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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起诉配偶 起诉老公贷款会不会起诉妻子

时间:2023-03-05 0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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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起诉配偶 起诉老公贷款会不会起诉妻子

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大额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规政策变化、实践中的认定走向及实操建议

1月18日前后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差异极大

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来一般都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未参与借款的一方能举证属于几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我们代理的民间借贷案子中就有不少夫妻中的一方出具的借条,起诉夫妻双方,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

有些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与一个看似风光无限的大老板结婚组成一个家庭,几年后感觉不合适要离婚,大老板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巨额借款,一起生活几年离婚时背上几千万的巨额债务,欲哭无泪,伤心欲绝。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月18日开始施行,该解释虽然只有四条,但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个时间也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分水岭。此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即1月18日前,夫妻中的一方出具的借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1月18日后,夫妻中的一方出具借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出具借条的个人偿还。最高院也就在实践认定上为何有这样的变化的时代背景等原因作出一些回答。总体来说,这个变化也是合理的。

建议:作为债权人,如希望夫妻双方承担责任,最好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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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刚毕业的姐姐,第一份工作竟是扶养2岁弟弟?

前段时间,一则关于22岁姐姐拒养2岁弟弟被父母起诉的热搜引起网友的热议。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在生了二胎之后,因为两人身体和经济情况恶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于是,便要求自己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儿扶养弟弟,遭到女儿强烈反对后,这对夫妻将女儿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这对父母胜诉。一个刚刚大学毕业的姑娘,没想到第一份工作竟是扶养弟弟,这则消息让网友感到愤懑不平,纷纷谴责这对没有能力抚养却选择生二胎的夫妻。那么姐姐对弟弟是否有法定扶养义务?什么条件下,姐姐须扶养自己的弟弟?

《民法典》第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可见,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确系法定义务,但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具有补位性质。兄、姐对未成年弟、妹负有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个。第一,弟、妹为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缺乏经济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其自身难以维持生活,故需有能力的亲属对其予以扶助。但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兄、姐无须对其扶养。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表明了,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具有补位性质。当父母均已死亡或虽尚在但因疾病或发生意外,导致双双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便产生了由具有扶养能力的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第三,兄、姐具有负担能力。兄、姐需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来源,则认定为具有负担能力。

当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法定义务也意味着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扶养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若拒绝扶养,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则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75条第二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当符合三个条件时,弟、妹对兄、姐也负有扶养义务。第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补位性质,因此,兄、姐缺乏生活来源应当包括没有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子女缺乏扶养能力。第二,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三,弟、妹有负担能力。

最后,关于区分抚养和扶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囊括了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狭义的扶养专指同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和义务关系。

【台海说法:夫妻均已搬离住所地,离婚纠纷去哪儿诉?】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于结婚。双方因性格冲突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争吵不断,近年来在与孩子相关事务上二人也完全无法达成共识,感情已彻底破裂,关系绝无修复可能。11月张女士带孩子搬离了其与李先生一起居住的海淀区房屋,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于7月起诉至双方户籍所在地海淀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李先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搬至海淀区居住是为了解决小孩上学的问题。11月双方产生激烈争执后,张女士带孩子离开,另行租房居住,而李先生亦不在海淀区房屋居住,而是常年居住在北京市某区房屋,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移送某区法院审理。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张女士已认可其离开户籍地满一年以上,根据李先生提交的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电费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区房屋内长期居住,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区房屋系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双方提举的证据,综合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财产状况、居住时长等方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裁定李先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张女士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管辖规则

一般的离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以后,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未予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对此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系基于当前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的现状作出的特殊规定,有利于减少原告诉累、便利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离婚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利,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特别是应当通知被告到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好调解工作,尽量避免缺席审理。在双方均已离开户籍地的情况下,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便于被告应诉,有利于法院到当地核实双方的真实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情况以及财产情况,亦有利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中,张女士认可其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李先生亦主张其已离开户籍地,并提交了其在别处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故本案应由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2、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系指当事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所谓连续居住并不是指一种绝对连续状态,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状态,因出差、旅行等事由短暂离开并不影响对经常居所的判断。

诉讼中,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交以下材料:(1)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居住期间);(2)所在单位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3)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的缴纳情况;(5)其他能够佐证实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水电燃气费的缴纳情况。

本案中,张女士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曾于8月在海淀区房屋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李先生则提交了某区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两年以上的电费缴费记录。结合李先生本人的主观意愿,以及证据所显示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长期在某区房屋居住,该种居住状态处于相对持续的状态,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张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反驳李先生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故认定某区房屋所在地为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兴庆区法院依法裁决执行异议】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慧收到当事人送来写有“专业敬业,厚德重法”字样的锦旗,对其依法公正判决表示了感谢。

8月,黄某将王、龚夫妻二人起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300余万元,判决后,王、龚夫妻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申请查封拍卖王、龚夫妻二人儿子王小某名下的房屋,王小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执行。黄某不服,于9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王小某名下房屋继续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张慧认真审查卷宗材料,认为该房屋是王、龚夫妇以王小某的名义购买,龚某夫妇支付房款的时间发生黄某出借资金之前,王小某基于受赠行为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未损害黄某利益,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现房屋登记在王小某名下,黄某无权对王小某名下的房屋强制执行,故最终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张文婷 白杨)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立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男方先发制人,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因财产均由男方控制,所以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代理女方,虽在答辩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但法院只处理了涉及人身方面的财产,如抚养费、家庭暴力赔偿、家务补偿等;而对于不涉及人身的财产分割,如房产、存款等,法院以原告男方未提出,且房产需要鉴定,周期太长为由,不予处理,要我方另行起诉。

