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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变更贷款人吗 银行贷款变更贷款人如何办理

时间:2024-01-24 1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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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变更贷款人吗 银行贷款变更贷款人如何办理

儿子前44次帮父母偿还贷款 也没有更改他不是贷款人的性质啊!银行就是白手套 无法无天!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云南玉溪,一男子的母亲去世后,仍有贷款9万余元,银行随即从男子的银行卡中将欠款全部扣除。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并不是借款人,也未继承母亲的遗产,银行凭什么要扣他卡里的钱?于是,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97976元。(来源: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8岁的小黄系黄父、黄母的儿子,前,黄父夫妇二人买了一套分期贷款房,房子的建筑面积170.7平方米。随后,银行与黄父夫妇二人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银行向黄父夫妇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42万元。三年前,黄母不幸去世,原本生活条件不错的一家人也随着黄母的离去而雪上加霜,黄父也逐渐无力偿还房贷。然而,令小黄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黄父无力偿还贷款之后,银行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这笔贷款的还款责任转移至他身上,直接从他的银行卡里扣除了97976.07元。小黄认为,第一,他并不是实际欠款人,真实的欠款人是他父母,而不是他,根据债券债务的相对原则,银行无权扣款;第二,黄母虽然去世了,他即便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替母亲偿还贷款的义务。但是,他已经明确提出放弃继承遗产,在此情况下,他并没有替母亲偿还贷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小黄认为银行从小黄卡里扣划的贷款本息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不当占有利益97976.07元。【@以案普法 】一、那么,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意思就是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看是否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四者缺一不可。可对于划拨小黄卡里的钱这事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因为银行认为自己扣款合法、合情、合理。首先,银行并没有直接把小黄银行卡里的钱扣除,而是从小黄的账户扣划资金至黄父的贷款账户,用于偿还黄父所欠银行贷款。因此,银行收到的钱是合法资金,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更谈不上“不当得利”。换言之,小黄卡里钱缺失的真实原因系银行用于归还黄父欠银行的贷款,此扣款行为,直接导致了银行对黄父的债权减少。而且,银行扣划的金额与对黄父的债权减少的金额一致,所以银行没有从中得利。如果本案真的成立不当得利的话,也应系黄父不当得利,应由黄父承担返还义务。其次,自3年前,银行每个月扣划小黄的资金偿还黄父在银行处的贷款,银行均以发短信方式告知小黄,并明确告知资金扣划的金额及用途。在长达36个月的还款过程中,小黄均没有向银行提出过任何异议,甚至在黄父每月贷款还款日(即每月的24或25日),小黄账户上存款不足时,均主动存入或转入资金以供扣划。由此也可以看出,用小黄账户上的资金偿还黄父的贷款,系小黄与黄父共同的决定,小黄对此是知情同意的。因此,如果银行所言属实的话,本案不成立不当得利。二、小黄是否具有替父还债的义务呢?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发现了本案的三个疑点:首先,小黄明知银行44次从其账户扣款至黄父的贷款账户,偿还黄父黄母的贷款,但在长达三年时间里,小黄未提出任何异议。其次,在银行将小黄、黄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小黄明知银行共计从其账户上扣款97976.07元至黄父的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也未提出异议。最后,在银行工作人员与黄父的《谈话记录》中,黄父陈述,关联扣款系其和小黄亲自去银行处办理的。即:当黄父黄母的银行卡里没钱的情况下,小黄自愿将其名下的账户设置为黄父黄母案涉贷款的关联扣款账户,在黄父贷款账户上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时,从小黄的关联账户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小黄明知借款人是黄父,其非银行贷款的债务人,对银行没有给付义务,其持续代黄父清偿债务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银行不应当返还已收回的贷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黄的诉讼请求。对于此事的发生,有网友认为小黄是典型的“赖账”行为,也有网友认为银行不应该扣小黄卡里的钱,其实,笔者认为银行扣钱的行为并未有过错,其扣钱的目的并不是父债子偿,也与继承无关,而是小黄的扣款账号关联这一行为。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我家里借40万给一个邻居,利息比银行高一点,两年前开始不还利息,后来联系不上,这邻居做房产的。想问下可以直接起诉他吗?查了下他名下已经把公司法人换成别人了,但是名下还有一个物业公司(注册资本50万),这种情况起诉有用吗?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执行君 执行君说法】

可以起诉,先确定债权,防止诉讼时效过了,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胜诉后如何实现债权?

说实话,两年多不付息,都没有起诉,拖的太久了。这么久的时间,先起诉的人可能已经实现了债权。这么久的时间,足以给被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并且转移的干干净净。

至于注册资金50万元的物业公司,鸡肋也。公司变更法人就是其减少风险和责任的举动,说不动股权也转让给了其他人员,尽量减少其需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诉讼时效没有经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及时收集好转账记录,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利息凭证,做好立案准备。

其次,做好诉讼保全准备。虽然这个时间点,债务人名下可能已经没有财产,财产要么被执行,要么被转移。在起诉前,还是检索一下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被起诉和执行情况,包括他以及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这里可以了解债务人对外欠债的情况和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的情况,保全了那些财产,以及他和公司的应收债权诉讼执行情况,如有及时保全。

再次,做好长期诉讼和执行的打算。因为债务人已经联系不上,而停息已经两年,相信很多消息灵通的债权人已经起诉和执行,少数人已经实现债权,越往后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越低。胜诉难度不大,执行可能就需要花费更的时间。

最后,单独受偿可能是实现债权机会。因为借款人的债务太多,而其财产大概率已经转移,对于个案而言,想要实现债权,需要努力和运气。比如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一个财产线索而及时冻结和扣划,在其他债权人发现之前受偿,这不用被参与分配。或者掌握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总之,想要实现债权,如果你错过了机会,又缺少一些运气,那么你将付出更多努力,还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律师来帮忙#

我是@执行君 。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

#取缔网贷你同意吗# 支持取消网贷,因为几乎所有网贷都是非法的。必须取缔,而且

要一刀切,因为它是以非法合同,阴阳合同

对贷款人进行非法压榨,而且利滚利永远还

不完。如果不还对贷款人进行人身改击,非法拘役,最后很多人家破人亡。必须取缔。

对这一行人,有一个抓一个严判。

青岛中院:借条载明“借款使用人为公司”,借条借款人处除了公司盖章还有其他个人签名、捺印,其他个人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一审二审不同判决,你认为哪个更有理?

