一家哪里肯,铁了心拦着对方,就是不让走。无奈之下,银行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问少了2000元的事,开始,银行负责人支支吾吾,没有给出解释。后来,考虑到银行人多眼杂,他们来到外边一个安静的角落。

这时,银行负责人终于开口了:首先,向朱女士一家表示了歉意;然后,表示银行会彻查这件事,并且规范工作流程;另外,承诺银行会赔偿2000元,弥补朱女士的损失。

朱女士一家人听了,送了一口气,不管怎么把钱补回来就行了。就这样,这件事算是圆 满地解决了。

1.很多人都好奇,当客户和银行发生矛盾,要求查看监控时,银行总是一口回绝。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一般个人没有权利调取银行监控,只有公 安局、派出所、人 民银行、税 务局或工 商局等相关人员才可调取银行内部的监控录像。如果个人要调取银行录像,首先需要报案,经过公 安机关认定才能协助调取。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民法 院应当调查收集。人 民法 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换句话说,如果记者介入后,银行和朱女士一家仍然不能协商一致,朱女士可以选择报案或者起 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后,协助调取银行监控,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查看监控后,发现工作人员不是失误而是故意拿走2000元钱,那么,她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答案是:监守自盗,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实,工作中难免有失误,只要主动解决,态度良好,都不叫个事。事情发生时,如果工作人员态度好点,主动请示领导协助解决,也不至于逼得朱女士找来记者,曝光他们。

还是银行的负责人精明,看到推脱不过,几分钟就想出了对策,快速解决了纷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要上 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郑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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