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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贷款案例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

时间:2021-09-27 14: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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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贷款案例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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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12月末,全国发债城投平台共有3165家。其中存续债券全部到期的29家平台被移出名单,32家首次发债平台被加入名单。发债城投平台存量债余额为14.63万亿元。

2 发债城投平台存量债余额为14.63万亿元。分主体评级来看,AAA级、AA+级平台存量债规模较大,两者合计占比达71.4%,其次是AA级,占比为27.1%,AA-级及以下和无评级平台存量债余额占比合计仅1.5%。分行政级别来看,市级、区县级平台存量债余额占比均在30%以上,省级平台占比为14.0%。

(详情可见图2)

3 城投债净融资1.26万亿元,较下降9570亿元。其中,中低评级、区县级平台净融资下降更多,AA+和AA城投平台净融资分别下降3856亿元、4454亿元,区县级平台下降4903亿元。

4 1-12月城投公司债项目共计通过1261个,同比增加295个,合计规模20476.38亿元,同比上升26.63%。

1-12月城投银行间项目共计完成注册1141个,同比增加108个,合计规模13178.08亿元,同比上升39.29%。

(详情可见图3、4)

1-12月城投企业债项目共计受理338个,同比增加10个,合计规模5290.44亿元,同比下降32.84%。

1-12月城投公司债项目共计终止审查126个,同比减少92个,涉及金额1943.00亿元。(从终止原因的发生次数来看,“需补充披露信息”是较多项目终止审查的原因之一,涉及项目数量为29个,其次原因为“政策文件合规性”和“数据待更新”,涉及项目数量分别为23个和19个。终止审查原因为“审慎评估合理性”、“审慎评估发债规模”和“需作重大事项提示”的项目数量较少,分别为3个、3个和1个。)(详情可见图5、6)

5 ,全国土地成交总价为30,410.27亿元,城投拿地金额合计7,846.65亿元,占比为25.80%,较上浮11.44个百分点。 共有19个省份城投拿地金额占比超过10%(详情可见图7)

6 自票交所公布商票持续逾期名单以来,发债城投持续逾期记录累计144条,共涉及62家城投公司,截至11月30日,62家城投公司近五年内发生逾期的电子商票总金额达33.34亿元,已逾期但未结清的电子商业汇票总金额为8.5亿元。(详情可见图8)

信托者课堂:

A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自1月16日起上线试运行,8月1日起正式运行。平台信息披露的主体是商业汇票承兑机构,目前主要为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后续将引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因此,当前市场对于城票逾期并不熟悉,

从逾期主体的区域分布来看,城投商票逾期主体山东省占比较高。山东省共22家主体发生商票逾期,累计逾期7.62亿元,截至11月底仍有1.35亿元逾期余额尚未结清。

从逾期金额的区域分布来看,江苏省已披露累计逾期发生额较高,但考虑到江苏省内城投平台主体较多,往来款项较大且使用商票较多,因此逾期规模偏大应属正常现象。

从逾期主体本身资质来看,城投商票逾期主体主要为区县级弱资质主体。商票逾期城投主体中区县级占58.06%,隐含评级为AA-的主体占51.61%。

B 截至12月23日,将于到期及进入回售期的城投债规模合计约59639亿元,占存量城投债的比重为36.3%;其中到期及提前偿还规模为38106亿元,拟回售规模为21534亿元。分省份来看:天津、云南、宁夏到期回售规模占存量债比重均超过了60%,集中度明显高于其他省份;陕西、新疆、广西、贵州、黑龙江、青海、内蒙古、山西也在40%以上。

C 城投债走完了意味着历经30载,时至今日城投债仍未发生实质性违约,而化债之路几十余载,变化的是配方,不变的是方向。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而言,隐性债务的背后是潜藏的债务风险,化债的必要性无需多言,城投债券净融资规模同比减少近六成,“控增量,化存量”的政策意图明显。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历次城投债务风险事件带来的经验教训,也使得当下各地政府的偿债意愿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唯一的变量即在于偿债能力。

对于而言,我们认为对待城投违约风险仍无需过度悲观,兰州、云南等地的化债案例表明,在面临债务风险,存在偿债压力时,地方政府能够协调的资源、能够腾挪的资金仍明显超出市场认知,在强化债意愿的加持下,对弱区域的强主体仍可以保持适当关注,但亦要防范可能存在的估值风险与兑付风险

给大家分享一下,投资失败,前车之鉴失败案,固守大于>4%的收益率,都是有信用风险的!

