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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死亡银行怎么处理 银行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时间:2020-09-14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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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死亡银行怎么处理 银行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贷款人去世,贷款怎么处理

沈阳律师曾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贷款人去世,房屋及房贷如何处理

01:35

一,男方病重,需要贷款8万治病,请女友为贷款担保,女方沒法拒绝(绝情者除外)。

二,男方去世后,其父母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担保人追讨,女方不愿担责,与男方父母反复交涉后,同意双方各自承担50%的偿还责任。

三,男方生前与女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曾赠送给女方约4万元的物品,有彩礼性质,现在男方父母的经济状况也确实不好,要求女方承担4万元贷款的偿还责任,也在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

4,女方现在的丈夫是个重情义的好人。

年前一个村民心梗去世了,刚刚五十岁,老婆三年前患脑出血,现在还不能自理,女儿也出嫁多年了。

死者生前搞养殖赔了不少钱,欠了不少外债,光银行就有二十多万,在个人手里的抬款也有十多万,他这一突然离世,与他有借贷关系的人都慌了,谁也不想眼看着自己的辛苦钱打水漂呀!

一个多月过去了,除了银行人员到她家去过一趟,个人欠款的没有一个人上门讨要。银行钱肯定瞎不了,有担保人呢!

个人抬款虽说也都有欠条,抬款单据,剩下一个残疾人,谁还好意思要?都悄莫声自认倒霉了,看来民间借贷还是有温度的。

放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为了获得点蝇头小利,承担了这么大的风险,不值得,还是把钱放在银行里把握些。

银行的很多做法确实欠妥,设身处地为自己夺利。很多老人病故并在银行存有巨款,子女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定会百般刁难,如果不懂维权或者没有一点能耐的根本拿不到一分钱 。//@以案普法: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以案普法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以案普法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一个人死前向银行借了800万,死后银行会怎么办?是真不用还吗?

在如今现实社会中,借钱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比如向亲朋好友借或者是向银行借款。向银行借钱有规定的借款和还款方式,最重要的是如期还款。但人活着是人正常还钱的基本条件,假如一个人向银行借了800万,未还完就去世了,是不用还了吗?

答案当然是要还的,否则就会出现许多人在去世前向银行借大笔钱的情况。那怎样追回这笔钱呢?银行有一套自己的方法。担保人还款、直系家属还款,均没有还款能力的银行则会清点还款人个人资产,拍卖、抵押来进行还款。

一、抵押、担保借款

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8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要成功借到这一大笔金额对借款人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也会比较多。像我们平时常用的信贷产品没办法借到那么多钱,即使是信用卡有几十万的借款额度已经非常高。

目前大多数银行的贷款方式有个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等。想要借到800万的金额,银行一般采用是后三种借款方式。其中抵押贷款成为较高选择,抵押房子车子等,多数还需要有担保人一起签订合同。

经过银行鉴定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以及资产后,则会进行放贷。假如借款人突然死去,正常来说银行无法第一时间获得此消息。在家属也没有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到了还款日借款人还没有如期还款,并且出现了欠息的情况,银行进行催收时才会发现。

银行在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时间会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银行现金、房子车子、股票等等。这也是为了防止借款人的亲属将借款人名下的资产转移,增加银行收款的难度。接下来,银行就会按照合法程序来进行追偿。

二、银行追偿方法

借款人去世了,还欠银行800万未还。在超过了银行允许逾期的时间后,银行首先会向借款人的直系亲属进行追偿。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一般由继承人和配偶来进行还款。但如果这笔钱是借款人个人债务,配偶则没有还款义务,将由继承人进行还款。

假如直系亲属没有还款能力,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银行则会找担保人进行偿还。由此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与风险是较大的。当然在借款时,银行也需要对担保人进行综合鉴定,能借得到800万,也证明担保人是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及偿还能力。

但也极有可能会出现担保人也无法偿还的情况,对于银行来说,这也是最不乐于出现的情况。那银行还剩下一种方法,那就是拍卖抵押借款人的物品来进行追偿债务,包括拍卖借款人名下的房子、车子、股票、贵重物件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部分人进行借贷时会购买借款人意外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借款人在借贷时发生意外的几率是较低的,所以一般借款人意外险保费较低、保障金额较高。借款人意外死亡,家属担保人均没有还款能力,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还款。

三、去世前存了800万怎么办?

与借款人去世后还欠银行800万有一个相反的问题,那就是去世前在银行存了800万怎么处理呢?如果储户是记名存款,银行得知储户意外死亡后,银行会通知继承人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非记名存款,银行则不会通知储户的家属,家属不知道这笔钱存在的情况下,这800万就会一直存在银行里。

家属知道这笔钱的存在,带上相关的证件以及银行卡密码就可以到银行进行取款。但如果是定期存款,要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才能够将钱取出。相对来说手续是比较麻烦的,但是这也是更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人会问,自己存了那么大笔钱为什么不告知亲属呢?这也是很正常的。首先大部分年轻身体健康的储户也不会想到自己会突然死去,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关系密切的亲属,也就没有人知道他的密码。而一般知道自己即将去世且有大笔存款的都会进行妥善处置。

结语

总的来说,不管死前向银行借了多少钱,死后都是要还的。虽然也存在最终也还不了钱的情况,但这是极少出现的。一般情况下,最终受苦的还是借款人的家属以及担保人。所以借款需谨慎,还款需准时,在保障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好身边人的利益。

各位看官你们觉得这种情况还需要向银行还款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

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

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

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

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

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

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对于此事,你们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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