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合同是否有效?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过高,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过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构成显失公平,因为两者不是对等法律义务。简单来理解,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的后果并不是相等的,也不是同时履行的法律义务。
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认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过高或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过低,守约方主张权利的,可以参照实际损失,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相应调整。
您听明白了,我是曾存钢律师。
【拒绝履行不能包含预期违约】
我较早之前对这种纠结概念区别很不以为然。现在觉得非常重要,这是建立违约形态体系的前提,不区别,所建的违约形态体系就会产生重叠或遗漏,处理案件时就会出现“涵摄”困难,进而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处理。
现在教科书中的一般共识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大类,然后再细分,拒绝履行是实际违约下不履行类别的一种。
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的关系其实又涉及到基础性学科逻辑学方面的知识。#读书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