前车之鉴的 案例,希望你们可以吸取投资失败的经验教训!

晋江法院金融庭持续落实“法+银”双向联动机制

为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日,晋江法院金融庭法官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开展“送法进银行、学法防风险”主题普法讲座。

讲座上,授课法官结合近年来我院金融类纠纷持续增长的趋势,围绕金融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深入浅出地讲解在金融贷款审批、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点;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解如何依法高效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等法律问题,详细讲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注意事项、风险预防、化解对策;紧扣民法典普及担保制度,就金融风险防控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银行更好地研判和防控法律漏洞风险。

下一步,晋江法院金融庭将进一步丰富普法形式,强化普法效果,多措并举加强保障金融债权的依法实现,助力金融机构优质发展,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胡军代言理财产品翻车 疑涉390亿#近几年,一些明星为了自己的商业收入,不惜代言一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理财产品,胡军今天代言理财产品翻车也不过只是其中的安全之一,可能还有不少明星目前代言的理财产口还没有暴露,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胡军贷款玖富旗下“悟空理财”现在让34万多人金额高达390亿元的资金难以兑现,算是互联网理财产品领域的又一大案例,对此胡军没有主动出面止损,并向投资人致歉,实在令人有点气愤。这说明胡军对其代言理财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依然是麻木不仁和熟视无睹。明星代言金融理财产品是被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且规定出现了风险,代言明星是要担责的。

所以,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胡军要对该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其代言的广告费等退还给代言的公司,以便作投资的损失补偿。如果情形严重,建议司法部门追究胡军的法律责任,也希望相关明星们引以为戒,心中要有法律意识,要对民众的财产安全增强敬畏之心,避免再重蹈覆辙!

【案例1545-----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运营总监、产品部主管、总经理助理,犯罪金额582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5万元,()沪0115刑初4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某某,女,户籍地江苏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至6月间,邬某某(案处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以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277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3.57亿余元,入金总额160.45亿余元,其中116.04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

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50.40亿余元。

3月至5月,被告人在资民征信担任运营总监、产品部主管、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协助资民征信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管理和协调开展资民征信风险控制工作,对“资邦系”企业的放贷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审核、线下业务回款催收和“资邦+贷”业务运营管理,完成风险控制流程并出具风险控制报告,供“资邦系”企业在非法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经审计,被告人涉及金额5,821,295.64万元,未兑付金额504,008.29万元。

12月24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王1、康某、陶某、陈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黄志浩等人的证言、协议书、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乐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乐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对涉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不能以资邦系集团总金额认定被告人的非法吸收金额;资民征信只是出具风控报告,在资邦系中地位低下,乐没有参与过吸储工作,系从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乐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我是你们的董事长,马上给我银行卡打980000元,签合同急用!”钱汇过去后,两名财务才发现端倪,瘫坐了地上。

(案例来源:湖南法院)

湖南桃源,某燃气公司副主任【涂某】在QQ邮箱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法人的邮件,内容是要求他新建个Q群,把他和其他财务也拉进群里。

涂某未经核实,直接按照“董事长”要求建群,并把公司的财务总监【向某】和出纳【江某】拉进了对接群。

在对接群里,这名董事长要求也很直截了当,向他指定的一个银行账号转账980000元,【向某】提出:如没有资金计划不能直接转账。

这名董事长表示自己在开会,等会议结束后再把相关手续补上,同时还强调如果不及时转账,可能会导致客户误会,影响接下来的合作事宜。

随后【向某】未经核实,和总经理口头汇报后,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指令出纳江某将公司资金980000元汇入骗子指定的账户。

