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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个人消费综合贷款 日照银行信用贷款

时间:2023-06-13 14: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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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个人消费综合贷款 日照银行信用贷款

山东日照,付某自己10688元在某平台上买了37箱“天朝上品酒”,又让朋友4330元代买了15箱同样的酒。收到酒水后,付某拨打了厂家客服电话查询真伪,但被告知查询码已被超次查询。

付某认为购买的52箱酒水是假酒,便起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15895元及十倍赔偿金额158950元.

商家辩称,付某让朋友代买的15箱酒水,与付某并无关系,付某无权主张权利。而付某认为是假酒,仅以查询码被超次查询为由,并不能证明是假酒。

为了证明是真酒,商家提交了厂家的授权委托、酒水的检验合格证书等,不同意付某的赔偿请求。

付某除了起诉商家之外,由于是在网络平台上购买酒水,也将平台共同提起诉讼。

但是平台认为已经尽到了核验、登记商户信息等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付某主张委托他人代买15箱酒水,根据商品购买者的姓名及发货地点等情况,二者不属同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付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15箱酒水是代买,不予认定。

2、付某主张酒水是假酒,但仅依据与客服的电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而商家提供了酒水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已经履行了酒水供货者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不能认定为假酒。

3、平台公司在发生纠纷后,已向付某披露了商家相关的基本信息,尽到事前资质审核、提醒和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付某的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驳回了付某的起诉。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基本一致,驳回了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荔枝看法】

1、商家销售给付某的酒水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是一例基于酒水系假冒伪劣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提起的“十倍赔偿”之诉,如果获得法院支持,付某将会取得158950元的十倍赔偿。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核心问题在于,付某购买的酒水是否是假冒伪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付某进行举证。

但付某仅提供了厂家客服的回复,即查询码超次查询,这既不能证明酒水系假冒,也不能证明是真的,仍应由付某进行举证。

而作为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商家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等信息。

本案中,商家履行了该义务,也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此一来,举证责任仍由付某继续承担。

但付某既未申请对酒水真伪的鉴定,也没有提交有酒水厂家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者市监局出具的相关处罚文件,从法律上只能认定酒水是真的非假的。

2、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假冒酒的话,付某能取得158950元十倍赔偿吗?

很明确的说,是不能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假冒伪劣产品并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需要进一步对酒水的品质、成分等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否则不能适用“十倍赔偿”

而销售假冒伪劣的酒水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而非十倍。

也就是说,即便付某的证据能够认定是假冒酒,但也只能主张到三倍赔偿而已。

3、作为平台来说,会承担赔偿责任吗?

由于网络购物的发达,平台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买卖的一方,但也是不可或缺的主体,法律对其也有限制和约束,并非可以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说平台尽到了上述义务和责任的话,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平台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而本案中,商家因为销售的不是假酒并未承担责任,平台更不会承担责任。

最后,从本案来看,付某其实并未搜集和固定好酒水是假冒的证据,贸然起诉,导致败诉,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还赔了几千元的诉讼费用,也算吸取教训,毕竟诉讼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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