刘建民上诉请求:

一、虽然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在借条中的签名并未注明身份,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系共同借款人。

1.《借条》中“若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后变更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

想将此借款延期使用,需经刘建民书面形式签字认可”的表述仅能够证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之一,不能据此推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并非借款人。

2.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签字、捺印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韩洋财已确认其是共同借款人,且涉案借款尚未清偿。韩洋财确认其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向刘建民出具《借条》,刘建民于、提及涉案借款。如韩洋财仅作为见证人,其不会确认涉案借款与其有关,更会积极到庭澄清。正是因为其与高绪勇均是共同借款人,且涉案借款尚未清偿,韩洋财、高绪勇才放弃了诉讼权利。

3.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三人并非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其在《借条》中签字并非履职所需。

刘建民已提交证据证明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股权,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具有利益关系,其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具有合理性。

4.刘建民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需见证的交易习惯,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也未声明其身份是见证人。而且,该三人签名的位置位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签章的正下方,可以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除涉案借款外,刘建民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各方之间不存在需要见证人签字、捺印的交易习惯。按照常理,如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不是借款人,其应予以注明,而非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一同向刘建民出具《借条》,韩洋财更不会确认其是共同借款人。

二、借款与保证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构成要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能“举轻以明重”的类推适用《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类推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条件是:两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要高度类似。然而,借款与保证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内容均不相同,明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类推适用《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刘建民未主张宋涛、高绪勇、韩洋财是保证人,而是提交的证据经证明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不需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认为:

刘玲、宋欣洋、匡秀芹、高绪勇、韩洋财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涉案借条内容中载明借款使用人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应视为其为共同借款人。原审以宋涛、高绪勇、韩洋财虽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并未标明其具体身份为由否定其借款人身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认为:

宋涛、髙绪勇、韩洋财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应否认定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

从借条约定的“此款还款日期为6月30日前,若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想将此借款延期使用,须经刘建民书面形式签字认可”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应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高绪勇、韩洋财虽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并未标明其具体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本案情况同样无法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故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及宋涛继承人刘玲、宋欣洋、匡秀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鲁02民终13375号•-11-11

民间借贷司解理解适用

房子定了,定金交了,接下来就是去准备材料交首付办贷款了,然后再次成为房奴,交定金的时候,置业顾问是写谁的名字,写一个或是俩人的都可以,我就说写我老婆的名字吧,贷款人是我,这把老婆激动了一下,售楼处说写了就不能改了哈,我说没事,买第一套房子的时候老婆说她没怎么参与,都是我定了我做主的,这次让她全程参与一下购房所有流程。这个行为得到了中介和售楼人员的赞成,我当时也挺洋洋得意的,虽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准备的东西: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结婚证,个人征信报告,首套房证明。接下来就忙这些事,我先是回公司打了收入证明盖了章,然后去银行打了半年的流水,然后就是准备首付款了,乘这次机会把外面的借款收一收,不然一直没有合适的理由要钱啊,老婆因为我借别人钱的事不知骂过我多少回,好几年了借出去的钱也不要,我总说别人暂时有困难,有钱了肯定就还你。正好这个机会要回来,我发现我这个人还真是的,要钱半天不知道怎么开口,同学平时联系也少,我再三考虑怎么开这个口,真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最后决定先发个微信探探口风有没有,这里怎的说的就不详细明说了,同学立马打电话过来了,说是不好意思现在是困难真没钱,我这人又好面子,没有就没有吧,我再看看别人,但没等多大会朋友还是给我转了一点,总比没有好吧,然后又陆陆续续问了其它接钱要回来一点,我老婆知道我要钱的结果,一顿骂叫你不要总借钱给别人,看吧你买房这么大的事要钱都不给你,我也是很没面本来信誓旦旦觉得钱要回来问题不大这下打脸了,以前的我江湖义气太重,都是结了婚有了孩子心才开始往家收收的,反正经过一番操作首付四成多点,中间省略一万字哈哈,待续哈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你应该知道的事#诉讼时效2[机智]年的规定很多老百姓都知道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现在民法典出台后已经变更为3年[紫薇别走]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简单地讲就是如果出借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是可以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但是如果借款人不提出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提出。

我国还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①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②请求别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案件不适用;③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的物权请求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不适用,④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所以当碰到诉讼案件的时候,抗辩角度不凡先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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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接受调解,将依法处理?怎么个处理法?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背景下,“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的暴力、“软暴力”恶意催收行为逐渐收敛,但横虎狼之心、悬沟壑之欲的本性未改,冒用调解机构的名义或者串通调解人员,装出一副和善的面孔,却违背和解自愿的原则,说什么“如不接受调解,将依法处理”,怎么个处理法呢?不接受调解就违法了?不接受调解就有法律后果?这不是误导借款人吗?这不是在变相地恐吓威胁借款人吗?其实还属于“软暴力”恶意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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