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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银行发来贷款信息 突然有银行的贷款怎么回事

时间:2021-05-01 03: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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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银行发来贷款信息 突然有银行的贷款怎么回事

银行在年底的时候为什么不发贷款?

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在年底的时候,其实他的全年放贷任务基本上已经提前完成了,年底的时候又会面临年终结算,所以它的重点任务会放在男主上面。

第二个,元旦过后,我们很快就会面临我们的过年,年前和年后很多行业都会放假,商业活动减少,那大家对于资金的需求也会减少。那在一季度的时候,银行实际工作的时间可能也就一个多月。

那为了完成一季度的任务,又或者说在。连开一个好头,银行就会把12月份审批通过的单子,有的银行甚至更早,在11月份的时候审批通过的单子,然后一直压着集中到元旦过后,然后来开始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开门红,就是为了一季度的数据好看,所以说有资金需求的老板一定要提早开始规划。

昨天亲戚打电话给我,说建房急需用钱,已经联系好银行贷款,请我给他担保,过去签字就可以了。

我也没有过多的考虑就去了,因为亲戚平时对我的帮助很大,到银行后,他们把我带到一间房里,拿出一份担保合同让我签字。

我大体看了一下内容,竟然是一份空白合同当场我就拒绝鉴定这份货款合同,我说没有具体贷款数额的合同,我是不会签的,你们欺负我没有文化吗?

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还没来得及写上姓名和贷款数额,这份合同上只要填上担保人的姓名就可以了。

我说算了,我不担保,另请高明吧!那有这么办事的?

大家评评理,我这样做对吗?假如是你,你会签定这份银行贷款担保合同吗?

#汉中头条#12月2日,家住西乡县某镇的受害人报称,自己于昨日在网上搜索“度小满”金融贷款APP申请贷款之后,在网上被所谓的客服人员要求下载“畅聊”软件,后对方称其申请的贷款资金被冻结,要求转款进行解冻,受害人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款后,对方要求继续进行转款,受害人发现被骗,共计损失6万余元。(来源:西乡反诈)

正规银行和正常贷款不会拿空白合同让担保人签名的,如有肯定有猫腻!

小贷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可以按金融机构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吗?

【无罪案例分析】

被告单位金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被告人熊某1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8月27日,经某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

在明知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风险评估等程序,为其贷款提供便利,被告人刘某多次违规为王某3提供信用担保,为其违法发放贷款提供便利。上述被告人最终在未按规定正式召开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且未进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或明知贷款抵押物已被抵押的情况下,同意被告单位XX市X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多次为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3890万元,致使上述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10月28日,被告人熊某1、金某某、刘某、荣某在明知王某3尚有巨额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贷款结清证明,对王某329处抵押房产违法解押,致使王某3及其担保的9200万元的贷款丧失抵押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1等6人及单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最终认定,全案无罪。

【金某小贷公司及熊某1等六人违法发放贷款刑事判决书——案号:()川0502刑初614号】

【法律分析】

这么大差别?原因在哪里呢?

1.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金某小贷公司最终被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一方面,金某小贷公司虽然形式上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似,但是论其本质,其在资本的来源,设立、监管主体,风险承担等方面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差别;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赋予了金某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编码,但是该行明确表示其仅对金某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编码进行注册、变更、撤销管理,不负责金某小贷公司的其他业务经营的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也明确表示金某小贷公司由金融办负责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金融统计、调查、分析,不是对金某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确认,同时金某小贷公司也未获得“金融许可证”这一金融机构的主要牌照。故被告单位金某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2.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本案中,金某小贷公司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关业务,上述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的“国家规定”。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现在北京疫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很多人被迫在家,工资受到了很大影响,但是银行的催还款短信还是每月如期而至,给身处寒冬的人们的心上插上了刺刀。

我在想,寒冬下,银行是不是应该有担当,让大家缓交贷款,毕竟各大银行还是世界500强的顶端,扛得住压力。

关键时候,应该有担当。再说了把大家都逼死了,谁还会贷款,不应该细血常吸吗?大家说呢?

如果银行说一批贷款合法合规,请拿出当时的贷款人录像与本人签字是否真实。

河北石家庄,刘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好友王某为其担保,但贷款未到期,王某就不幸去世。后贷款到期,刘某无力偿还,银行就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贷款,肖某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因做生意需要,在银行贷款10万元,月息9.5‰,期限2年。银行虽然不要求抵押物,但要求刘某提供人保,刘某想来想去,就想到了自己的好友王某。

王某得知刘某贷款是为了做生意,想都没想就答应为刘某担保,并在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字确认,表示自愿用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料,银行给刘某发放贷款仅仅2个月,王某就因病不幸去世,而刘某也开始拒绝给银行利息。

两年后,由于刘某逾期还款,银行便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1、王某的担保合同是否生效?

在贷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贷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有效。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刘某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王某也是自愿为刘某担保,并没有违反其意思,其担保合同应当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本案王某虽然承诺以家庭财产保证,但是还保证并未获得其妻子同意,因此,其担保只能以个人财产担保,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

换句话说,本案王某的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有效,而非全部有效,即其以个人财产为刘某作连带保证而非夫妻家庭财产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银行为何要求王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就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

用最简单的话就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既可以要求王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刘某偿还,而一般保证,银行只能先要求贷款人刘某偿还,只有穷尽一切手段,刘某无力偿还,银行才有权要求王某偿还。

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保证有利于保障保证人的利益。

过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现在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

本案王某虽然没有和银行约定保证方式,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上签字,就视为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

3、既然保证合同有效,为何一审法院判决肖某败诉,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这里很多人好奇,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不一样呢?

其实这关键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表示了“保证责任”;而有人认为签订了保证合同,只是表示了“保证义务”,并未产生“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签订保证合同不代表就产生保证责任,毕竟实际生活中,坑保证人的还是少数。而且只要债务人按时还款,和保证人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就是认为王某在保证期间死亡,债务尚未到期,保证责任尚未产生,所以不会转给继承人。

但是如果王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死亡的,那么保证义务就已经转换为保证责任,他的继承人就需要承担相应保证债务。

最后,俗话说,“借钱穷一生,担保毁三代”。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给他们担保,担保就和借钱一样,别人让你签字的时候,你是爷!该还款的时候,你就啥也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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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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