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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信用贷款 邛崃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19-05-18 02: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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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信用贷款 邛崃公积金贷款政策

“存折在我手中,钱怎么被人取走了?”四川邛崃,男子存折里有8万块钱,不料被人冒名取走,和银行索赔未果后,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8年前说起,当年吴某向银行申请8万元贷款,用于进购饲料,但由于资金充足,吴某一直未使用其中的钱。因为不取钱就不产生利息,所以吴某默认自己从未贷过此笔贷款。

事发当天,银行以要求吴某还钱为由联系到吴某。吴某惊呆了,自己从未取过此笔贷款,一定是银行搞错了。

为了一探究竟,吴某立即前往银行调取了该卡的银行流水。让吴某意外的是,钱确实不见了。而且在贷款当天,钱就被人分两次取走了,每次取款金额4万元,取走方式为折取。

吴某反驳道,自己的存折从未遗失,也未取款,更未授权他人去取。因此多次到银行,请求提供当日取款的签字、监控录像等原始凭证。

在吴某看来,只要查清楚,那么事情的真相就水落石出了。但银行以各种理由推延并且态度极其恶劣,协商未果,吴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吴某主张,银行在非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让他人将存款非法取走,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存款损失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银行也有自己的说法。

首先,银行有规定,5万元以下取款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只要客户提供存折和正确密码,任何人都可以代签,签字就视为本人取款。

其次,吴某的银行卡密码并不是只有吴某一个人知晓,其妻子也知晓,所以银行有理由怀疑取款人为其妻。

另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吴某于8年前向银行贷款,他不可能如其所述,8年后才发现该笔钱被人取走。

看完双方的辩驳,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钱确实不见了,签字也确实不是本人签字。但本案存在两个的争议焦点:首先,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其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吴某8万元损失的义务。

1.《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诉讼时效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之日起计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既然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得拿出证据,但银行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

也就是说,证据不足,诉讼时效应当确认为吴某去银行打印流水,自知晓钱被取走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开始计算。

2.吴某在银行处开户办理相关业务,就与银行达成合同关系,那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钱财安全。但在此案中,银行存在明显失职行为。

其一,银行确有规定5万元以下取款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但是在第一笔4万元取款后,取款人在同日又进行了第二笔4万元的取款,那么银行应当对该两笔取款进行合理怀疑、核验并留存取款证据。

其二,即使如银行所述,取款人系吴某之妻,但银行提供的两份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分别为“叶某代”和“吴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存折户名和取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但截至案审时,银行仍未能举证证明该存款系吴某本人支取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支取。

最后,在银行无法提供取款人身份证件时,银行取款视频资料就成为该案的唯一补救证据,但是银行表示视频已统一删除,无法提供。

综上所述,银行对吴某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由银行承担吴某的存款损失8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那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关注我@以案普法 ,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315全民行动#

#成都头条#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从3成增加到4成、5成,直至全款,

办理按揭的银行一换再换,

贷款不成却要扣除客户20多万,

龙湖地产,你究竟是在卖房还是卖“圈套”?

这几天,家住邛崃市卧龙镇的唐女士十分苦恼:她在龙湖地产按揭买房交了40多万,现在由于贷款不成,龙湖地产要扣取她20多万所谓的“违约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唐女士:首付了40多万,承诺办按揭,结果贷款不成,如果退房就要扣除20多万!这不是骗局吗?

今年4月中旬,40多岁的唐女士相中了位于邛崃市邛窑大道的龙湖江天阙。4月23日,该在建楼盘的售楼小姐马某添加了唐女士的微信。4月29日,在马某推销下,唐女士同意将首次购房的首付款按揭贷款比例由3成转为4成,并预交了103788元购房定金。同时与成都辰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总房价为1037882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成都辰崃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是龙湖地产——笔者注)。

据唐女士介绍,在签合同的当天,销售员马某得知唐女士从原来的单位辞职后,在卧龙镇自谋职业,收入不稳定,于是介绍熟人为唐女士做银行流水,并承诺办好按揭贷款。5月8日下午,唐女士给马某转了400元“做银行流水”的包装费。

5月21日,唐女士到邛崃市龙湖江天阙售楼部交了314094元的首付款。至此,唐女士一共交了41.7万余元。

“合同里面约定的贷款银行是建设银行邛崃支行,过几天就变成建设银行成都锦城支行了!而且,还要我再追加10万元!直接变为5成了!”唐女士大惑不解。

然而,更让唐女士气愤的是,几天后,销售员马某给唐女士打电话说,贷款没有通过!如果要买房,要么全款,要么退房。如果唐女士选择退房,龙湖地产就要扣除总房款的20%,即20多万元!

