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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反担保的意思 给贷款人反担保属于银行贷款吗

时间:2018-08-09 15: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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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反担保的意思 给贷款人反担保属于银行贷款吗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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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债务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的担保] - 头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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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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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小西说法#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哈尔滨头条# 【哈尔滨:中小微企业可获稳企稳岗贷款 银行机构贷款可获风险补偿】为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哈市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困难企业及吸纳就业多、资金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

哈市将对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机构将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投放期截止日期以省补偿办法为准,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哈市将按照省补偿办法,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在“政银担”分险机制及《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确定的“单笔赔付、总额限制”风险补偿方式基础上,按规定标准给予市级风险补偿支持。对成绩突出的银行机构,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为引导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哈市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企业稳企稳岗,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将给予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和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专项奖励。

哈市将给予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银行机构核销损失类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不良率。对本办法所指贷款发放总额超本机构全省发放总额50%(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贷款产生的最终损失核销,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最终损失核销额的50%。单户机构补偿额度控制在投放总额的0.5%以内,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

哈市将给予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笔数、发放额分别在全省本机构总量占比和在全市总量占比四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

哈市将给予银行机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的200万元(含)以下微型企业笔数、发放额在全市总量占比两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贷款发放额0.6%以内,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哈市将把稳企稳岗贷款作为本年度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支持在哈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作为年度评价考核在哈银行机构的重要内容,并兑现奖励。凡已与省财政厅签订中小企业意向担保贷款协议,并向省级稳企稳岗担保基金贷款企业名单中在哈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的在哈银行机构均适用此办法。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法典》之反担保[玫瑰]

朋友向别人借钱,让你当保证人[晕]

同意吧[伤心]有风险,搞不好朋友跑了,你来还钱。

不同意吧[伤心]得罪人。

有规避风的方法吗?有的——你可以要求你朋友给你提供反担保。比如拿他的房给你设定一个抵押权。(反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都可以)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每日学条法,争做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via.北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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