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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 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

时间:2022-09-13 0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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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 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

这几天经历的事让我特烦。因为某个网贷要到期,而我却无力偿还,于是就想着找债务律师帮忙延期一下。

债务律师也是要收费,这一点我很清楚,对于欠的总金额来说,这算小钱了,我一定尽力去凑齐。

与债务律师沟通了几次,我一开始也明白,心想着希望早点解决。

但没想到的事情来了,昨晚上那个律师给我来微信语音电话,让我去联系一个人,按他的要求把身份证正面照拍过去,说是开一个证明。

我没有怀疑什么就照办了,毕竟跟我联系的人是律师,又能坏到哪里去。

昨晚快十一点,那个人把做好的证明发给我了,我看后直接给吓蒙了。真的,我不知如何是好?他给我开的是医疗证明,上面有我的身份信息,得的什么什么癌症,花的多少万元医疗费。我啥时得这种病!

我立即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债务律师想用这个假的医疗证明去办他们想办的事。

办假的医疗证明是犯法的事,他们不是在帮我,他们这是害我!他们是让我雪上加霜!

今天一整天,我接到了他们好几个语音电话,开始我本不想接的,但他们就是连着打。最后我就接了,我本想用手机中的录音功能,留个证据。但手机提示说我已用语音功能,就不能用录音功能。

我问债务律师,给我开那种医疗证明是否违法?没想到他们却说不违法,只是填个资料,走个形式而已。哎,看样子我又上当了,这决不是给我解决问题的律师,而是一心骗钱的骗子。

虽然说我身上有债务,但我决不能去做什么违法的事来,因为到头来只能伤自己。

期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司法界中有如下观点:“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上述观点值得商榷。1.“债务更新”在民法学中属“合同更新”或“合同更改”。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称“合同更新,又称合同债务的更替”,“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法学辞典》定义“合同更改”为“指消灭旧合同而成立新合同。合同更改概念来自罗马法上的债的更改”。当事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构成债务更新,法学界通识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不是“存在新旧两债”。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两债并存”说有悖逻辑。把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在沒有新的债权债务事实情形下,依据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履行方式的两协议主张存在“两债”,逻辑上是不通的。实际上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两个不同履行方式的合同。3.《法学辞典》在“合同更改”词条中指出“中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因为已有债务承担、债务让与以及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故规定合同更改的实际效用不大”。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但没有规定合同更新”。《民法典》合同篇中也未增添“合同更新”的立法。“合同更新”虽未立法但是法理学说,并有通识。“旧债务和新债务并存”说及“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既无法律依据,并有悖法理。我国《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没有规定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与合同变更有一定的联系”。“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并沒有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在原合同基础上使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导致了合同内容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非实质性的,变更后的内容与变更前的内容保持了连续性。而合同的更新则是实质性的变更,更新将导致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旧的合同关系消灭”。“标的变更,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发生变化,应当构成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务中需注意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法律效果不同。1.更新沒有取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新的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2.原合同是连带债务,某一连带债务人没有取得全体连带债务人同意,而与债权人达成更新协议,其他债务人对新债不承担责任。司法实务以物抵债中,标的物变化而特定化,若债的更新不能履行,债权人承担风险很大。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债权人可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以物抵债不能履行时,双方同意履行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协议。这种做法符合法理,也有法律依据,可规避一定的风险。

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

期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

#普法行动# #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责任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还款债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通常的方法是除了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责任之外﹐还要承担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要求﹐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不成的﹐依照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的方法确定。

债务真的能让人绝望,负债的人生到底有多绝望?

信用卡逾期很久了,银行贷不出钱,网贷无力偿还,被催收轰炸通讯录,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背后议论,借遍了亲戚朋友,以至于借无可借,不知道被多少人拉黑了,吃了上顿没有下顿。想去挣钱还债,想东山再起,可是已经被各种限制,各种曝光,已经没人敢用,工作都找不到,怎么生存,更不用说还债了。

绝望吗?这是肯定的,曾经的骄傲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尊严被踩碎,每天在内心的焦虑和不安中睡去,又在新的焦虑中醒来,日复一日,再也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疲惫、痛苦、焦虑、烦躁,任何一种情绪折磨你,都足够让一个人崩溃和绝望。

绝望中,想放弃生命,真的太累了,走出这一步,真的就没有痛苦了。

经济上的债务,需要挣钱去还,这些债务永远也不会消失,除了努力的活着,就是努力的挣钱还债。但是现实很残酷,你想努力,社会很难给你机会。视乎每个人都希望把你逼死,他们无视你是不是真的投资失利,创业失败,是不是真的身无分文,只会每天用恶毒的语言,各种各样的方法,希望从你身上弄走哪怕一个钢镚。

感情上的债务,需要我用一辈子去还,家人的不离不弃,使得自己在自责和绝望中渡过每一天。

但是人只要活着,总会有希望。其实能压垮一个人的,根本不是债务,而是在还债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各种流言蜚语,各种对家人的骚扰,各种社会的负面评论。

也有很多负债的人,他背负着沉重的行囊,仍然积极的面对生活,希望有一天,他们能够重新活在阳光里。

加油吧!欠债者们,只要不放弃自己,相信总有一天,你能重新生活在阳光下,那时候的你曾经失去的尊严,也终将会被找回来……

#我要上微头条# #感谢头条我要上热门# #我要上头条# #负债# #负债人的上岸路#

看到南阳法院一个判决,案由是: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约定到期乙方还本付息。但到期后乙方称资金紧张,于是就在原借条上签字一一本息顺延至下一年度还款。到下一年度又无力还款,又在欠条上做上述签字,如此一直延续了7年,未付一分本金和利息。后甲方追要无果,只能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归还本息。乙方上诉,在二审中,法院竟然要求甲方提供出借100万款项的资金来源,其中有多少借款包括银行贷款。甲方没有提供,因为借给乙方是100万 ,欠条已连续打了7年,出借至今已,现在问资金来源和其中有多少借款是什么意思?谁知道法院不知是呕气还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判决出来一一竟然判决只归还借款100万,利息要求不支持。甲方懵了。借条上的本金利息约定一目了然,出借,法院竟然没有判付一分钱利息。退一万步就算甲方其中有借款或银行贷款,就能认定100万都是外借款或者是银行贷款?大家看看这样的判决合适吗?其中有猫腻吗?欢迎评论。

现在负债的人,是不是越来越多了,我也是一个负债人,刚刚全部逾期了,慢慢每天催款的电话数不胜数了,以前总以贷养贷,自己没有花那么多,分期手续费,利息,套现,等等。高的吓死人啊。目前确实是无力还款了。

最低还款、总账最长期限分期(我选择的),逾期协商,估计就这几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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