在转账的过程中,因出纳【江某】在备注转账用途注明往来款被银行撤回,此时董事长不断催促江某尽快转账,最后与江某私聊,于下午17点多才转账成功。

从“董事长”要求转账到转账成功,整整花了将近一天的时间,中途竟没有任何人进行核实“董事长”的身份。事发后,【向某、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冒充董事长的骗子至今未抓捕归案,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80000元。

1.那么财务总监向某,出纳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他们会面临什么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作为专职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大额转账项目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未核实QQ信息的真实性,亦未履行正常的付款审批手续,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就指示出纳直接汇款,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

江某作为公司出纳,在履职过程中未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仅凭领导口头指示就直接付款,在骗子私聊要求其紧急付款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最终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人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程度,应予赔偿。同时,该燃气公司也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2.两人该怎么赔偿,数额如何界定?

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条例上写明:“对于违反法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或因其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换言之,这98万被诈骗的款项,必定需要向某和江某担责的,表面上看两人的疏忽让公司损失了将近一百万,那需要他们全部赔偿吗?

通过了解得知,向某每月工资只有4250元,江某每月工资只有1900元,现也已被公司辞退了。在界定责任中,这个因素也纳入了考虑。

由于向某、江某并不是诈骗实施者,而是防范意识过低且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导致犯罪得逞,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一部分损失。

本质上,燃气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疏漏和不规范的情况。从本案的转账行为来看,公司存在对财务人员职责不明、任用不当,对U盾未进行妥善保管等管理过错,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公司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

因而,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责任、损失负担能力及向某、江某工作薪酬等因素,法院判定:两名财务共同承担并赔偿公司损失的10%,其中向某赔偿7%即68600元,江某赔偿3%即29400元。

@职男小井 很多网友说,率先拉了群的涂主任不需要担责?在法律上,诈骗行为和建群无太大因果关系,但在情理上看,如果他能第一时间核实清楚对方是骗子而不予理会,那就可以将骗局扼杀在摇篮了。

对于最后的处罚,一些人认为100万的款项,只需要两人赔偿10%,是不是太轻了?公司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看见职场百态# #职场那些新鲜事# #分享职场千万面#

但现实就是这样,法院审理没有问题,主要过错在骗子,而企业在员工犯错过程中,也存在责任。但这个案件启示我们:

职场中,从事财务工作的打工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照章办事,严格按照正常付款审批流程。无论对方是谁,多急,必须核实清再推进,否则需承担违责,最后也丢了工作!

我是@职男小井 ,带你读懂职场,看见大千世界。

#案例发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2】花200多万买的房居然要被银行拿去抵押?公司买房时这个“坑”一定要注意! 网页链接

理财有风险,存款需谨慎!存在银行的钱都不安全,你还能存哪里?

河南村镇银行爆出400亿元失踪,目前已查知是由河南新财富集团勾结银行内部人士,使用真手续办的假系统,再利用第三方平台和资金掮客,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社会资金存入假系统,一部分供股东进行消费,一部分用于行贿,还有一部分是想尽办法挪出境外。

这个“真手续办的假系统”有点拗口,他们是怎么做到的?银行没有监管吗?

该案目前已有新进展。据报道,村镇银行案”进展:已逮捕234人!追回部分资金。

对这些犯罪分子如何惩处?我觉得应该从重从快判决,通过此案例起到震慑作用。#今日头条# #夏日大作战#

人们常说: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来?就业遇到的意外和风险你知道多少?