“我把自己真实情况都跟他们说了,也把所有资料都给他们了,他们承诺了办理按揭贷款买房的,现在交了40多万给他们,现在如果不买房就要扣除20多万!这不是骗局吗?!”

龙湖地产马某:贷款不成是唐女士自己的问题,要打官司奉陪到底!

昨天下午,笔者拨通了龙湖地产售楼小姐马某的电话(1832850****)。据马某介绍,从购房开始,她已经为唐女士在银行贷款方面作了一整套的包装,包括做银行流水、工作单位等等。可是,在银行放款的时候,银行给唐女士打电话核实情况,唐女士却说了实话,导致贷款不成。

“是她自己乱说话,才导致贷款不成的!如果她现在要退房,按公司规定,就要扣除违约金——总房款的20%!20多万!如果要打官司,奉陪到底!”

也是在昨天下午,龙湖地产成都总部(028——651803**)一位女士在接到笔者的情况反映后说,“确实感觉到是有问题的!”然后让笔者直接找龙湖地产营销部(028——651802**)。在听完笔者的情况介绍后,接电话的龙湖地产营销部的李女士承诺,了解情况后,今天上午给笔者一个回复。不过,很遗憾,至笔者发文为止,没有收到龙湖地产营销部的电话。

律师说法:包装办贷款是违法行为

就唐女士的购房遭遇,律师界的专业人士指出,尽管在唐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唐女士亲自抄写过一个合同生效的承诺:“本人对购房时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若本人提供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信息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本合同。”

从法律层面来讲,表面上看,龙湖地产的销售员马某为唐女士“包装贷款”之事,如果中途出现任何问题,都可以被认定是唐女士的问题,而龙湖地产是可以免责的。但是,龙湖地产的销售人员马某为了自己的销售业绩,将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包装”后,骗取银行为客户发放贷款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属于贷款诈骗的违法行为。

“存折在我手中,钱怎么被人取走了?”四川邛崃,男子存折里有8万块钱,不料被人冒名取走,和银行索赔未果后,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8年前说起,当年吴某向银行申请8万元贷款,用于进购饲料,但由于资金充足,吴某一直未使用其中的钱。因为不取钱就不产生利息,所以吴某默认自己从未贷过此笔贷款。

事发当天,银行以要求吴某还钱为由联系到吴某。吴某惊呆了,自己从未取过此笔贷款,一定是银行搞错了。

为了一探究竟,吴某立即前往银行调取了该卡的银行流水。让吴某意外的是,钱确实不见了。而且在贷款当天,钱就被人分两次取走了,每次取款金额4万元,取走方式为折取。

吴某反驳道,自己的存折从未遗失,也未取款,更未授权他人去取。因此多次到银行,请求提供当日取款的签字、监控录像等原始凭证。

在吴某看来,只要查清楚,那么事情的真相就水落石出了。但银行以各种理由推延并且态度极其恶劣,协商未果,吴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吴某主张,银行在非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让他人将存款非法取走,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存款损失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银行也有自己的说法。

首先,银行有规定,5万元以下取款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只要客户提供存折和正确密码,任何人都可以代签,签字就视为本人取款。

其次,吴某的银行卡密码并不是只有吴某一个人知晓,其妻子也知晓,所以银行有理由怀疑取款人为其妻。

另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吴某于8年前向银行贷款,他不可能如其所述,8年后才发现该笔钱被人取走。

看完双方的辩驳,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钱确实不见了,签字也确实不是本人签字。但本案存在两个的争议焦点:首先,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其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吴某8万元损失的义务。

1.《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诉讼时效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之日起计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既然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得拿出证据,但银行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

也就是说,证据不足,诉讼时效应当确认为吴某去银行打印流水,自知晓钱被取走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开始计算。

2.吴某在银行处开户办理相关业务,就与银行达成合同关系,那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钱财安全。但在此案中,银行存在明显失职行为。