没办法,只得另行起诉了。这就是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其实这样有利也有弊,虽然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双方的诉累,但却给了我们充足的时间准备。已准备好了几份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只等立案成功,就开始调查取证。#

江苏南通,男子结婚后闹离婚,结果发现11岁的女儿非亲生,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法院这样判。

家住南通启东的男子张某与妻子林某是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在登记结婚的。第二年便生下一个女儿小佳,时隔四年又生下一个女儿小惠。

婚后双方矛盾也不断增加,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在,林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离婚。

这一年多,两人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与日俱增。同时随着小女儿小惠的逐渐长大,长相却越来越不像自己,加上邻里背后指指点点,让张某也对小女儿的身世产生怀疑。

于是张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和小女儿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结果真的不是张某亲生的。张某彻底的感到失望,这次张某主动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对方返还小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2月22日,启东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林某赔偿张某抚养费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律有道

1、婚姻破裂,抚养十一年的女儿还不是自己亲生的,女人作出如此的举动,的确是不可原谅。

2、婚姻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已经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出现孩子非亲生的重大问题,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且是不能改善的破裂。所以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是合适的。

3、张某主张林某返还十一年的抚养费,应当支持。

在目前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与他人生子,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

最高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也仅仅是规定了,对于婚内通奸生子,另一方受欺骗抚养的,离婚后的抚育费可酌情返还;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支付的抚育费是否返还,还有待研究。

但是从《民法典》规定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抚养义务。但这里的父母指的是血亲父母。张某与小惠之间不具有血亲关系,张某本身不具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对于小惠的亲生父母而言,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张某支付的十一年的抚养费,对于小惠亲生父母而言,属于一种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抚养子女 ,本身就是婚姻的受害一方,如果不能从法律上挽回其经济损失,更是显得不公平。所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也应该判决返还抚育费。

4、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做法去侵害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支持。

林某婚内与他人通奸,更是婚内与他人生子,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对张某必然造成精神损害和名誉的评价影响。

因此,法院支持张某的诉求,判决林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5、子女抚养的安排。

小慧作为非张某的亲生子女,当然张某没有抚养的义务。由林某抚养为合适。当然林某可以代小慧向其亲身父亲主张抚养费。

林某与张某的亲生女小佳,两人当然有抚养的义务,不因为离婚就不履行此项义务。具体法院按照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判决由张某抚养,但是林某有支付对应的抚养费的义务。

6、夫妻忠实是婚姻的基础,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在生育之前,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妥善做好安排,如此荒唐,毁的不是大人,而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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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情。彭某,35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和妻子邹女士一起在广州打工,住广州市增城区**镇。彭某因怀疑妻子邹女士出轨,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长期不和。

10月26日,彭某驾驶小轿车和妻子邹女士一起从广州增城回湖南衡阳办理离婚手续。出发前,彭某购买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放在副驾驶室的工具箱内。

下午14时许,在途经乐广高速樟市服务区给车充电时,彭某再次追问邹女士出轨的事情。邹女士否认出轨,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彭某非常愤怒,随即将邹女士推进副驾驶室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邹女士的右面部划伤。在双方争夺水果刀的过程中,致邹女士的左面部、左手、右手等多部位砍划受伤。

经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0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彭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彭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11月7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中,彭某因不能正确、冷静处理夫妻感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彭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彭某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彭某家属对邹女士进行了赔偿,并获得邹女士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女子领证前被分手因合买婚房成被告#吴某母亲为促成婚事曾向儿子女友戴某转账382万元用于购房。吴某出轨并于原定领证前夜单方面提出分手。吴某起诉戴某,称母亲向其转账382万元,应享其购房的部分份额。戴某则称这是赠与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登记在戴某名下。从转账的时间和数额来看,转账行为与购房紧密联系在一起,故认定此382万元转账应系对购房之赠与,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双方未结婚,不审查出轨过错。判处涉案房屋由吴某占有52.78%产权份额、戴某占有47.22%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银行就该证明人家的亲属关系啊!

最后银行起诉了母女二法院让银行拿出5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可银行拿不出最后判母女二无需归还58000元!

就看这58000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就得平均,一人还一半,不是就不用。#头条创做挑战赛#

死者刷自己信用卡的。几万块钱。又不是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压根无法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死者遗产资不抵债。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江西上饶,男子发现女友怀孕的周期对不上,于是,他便要求女友退还总共20多万彩礼,但是遭到了女友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男子便将女友起诉到法院,法官对双方组织调解,最终,女友同意归还13万和三金。

1,我有个疑问,男子是如何发现周期对不上的?

恕我才疏学浅,对这方面一窍不通,也就不作评价了。

2,

既然女友同意退钱,那就说明,这个孩子真的不是男子的。

可是话又说回来,就这样,就挣了7万多,那这钱未免也太好挣了吧。

所以我建议,每一个新婚夫妻,都要在结婚的前一天做婚检。

而且,每一个孩子出生的那一刻,都要和父亲作DNA亲子鉴定,这样也能及时发现,孩子是不是男方的,如果不是,立即离婚,索要赔偿。

省的有些男子,都做了十几年的父亲,养了孩子十几年,才突然发现孩子非亲生,这时再离婚,索要赔偿,未免受伤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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