晴晴姥

创业和就业那个风险更大?面对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说,创业有风险,就业有什么风险?那么我今天就要从一个身边的案例告诉你一个事实,就业者的风险一点不比创业者小,由于就业者受层面限制,承受的压力和痛苦也许是你无法想像的,今天这篇文章也许会颠覆你的认知,但我写的都是事实,是真真切切发生在我身边的事实。 一个最好的朋友,讲述了她的一段经历,让我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受,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形容我的感受。好朋友有着五年半知青经历,全凭自身努力,从17岁开始一路拼搏,不走关系,不靠背景,无论是上学和工作都努力上进,骨子里的固有的真诚和善良,让她浑身上下充满了正能量,做人做事都非常在乎别人的感受,可以说一生清白,但命运就是这么作弄人,人生中最后的这次打工,却让她彻底被毁。 时间回到,我的这个朋友通过中央台的财经栏目,了解了互联网金融。由于通货膨胀带来货币贬值,百姓手中的资金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理财公司进行打理,收益会高于银行存款,同时为那些需要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需求,利国利民的好事,国家和政府又宣传和提倡,朋友心里踏实了,又经过几年的网上投资,她对互联网金融充满了信心。 时间来到,朋友被省内的一家理财公司相中,虽然年过60,但精力不错签订了劳务合同,每天出勤打卡开始了打工生活。这个公司成立四年,报纸电台多次报道,工商局曾颁发“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这样一家公司打工朋友信心满满,业绩自然不会差,然而就因为不差,却让她遭受了致命的打击。 4月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客户合同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接着是员工工资减少和停发,历经半年之久。春节一过员工把就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不及时兑付客户资金问题分别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进行了投诉和举报,最后两个部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个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追讨员工工资,一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员工进行处理,三十几人的分公司,取保候审十几个,打工打成了变成犯罪嫌疑人,如今案子还没有结果,这个案子也把员工推到了风口浪尖,所以我要说就业风险不比创业风险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要高于创业的风险。

“7旬大爷60万被推荐理财,一年亏6万,银行:风险自担,不予赔偿!”山东青岛,龙大爷年近70,本来想定存60万,后被推荐购买理财,一年亏6万元,大爷找银行索赔,被告知需自己承担损失,不予赔偿。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赔偿6万元损失及利息。

(案件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青岛市的龙大爷年近七旬,自己存的60万元养老钱到期了,于是来到某银行网点,本想取出后继续定存,却被银行工作人员拦住了,工作人员告诉大爷,理财产品收益远比定存要高,大爷可以试试。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强烈推荐下,大爷没能经得住诱惑,工作人员一顿辅助操作后,大爷的60万全部购买了某款一年的理财产品,想着坐等高收益,可是事情并没有大爷想的那么美好。

一年以后,龙大爷满心欢喜,去银行打算赎回理财产品时,却被告知其购买的理财这一年没有收益,反而还亏损10%,现在本金只剩下54万元了。原来龙大爷购买的是一款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龙大爷的心情瞬间跌入谷底,感情这一年没有利息不说,还白白损失了6万元,自己不甘心。回忆当时工作人员推荐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曾说“这款理财产品非常保险,收益也很高”。

大爷多次找银行理论,说工作人员推荐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向其说明产品的风险很高,只是一味强调收益,否则自己也不会购买的。大爷是个保守的人,稳稳当当存个定期,够自己养老就行了。

但银行还是坚持,理财产品,风险自担,损失自负的原则。

大爷哪知道理财产品风险自担的道理,于是大爷咨询了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银行有没有问题,律师在了解情况以后,也认为银行存在一定的责任。于是,龙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8万多元。

理由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理财风险评估义务,向不适合人群推荐高风险理财产品,且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银行反驳称:

1.龙某系自愿购买的该理财产品,且根据电话回访记录和购买合同,龙某的回复和签字都是确认的,风险评估程序也是规范的。

2.龙某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购买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承担高损失的风险,银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从两方的观点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龙某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是主动认知购买,还是被引导购买?

2.龙某是否完全知晓,该款理财产品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程度?

3.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即告知龙某该款理财产品的详细购买、收益、风险等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有知道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时,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的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评级的理财产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1.龙某基于对银行和客户经理的信任,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购买理财产品,其对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准备。

2.龙某已年近七旬,对高风险理财产品并没有完全理性的认识,银行还将高风险理财产品推荐给其,具有不宜销售和误导性。因此,对于龙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给予龙某一定的赔偿,龙某则撤销对银行的诉讼。

对此,你怎么看?你支持银行还是龙大爷?欢迎讨论。

你身边有老年人被推荐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而受到损失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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