其一,银行确有规定5万元以下取款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但是在第一笔4万元取款后,取款人在同日又进行了第二笔4万元的取款,那么银行应当对该两笔取款进行合理怀疑、核验并留存取款证据。

其二,即使如银行所述,取款人系吴某之妻,但银行提供的两份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分别为“叶某代”和“吴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存折户名和取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但截至案审时,银行仍未能举证证明该存款系吴某本人支取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支取。

最后,在银行无法提供取款人身份证件时,银行取款视频资料就成为该案的唯一补救证据,但是银行表示视频已统一删除,无法提供。

综上所述,银行对吴某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由银行承担吴某的存款损失8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那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关注我@以案普法 ,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315全民行动#

“存折在我手里,怎么钱就不见了呢?”在四川省邛崃市,男子存折中有9万元,却被冒名取走,多次跟银行协调失败后,对银行提出起诉要求并其赔偿。

时间回到8年前,男子林某开了一家鸡场,规模不算大,由于他很有经商头脑和善于经营方法,除了刚开始的几年比较困难,鸡场也开始慢慢盈利。于是他老婆提议把鸡场的规模扩大一些和更换一批进口的饲料,这样可以将鸡的质量提上去,鸡的价钱也可以买贵一些,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林某想了一下,觉得妻子说得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扩大鸡场规模和换饲料都是需要资金,林某算了下手头上的钱,才勉强够扩大规模的费用,更换饲料就不够钱了,正当林某一筹莫展的时候,有朋友提议他到银行借款,到时候等赚钱后还回去就可以了。林某觉得这是不错的主意,于是前往省城的银行申请了贷款,申请很快就下来,银行批了9万的额度,林某想着这肯定够了,有了这笔钱自己就可以大展拳脚了。

令林某更开心的是,鸡场来一个客户,下了一笔大订单,给的定金就已经够支付换饲料,就不用借款了。那现在林某不需要银行这笔借款,因为银行借款不取出来是不产生利息的,所以林某一直没把这事放心上,权当没有申请过这笔贷款。

忽然有一天,林某接到银行的电话,提醒他取的钱需要还款了。林某大吃一惊,他从未取出这笔钱,何来的还款呢,一定是银行弄错了。

为了弄明白这事情,林某立刻前往银行打印了银行流水记录,令林某惊讶的是,钱真是被人取走了。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就在放款的当天,钱就已经分开两次,每次取出45000,取走方式是存折。

林某就觉得十分奇怪,自己存折一直放在家里,也没有遗失,也没有授权任何人支取,为此林某特意回家拿到了存折,再返回银行,为的就是存折一直在自己身上并没有取出这笔钱。林某向银行多次解释,并请求银行提供取款当日的签署、录像等等凭证。

林某觉得只要看到签字和录像,整个事情就可以水落石出了,银行却并不配合林某的要求,一直各种原因推脱,银行认为存折就在林某手里,那理应就是林某自己取出来的,且态度十分恶劣,认为林某是在无理取闹。林某为此多次上银行协调,但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林某十分愤怒,银行告上法庭。

林某主张,如果银行允许他人在有效身份证的情况下非法提取存款,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赔偿存款损失9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对此银行却不同意,有不同的观点:

一、根据银行规定,五万元以下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只要客户提供存折和正确的密码,任何人都可以签名,签名后就视作为本人取款。

二、林某的银行卡密码不仅仅他自己知道,而他的妻子也知道这个密码,所以银行有理由怀疑取款是他的妻子。

三、而且这个取款时间是8年前的,不可能林某在8年后才发现这钱被人取走了。而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在阅读了双方的论点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笔钱确实不见了,签名也不是林某本人的签名。

但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点:

一、该案是否已通过诉讼时效;

二、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林某9万元损失的义务。

《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银行声称诉讼时效已过,因此须出示证据,但银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林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时间。

换言之,由于证据不足,诉讼时效应该由林某去银行打印流水记录,从知道这笔钱给取走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的三年期限。

林某在银行开立了相关业务账户,就银行达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的资金安 全。但在这起案件中,有明显的渎职行为。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存折账户名称与取款人不一致时,金融机构应合理确认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检查并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确实规定5万元以下的取款无需身份证,但在取了款45000元后,付款人在同一天再次取款45000元,然后银行应合理怀疑、核实并保留两次取款的取款证据。正如银行所说,若取款人是林某的妻子,但银行提供了两张取款凭证,客户签名分别是“宋某代”和“王某代”。

但截至审判时,该银行还无法证明该存款是林某本人提取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取的。

当银行无法提供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时,银行取款的视频成为补救案件的唯一证据,但银行表示,视频已被删除,无法提供。

综上所述,银行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定银行败诉,由银行承担存款损失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普法行动##四川##法律#

成都南门上号称世界最大单体建筑之一的环球中心,开业那几年还挺火的。优美的环境,一流的设施,环球中心、乐天、天堂岛海洋世界、洲际酒店,确实吸引了一波流量。绕城高速也给它带来了龙泉和温江邛崃方向的人流,所以商铺的出租率高,人气也旺。但随着成都周边商业综合体越来越多(如龙泉现在有了万达、世贸、吾悦广场,高新区新建的商业综合体也越来越多),加上现在停车收费,人气越来越差,据说现在整体出租率不足40%。当年买了写字楼的投资者,租不出去,银行的贷款却一分也不收,压力山大。只能说实体不景气,人流量的减少,即使修的再漂亮,到最后也成了一地鸡毛。

最高法院:采用固定价的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负有依照约定的材料标准采购建材的合同义务,因建材价格上涨原因造成的材料款超支风险,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参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价款和材料采购的约定,合同在采用固定价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川康西藏分公司作为承包人,负有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材料标准采购建材的合同义务,因此,因建材价格上涨原因造成的材料款超支风险,应当由川康西藏分公司自行承担。从川康西藏分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看,其亦认可与相比,建材价格出现大幅上升,因此,世邦公司代购钢筋水泥的货款数额,高出鉴定报告依据的定额计算出的货款数额,亦符合客观事实。川康西藏分公司主张应当在其已经确认的世邦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除鉴定报告给出的工程应需钢筋水泥款数额与世邦公司已付款数额的差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民提字第77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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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造价法律实务问答张雷+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招标

兄弟月薪仅有5000块,却首付6万多买了一台落地的凯迪拉克ATS-L每月还款4000多块钱,已经无法承担“巨额债务”他媳妇说:我跟着他倒八辈子霉了,家境本来就不好,开了半年的凯迪拉克,我桥头油条也卖过,冰粉也卖过,我冤不冤枉,今天这车必须卖。

昨天八月十五我回了一趟老家邛崃,中午吃了午饭之后一个发小说自己朋友的凯迪拉克有特殊原因要卖掉,约好地点后我就急急忙忙赶了过去,我说啥这么忙啊,我过个节你们都要叫我来看车,他说就是趁你回来我们才找你的,不然你明天又回成都去了。

我指着那台ats说是这个不,他说是的,你看能管多少钱,4月份才买的,于是我就边看车边陪他们聊天,我说为啥卖掉,车主(男)闷声不说话,他老婆说:我老公在伊利上班每月工资只有5000多块钱,买了它每个月还4000多的车贷,你说我们说承担的起不嘛,车主(男)说你少说两句嘛,卖就卖嘛,你提这些干啥子。

我说兄弟没事都不是外人,他老婆根本就不听他的继续说:你还不好意思了,伤你的面子了,我天天在南桥上卖冰粉供家庭开销,半年了时间了,你还问我要加油的钱,你要钱的时候咋不觉得没面子了,现在觉得没面子了,这车今天必须卖,我说妹子不说你老公了哈,你想卖多少钱?她说亏1万卖掉,已经打过价格了。

我说车我看了三个面补漆,一个面钣金总体来说还是可以这车,还有个关键问题你们贷款还了没有,车子解压没有,没有解压我怎么收?她说没有解压,她说就是想让你帮帮忙嘛,实在没有钱提前还款,然后就谈了下成交的方式,我帮他们垫资解压这个车,然后我先把车开走,等大本拿来才把车价全款付清。

签合同的时候他老婆说我跟着他真是倒八辈子霉了,一天福也没有享过,还给他生了两个娃娃,一直叨叨的,说实话我听着都有点烦更别提这位兄弟了,不过他买这个车确实幼稚了一点,我们买任何东西都不能脱离家庭实际情况去买自己不能负担的东西,如果说他老婆说话是伤他面子,还不如说是在生活里老婆对你无限宽容后,对他的唯一发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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